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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蕙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順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順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順吉(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217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6 年12月13日)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之罪,編號2 部分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 、3 部分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上開規定,將上開3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蕙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有期徒刑9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一日。        │                    │元折算一日。        │
├────────┼──────────┼──────────┼──────────┤
│                │                    │                    │106 年6 月5 日12時2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7日        │106年4月27日        │分回溯120 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00號、偵字第14│字第1400號、偵字第14│字第3611號          │
│                │994號               │994號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17 │106年度審訴字第1217 │106年度簡字第4161號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3日    │   106年11月23日    │   106年11月28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17 │106年度審訴字第1217 │106年度簡字第4161號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6年12月13日    │   106年12月13日    │   106年12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0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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