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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鄭詠仁洪碩垣方百正

原告
文子旭
兼法定代理人
文小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
被告
劉玠
被告
乙安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郭美雲

上列被告劉玠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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