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蔡書瑜、張瀞文、洪韻婷
- 當事人李靜怡、石達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原 告 李靜怡 被 告 石達政 潤來實業有限公司(即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錫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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