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侯曹金鳳 兼訴訟代理人侯言龍 原 告 侯國勝 侯紹剛 侯紹峯 侯紹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 告 朱承霖 被 告 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諺 訴訟代理人 廖永能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