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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陳紀璋林英奇李怡蓉

  • 當事人
    侯畊宇侯冠仰嘉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黃伊欽即明城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原   告 侯畊宇 特別代理人 侯冠仰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嘉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黃伊欽即明城工程行 陳三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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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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