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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毛妍懿宋恩同林柏壽

  • 原告
    陳芳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陳芳雄(住址詳卷) 陳姵均(住址詳卷) 陳秋賢(住址詳卷) 陳金蓮(住址詳卷) 陳月芬(住址詳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謝明佐律師 被   告 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家豪(住址詳卷) 被   告 董士宏(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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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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