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被告
- 吳田玉
張文慧
吳秋燕
林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6 年度金訴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4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及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4 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金訴字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附帶民事部份,於法即屬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