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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銘珠呂俊杰吳俞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億之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凡溱(原名黃伊志)
選任辯護人
王銘鈺律師
被告
中信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睦強
法定代理人
義務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
被告
翁睦強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被告
林朕玉
選任辯護人
王銘鈺律師
被告
宋宇剛
選任辯護人
岳忠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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