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陳芳雄(住址詳卷) 陳姵均(住址詳卷) 陳秋賢(住址詳卷) 陳金蓮(住址詳卷) 陳月芬(住址詳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謝明佐律師 被 告 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家豪(住址詳卷) 被 告 董士宏(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