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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書慧林記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書彧

      陳睿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23924、12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書彧、陳睿閎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書彧、陳睿閎及郭家榮(郭家榮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未徵得陳怡君、張素燕、陳婉津、路宜亘、簡偉倫之同意或授權,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陳書彧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法取得陳怡君、張素燕、陳婉津、路宜亘、簡偉倫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證件影本後,未經渠等同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被告郭家榮之指示至被告陳睿閎經營之「WOW手機專賣店」林園二店內(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冒用陳怡君、張素燕、陳婉津、路宜亘、簡偉倫名義,在如附表所示申請書之申請人(者)、本人、申請客戶簽名欄、立書人姓名及簽章欄、立切結書人欄上分別偽簽署名,表示陳怡君、張素燕、陳婉津、路宜亘、簡偉倫向如附表所示之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意思,而偽造如附表所示申請書等相關資料;被告陳睿閎為免除客戶需預繳通話費之義務,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通訊行內,偽造陳怡君、張素燕、陳婉津、路宜亘、簡偉倫於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曾有繳款紀錄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補),並填載如附表所示申請書之客戶基本資料後,依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流程送件而加以行使,使該等電信公司人員誤信如附表所示門號係陳怡君、張素燕、陳婉津、路宜亘、簡偉倫本人所申請,據以核發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佣金,足以生損害於陳怡君、張素燕、陳婉津、路宜亘、簡偉倫及各該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書彧、陳睿閎與被告郭家榮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項、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書彧、陳睿閎上開被訴犯行,前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7356 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並由本院改以107 年度訴字第124 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106 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案卷、107 年度訴字第124 號案卷核閱無訛,復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函文其上之本院收案戳章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3至51頁)。是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業經起訴並繫屬於前案,本不得另案再行起訴,公訴人復就同一犯罪事實於106 年12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6 年12月6 日繫屬本院(本院審訴卷第2 頁),自屬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公訴意旨起訴被告郭家榮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申辦日期    │電信公司│申辦地點及方式      │行動電話門│詐得佣金(│偽造署名  │備     註 │
│    │            │        │                    │號        │新臺幣)  │          │          │
├──┼──────┼────┼──────────┼─────┼─────┼─────┼─────┤
│1   │105年3月11日│台灣大哥│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張素│          │
│    │            │大股份有│訊行申辦,並填具台灣│          │          │燕」之署名│          │
│    │            │限公司  │大哥行動電話/第三代 │          │          │共7枚     │          │
│    │            │        │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 │          │          │          │          │
│    │            │        │務申請書、台灣哥大號│          │          │          │          │
│    │            │        │碼可攜服申請書、客戶│          │          │          │          │
│    │            │        │同意使用切結書各1份 │          │          │          │          │
│    │            │        │,並由陳睿閎提供偽造│          │          │          │          │
│    │            │        │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          │          │          │          │
│    │            │        │收據(補) 1份        │          │          │          │          │
├──┼──────┼────┼──────────┼─────┼─────┼─────┼─────┤
│2   │105年3月13日│遠傳電信│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張素│          │
│    │            │股份有限│訊行申辦,並填具遠傳│          │          │燕」之署名│          │
│    │            │公司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 │          │          │共4枚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          │          │          │
│    │            │        │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          │          │          │          │
│    │            │        │單、遠傳行動電話服務│          │          │          │          │
│    │            │        │代辦委託書各1份,並 │          │          │          │          │
│    │            │        │由陳睿閎提供偽造之亞│          │          │          │          │
│    │            │        │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          │          │          │          │
│    │            │        │(補) 1份            │          │          │          │          │
├──┼──────┼────┼──────────┼─────┼─────┼─────┼─────┤
│3   │105年3月14日│遠傳電信│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張素│          │
│    │            │股份有限│訊行申辦,並填具遠傳│          │          │燕」之署名│          │
│    │            │公司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 │          │          │共3枚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          │          │          │
│    │            │        │書、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各│          │          │          │          │
│    │            │        │1份,並由陳睿閎提供 │          │          │          │          │
│    │            │        │偽造之亞太電信電信服│          │          │          │          │
│    │            │        │務費收據(補) 1份    │          │          │          │          │
├──┼──────┼────┼──────────┼─────┼─────┼─────┼─────┤
│4   │105年3月15日│遠傳電信│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陳婉│          │
│    │            │股份有限│訊行申辦,並填具遠傳│          │          │津」之署名│          │
│    │            │公司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 │          │          │共4枚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          │          │          │
│    │            │        │書、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各│          │          │          │          │
│    │            │        │1份,並由陳睿閎提供 │          │          │          │          │
│    │            │        │偽造之亞太電信電信服│          │          │          │          │
│    │            │        │務費收據(補) 1份    │          │          │          │          │
├──┼──────┼────┼──────────┼─────┼─────┼─────┼─────┤
│5   │105年3月17日│遠傳電信│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陳婉│          │
│    │            │股份有限│訊行申辦,並填具遠傳│          │          │津」之署名│          │
│    │            │公司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 │          │          │共4枚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          │          │          │
│    │            │        │書、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各│          │          │          │          │
│    │            │        │1份,並由陳睿閎提供 │          │          │          │          │
│    │            │        │偽造之亞太電信電信服│          │          │          │          │
│    │            │        │務費收據(補) 1份    │          │          │          │          │
├──┼──────┼────┼──────────┼─────┼─────┼─────┼─────┤
│6   │105年3月18日│遠傳電信│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路宜│          │
│    │            │股份有限│訊行申辦,並填具遠傳│          │          │亘」之署名│          │
│    │            │公司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 │          │          │共4枚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          │          │          │
│    │            │        │書、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各│          │          │          │          │
│    │            │        │1份,並由陳睿閎提供 │          │          │          │          │
│    │            │        │偽造之亞太電信電信服│          │          │          │          │
│    │            │        │務費收據(補) 1份    │          │          │          │          │
├──┼──────┼────┼──────────┼─────┼─────┼─────┼─────┤
│7   │105年3月20日│遠傳電信│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路宜│          │
│    │            │股份有限│訊行申辦,並填具遠傳│          │          │亘」之署名│          │
│    │            │公司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 │          │          │共4枚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          │          │          │
│    │            │        │書、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各│          │          │          │          │
│    │            │        │1份,並由陳睿閎提供 │          │          │          │          │
│    │            │        │偽造之亞太電信電信服│          │          │          │          │
│    │            │        │務費收據(補) 1份    │          │          │          │          │
├──┼──────┼────┼──────────┼─────┼─────┼─────┼─────┤
│8   │105年3月21日│台灣大哥│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路宜│          │
│    │            │大股份有│訊行申辦,並填具台灣│          │          │亘」之署名│          │
│    │            │限公司  │大哥行動電話/第三代 │          │          │共7枚     │          │
│    │            │        │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 │          │          │          │          │
│    │            │        │務申請書、台灣哥大號│          │          │          │          │
│    │            │        │碼可攜服申請書、客戶│          │          │          │          │
│    │            │        │同意使用切結書各1份 │          │          │          │          │
│    │            │        │,並由陳睿閎提供偽造│          │          │          │          │
│    │            │        │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          │          │          │          │
│    │            │        │收據(補) 1份        │          │          │          │          │
├──┼──────┼────┼──────────┼─────┼─────┼─────┼─────┤
│9   │105年3月15日│台灣大哥│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簡偉│          │
│    │            │大股份有│訊行申辦,並填具台灣│          │          │倫」之署名│          │
│    │            │限公司  │大哥行動電話/第三代 │          │          │共7枚     │          │
│    │            │        │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 │          │          │          │          │
│    │            │        │務申請書、台灣哥大號│          │          │          │          │
│    │            │        │碼可攜服申請書、客戶│          │          │          │          │
│    │            │        │同意使用切結書各1份 │          │          │          │          │
│    │            │        │,並由陳睿閎提供偽造│          │          │          │          │
│    │            │        │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          │          │          │          │
│    │            │        │收據(補) 1份        │          │          │          │          │
├──┼──────┼────┼──────────┼─────┼─────┼─────┼─────┤
│10  │105年12月12 │台灣大哥│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陳怡│          │
│    │日          │大股份有│訊行申辦,並填具台灣│          │          │君」之署名│          │
│    │            │限公司  │大哥行動電話/第三代 │          │          │共7枚     │          │
│    │            │        │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 │          │          │          │          │
│    │            │        │務申請書、台灣哥大號│          │          │          │          │
│    │            │        │碼可攜服申請書、客戶│          │          │          │          │
│    │            │        │同意使用切結書各1份 │          │          │          │          │
│    │            │        │,並由陳睿閎提供偽造│          │          │          │          │
│    │            │        │之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          │          │          │          │
│    │            │        │收據(補) 1份        │          │          │          │          │
├──┼──────┼────┼──────────┼─────┼─────┼─────┼─────┤
│11  │105年12月15 │遠傳電信│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陳怡│          │
│    │日          │股份有限│訊行申辦,並填具遠傳│          │          │君」之署名│          │
│    │            │公司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 │          │          │共4枚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          │          │          │
│    │            │        │書、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各│          │          │          │          │
│    │            │        │1份,並由陳睿閎提供 │          │          │          │          │
│    │            │        │偽造之亞太電信電信服│          │          │          │          │
│    │            │        │務費收據(補) 1份    │          │          │          │          │
├──┼──────┼────┼──────────┼─────┼─────┼─────┼─────┤
│12  │105年12月16 │遠傳電信│至陳睿閎經營之上開通│0000000000│1萬7500元 │偽造「陳怡│          │
│    │日          │股份有限│訊行申辦,並填具遠傳│          │          │君」之署名│          │
│    │            │公司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 │          │          │共4枚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          │          │          │
│    │            │        │書、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各│          │          │          │          │
│    │            │        │1份,並由陳睿閎提供 │          │          │          │          │
│    │            │        │偽造之亞太電信電信服│          │          │          │          │
│    │            │        │務費收據(補) 1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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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