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本弘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本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本弘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 100年6月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7年4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年度審易字第144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