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鄭詠仁洪碩垣方百正

  • 被告
    許雅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雅程明知自己並無支付車款之意願及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民國106 年4 月30日,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祥豐輪業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祥豐輪業車行。下稱祥豐輪業公司),以欲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價值新臺幣【下同】6 萬元。下稱上開機車)為由,向祥豐輪業公司之合作銀行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業銀行,嗣後遠東商業銀行將債權轉讓予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貸款,並填載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向遠東商業銀行承諾自104 年6 月6 日起按月每期支付6,000 元,共分12期,貸款6 萬元,以支付購買機車之總價,致遠東商業銀行誤信被告有支付車款之意願及能力,而核准被告貸款並支付貸款之金額予祥豐輪業公司。被告於取得上開機車後,即於當日以6 萬元之代價典當予鴻海當鋪,嗣因被告未支付任何貸款本息,且上開車輛亦出售予他人,遠東商業銀行始知受騙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係設籍、居住在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詳北檢他卷第26頁;雄檢偵卷第17頁),並有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被告戶役政資料在卷可參(詳北檢他卷第3 頁;本院卷第4 頁),顯見被告之住、居所,並非在本院管轄之地區,而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台北市大安區。又起訴書犯罪事實係記載:被告欲向祥豐輪業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遂向遠東商業銀行台北忠孝分行(觀之債權移轉證明書,核貸銀行應為遠東商業銀行台北忠孝分行,詳北檢偵卷第7 頁)辦理貸款,以支付機車價金,遠東商業銀行台北忠孝分行核准貸款後,將貸款金額支付祥豐輪業公司。嗣被告於取得上開機車後,即典當予鴻海當鋪等語。是就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形式觀之,本件被告購買機車之地點,係位於祥豐輪業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詳前之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上戳章);核貸銀行係遠東商業銀行台北忠孝分行,址設台北市○○○路○段000 號(詳前之債權移轉證明書);被告典當機車地點係鴻海當鋪,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詳鴻海當鋪當票,北檢他卷第33頁)。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在本院管轄之地區犯罪。另本件係於107 年7 月5 日繫屬本院(詳本院卷第1 頁之分案收案戳章),被告於本件繫屬本院之前,已於同年6 月8 日自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顯見被告於本件繫屬本院時,其所在地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從而,本件被告犯罪地或住、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本院應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公訴,於法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燕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