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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懋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5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懋宇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懋宇因犯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甲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次按數罪併罰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所定「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在所定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各罪均不能認為執行完畢。如於定執行刑前,因一部分犯罪先行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亦不得謂此部分已執行完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不得重複執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 號、93年度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甲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甲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甲編號「2 至17」、「1 至17」所示之罪,固有附表甲備註所示曾定應執行刑確定及執行之情況,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甲各罪應定執行刑,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各罪之應執行刑。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甲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甲編號「1 至17」及18曾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就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甲編號1 至17之罪之應執行刑雖已先行執行期滿,然仍應與附表甲編號18之罪曾定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已先執行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甲: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民國)├──────┬────┼──────┬────┤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不能安│有期徒刑2 月│103.2.21│本院104 年度│104.9.22│本院104 年度│104.10. │高雄地檢104 年│
│  │全駕駛│,如易科罰金│        │交簡字第5214│        │交簡字第5214│13      │度執字第14 424│
│  │動力交│,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號(對應聲請書│
│  │通工具│千元折算1 日│        │            │        │            │        │附表編號1 )  │
│  │罪    │            │        │            │        │            │        │              │
├─┼───┼──────┼────┼──────┼────┼──────┼────┼───────┤
│ 2│業務侵│有期徒刑6 月│104.5.1 │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高雄地檢105 年│
│  │占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度執字第13 262│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號,編號2 至17│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曾經左列確定判│
├─┼───┼──────┼────┼──────┼────┼──────┼────┤決定應執行刑有│
│ 3│偽造文│有期徒刑3 月│104.5.28│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期徒刑8 月確定│
│  │書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對應聲請書附│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表編號2 至4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 4│偽造文│有期徒刑3 月│104.6.21│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書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 5│偽造文│有期徒刑3 月│104.7.9 │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書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 6│偽造文│有期徒刑3 月│104.7.11│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書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 7│偽造文│有期徒刑3 月│104.7.16│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書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 8│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4.6.8 │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 9│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4.6.17│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0│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4.6.29│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1│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4.7.7 │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2│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4.7.12│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3│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4.7.17│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4│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4.7.21│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5│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4.7.22│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6│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4.8.3 │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
│17│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4.8.25│本院105 年度│105.8.22│本院105 年度│105.9.20│              │
│  │      │,如易科罰金│        │審原訴字第13│        │審原訴字第13│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18│詐欺  │如附表三    │如附表一│本院106 年度│106.12. │本院106 年度│107.1.23│高雄地檢107 年│
│  │      │            │、二    │原簡字第37號│25      │原簡字第37號│        │度執字第2201號│
│  │      │            │        │            │        │            │        │,曾經左列確定│
│  │      │            │        │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
│  │      │            │        │            │        │            │        │期徒刑8 月確定│
│  │      │            │        │            │        │            │        │(對應聲請書附│
│  │      │            │        │            │        │            │        │表編號5 至7 )│
└─┴───┴──────┴────┴──────┴────┴──────┴────┴───────┘
 備註:附表甲編號1 至17曾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4197號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105 年度執更字第4351號)並
       執行期滿。
附表一(即本院106 年度原簡字第37號判決附表一姜英文匯豐信
用卡部分):
┌──┬──────┬─────┬──────────┬──┐
│編號│盜刷訂購日期│金      額│   商  品  名  稱   │備註│
├──┼──────┼─────┼──────────┼──┤
│1   │民國104.08. │新臺幣(下│歌德商旅            │    │
│    │14          │同)1099元│                    │    │
├──┼──────┼─────┼──────────┼──┤
│2   │104.08.15   │1399元    │東鉅商務旅館        │    │
├──┼──────┼─────┼──────────┼──┤
│3   │104.08.18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4   │104.08.19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5   │104.08.21   │1400元    │星旅店              │    │
├──┼──────┼─────┼──────────┼──┤
│6   │104.08.22   │2280元    │墾丁沐夏會館        │    │
├──┼──────┼─────┼──────────┼──┤
│7   │104.08.25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8   │104.08.26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9   │104.08.27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10  │104.08.28   │1750元    │高雄國際星辰旅館    │    │
├──┼──────┼─────┼──────────┼──┤
│11  │104.08.28   │519元     │石頭日式炭火燒肉    │    │
├──┼──────┼─────┼──────────┼──┤
│12  │104.08.29   │888元     │豐藝時尚沙龍        │    │
├──┼──────┼─────┼──────────┼──┤
│13  │104.08.29   │1188元    │宏品鐵板燒          │    │
├──┼──────┼─────┼──────────┼──┤
│14  │104.09.01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15  │104.09.01   │1038元    │石頭日式炭火燒肉    │    │
├──┼──────┼─────┼──────────┼──┤
│16  │104.09.02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17  │104.09.04   │1799元    │康橋大飯店高雄站前館│    │
├──┼──────┼─────┼──────────┼──┤
│18  │104.09.07   │2198元    │歌德商旅            │    │
├──┼──────┼─────┼──────────┼──┤
│19  │104.09.09   │1760元    │漢華飯店            │    │
├──┼──────┼─────┼──────────┼──┤
│20  │104.09.10   │1760元    │漢華飯店            │    │
├──┼──────┼─────┼──────────┼──┤
│21  │104.09.10   │439元     │華友牛排館          │    │
├──┼──────┼─────┼──────────┼──┤
│22  │104.09.11   │1760元    │漢華飯店            │    │
├──┼──────┼─────┼──────────┼──┤
│23  │104.09.11   │1038元    │石頭日式炭火燒肉    │    │
├──┼──────┼─────┼──────────┼──┤
│24  │104.09.12   │1400元    │星旅店              │    │
├──┼──────┼─────┼──────────┼──┤
│25  │104.09.13   │1400元    │星旅店              │    │
├──┼──────┼─────┼──────────┼──┤
│26  │104.09.14   │1400元    │星旅店              │    │
├──┼──────┼─────┼──────────┼──┤
│27  │104.09.15   │1400元    │星旅店              │    │
├──┼──────┼─────┼──────────┼──┤
│28  │104.08.28   │430元     │半分                │未遂│
├──┼──────┼─────┼──────────┼──┤
│29  │104.08.29   │1600元    │麗馨精品汽車旅館    │未遂│
├──┼──────┼─────┼──────────┼──┤
│30  │104.09.16   │1400元    │星旅店              │未遂│
├──┼──────┼─────┼──────────┼──┤
│31  │104.09.21   │129元     │咖哩大學            │未遂│
├──┼──────┼─────┼──────────┼──┤
│32  │104.09.15   │3萬9597元 │上也數位有限公司    │未遂│
└──┴──────┴─────┴──────────┴──┘
附表二(即本院106 年度原簡字第37號判決附表二董純穎富邦信
用卡部分):
┌──┬──────┬────┬──────────┬──┐
│編號│盜刷訂購日期│金    額│   商  品  名  稱   │備註│
├──┼──────┼────┼──────────┼──┤
│1   │民國104.09.1│新臺幣(│星旅店              │    │
│    │6           │下同)14│                    │    │
│    │            │00元    │                    │    │
├──┼──────┼────┼──────────┼──┤
│2   │104.09.18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3   │104.09.18   │519元   │石頭日式炭火燒肉    │    │
├──┼──────┼────┼──────────┼──┤
│4   │104.09.21   │878元   │華友牛排館          │    │
├──┼──────┼────┼──────────┼──┤
│5   │104.09.21   │2198元  │歌德商旅            │    │
├──┼──────┼────┼──────────┼──┤
│6   │104.09.22   │990元   │澳美客牛排館        │    │
├──┼──────┼────┼──────────┼──┤
│7   │104.09.23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8   │104.09.24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9   │104.09.25   │1099元  │歌德商旅            │    │
├──┼──────┼────┼──────────┼──┤
│10  │104.09.26   │777元   │OX鍋                │    │
├──┼──────┼────┼──────────┼──┤
│11  │104.09.28   │1760元  │麗登精品汽車旅館    │    │
├──┼──────┼────┼──────────┼──┤
│12  │104.09.29   │1760元  │漢華飯店            │    │
├──┼──────┼────┼──────────┼──┤
│13  │104.09.29   │1760元  │漢華飯店            │    │
├──┼──────┼────┼──────────┼──┤
│14  │104.09.30   │1760元  │漢華飯店            │    │
└──┴──────┴────┴──────────┴──┘
附表三(即本院106 年度原簡字第37號判決附表三):
┌──┬────────────────────────┬─────┐
│編號│主                                    文        │備    註  │
├──┼────────────────────────┼─────┤
│1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 。    │
├──┼────────────────────────┼─────┤
│2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 。    │
├──┼────────────────────────┼─────┤
│3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3 。    │
├──┼────────────────────────┼─────┤
│4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4 。    │
├──┼────────────────────────┼─────┤
│5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5 。    │
├──┼────────────────────────┼─────┤
│6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6 。    │
├──┼────────────────────────┼─────┤
│7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7 。    │
├──┼────────────────────────┼─────┤
│8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8 。    │
├──┼────────────────────────┼─────┤
│9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9 。    │
├──┼────────────────────────┼─────┤
│10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0。    │
├──┼────────────────────────┼─────┤
│11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1。    │
├──┼────────────────────────┼─────┤
│12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2。    │
├──┼────────────────────────┼─────┤
│13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3。    │
├──┼────────────────────────┼─────┤
│14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4。    │
├──┼────────────────────────┼─────┤
│15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5。    │
├──┼────────────────────────┼─────┤
│16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6。    │
├──┼────────────────────────┼─────┤
│17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7。    │
├──┼────────────────────────┼─────┤
│18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8。    │
├──┼────────────────────────┼─────┤
│19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9。    │
├──┼────────────────────────┼─────┤
│20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0。    │
├──┼────────────────────────┼─────┤
│21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1。    │
├──┼────────────────────────┼─────┤
│22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2。    │
├──┼────────────────────────┼─────┤
│23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3。    │
├──┼────────────────────────┼─────┤
│24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4。    │
├──┼────────────────────────┼─────┤
│25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5。    │
├──┼────────────────────────┼─────┤
│26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6。    │
├──┼────────────────────────┼─────┤
│27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7。    │
├──┼────────────────────────┼─────┤
│28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即附表一編│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8。    │
├──┼────────────────────────┼─────┤
│29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即附表一編│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9。    │
├──┼────────────────────────┼─────┤
│30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即附表一編│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30。    │
├──┼────────────────────────┼─────┤
│31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即附表一編│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31。    │
├──┼────────────────────────┼─────┤
│32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即附表一編│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32。    │
├──┼────────────────────────┼─────┤
│33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 。    │
├──┼────────────────────────┼─────┤
│34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2 。    │
├──┼────────────────────────┼─────┤
│35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3 。    │
├──┼────────────────────────┼─────┤
│36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4 。    │
├──┼────────────────────────┼─────┤
│37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5 。    │
├──┼────────────────────────┼─────┤
│38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6 。    │
├──┼────────────────────────┼─────┤
│39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7 。    │
├──┼────────────────────────┼─────┤
│40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8 。    │
├──┼────────────────────────┼─────┤
│41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9 。    │
├──┼────────────────────────┼─────┤
│42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0。    │
├──┼────────────────────────┼─────┤
│43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1。    │
├──┼────────────────────────┼─────┤
│44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2、13。│
├──┼────────────────────────┼─────┤
│45  │洪懋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即附表二編│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號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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