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陳銘珠、呂俊杰、吳俞玲
- 當事人億之邦興業有限公司、中信興企業有限公司、翁睦強、林朕玉、宋宇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億之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凡溱(原名黃伊志) 選任辯護人 王銘鈺律師 被 告 中信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睦強 義務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翁睦強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林朕玉 選任辯護人 王銘鈺律師 被 告 宋宇剛 選任辯護人 岳忠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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