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0號原 告 許靜萓 被 告 李忠和 鼎元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佳男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