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嘉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第92號、 第922號、第164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嘉章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參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何嘉章與林佑軒(林佑軒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業經本院另行審結)自民國102年8月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組詐欺集團,再邀集江崴霖(原名江俊儀)、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等人(江崴霖等人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業經本院另行審結)基於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加入該集團。並於102年8月間至10月間,由何嘉章承租高雄市○○區○○○路000號 13樓之3房屋,作為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學習詐欺方法之使用 ,承租苓雅區光華一路206號21樓之1房屋作為機房、承租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9樓、高雄市○○○路000號6樓 等處房屋作為員工宿舍,並分別由附表二所示之人提供附表二所示物品於機房等處使用。該集團由何嘉章管理主持第1 線詐欺機房及假冒大陸地區電信局中心客服人員;林佑軒則擔任詐欺機房幹部人員,負責詐欺機房周遭巡視有無可疑狀況、機房人員膳食、後勤採買補給、載送成員上下班等工作;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等7人則假冒大陸電信局中心客服人員,負責接聽詐欺 電話等工作;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蜂」之成年男子及其他成年男女組成之第2、3線(即假冒公安局、檢察官之成員)詐欺機房人員,負責接聽詐欺電話及其他實際領款等工作,而先由集團成員架設二類詐欺機房系統後,由系統商以設定之大陸地區各省市話號碼,以電腦群發方式發話至大陸地區,當大陸地區民眾接聽電話後,以語音電話方式向接聽電話之大陸地區民眾佯稱因電信異常,電話可轉接予客服人員,待該大陸地區民眾依指示操作後,即由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等人,假冒為大陸電信局中心客服人員之不特定成員接聽電話,謊稱因使用狀況異常,需將電話轉予當地公安部門人員,再將電話即會轉由上開第2、3線(即假冒公安局、檢察官)之不特定成員接聽並進行後續詐欺動作,同時由何嘉章等人所屬第1線詐欺機房成員利用上址機房內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 路後,以Skype通訊軟體(顯示名稱:「一飛沖天」,username:gm555888),與「阿蜂」等人所屬第2、3線機房(顯 示名稱:「尚高級水果行」、「鴻運當頭」、「網頁」,username:nice168s21、nice 168s23、ni ce168s28)之人聯繫,將受騙民眾電話、身分證資料,以聊天訊息方式傳送,由該集團第2、3線接續詐欺受騙民眾,而以此方式著手詐欺附表一之大陸地區民眾之犯行(無證據證明該等詐欺取財之犯行既遂),共計38次。嗣經警於102年12月12日,分至高 雄市○○區○○○路000號21樓之1、高雄市○○區○○街00號3樓3B、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4樓、高雄市○鎮區○○○路000號6樓、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4等 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嘉章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 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林佑軒、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鄭嘉緯、楊偉杰、林鴻銘、彭啟晟、郭子揚、證人陳玉燕、蘇裕能、侯冠宇證述相符,並有HN帳號00000000查詢資料、網頁登錄網路00000000資料、網頁登錄網路00000000資料、一飛沖天登錄網路資料(HN帳號0000 0000)、高雄市 ○○區○○○路00號12樓之4房屋租賃契約書、高雄市○○ 區○○街00號6樓租賃契約書、高雄市○○區○○○路00號 10樓之2租賃契約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SKYPE紀錄、高雄市○○區○○○路000號電梯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電信機房人員位置平面圖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法律,但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犯行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 取財未遂罪(共38罪)。被告與同案被告林佑軒等人及其他第2、3線之詐欺機房人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本件均為著手於詐欺犯行而未遂,其犯罪情節較既遂犯尚屬輕微,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開3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㈢、審酌被告欲以前揭方式共同詐財,實有不該,兼衡犯後經通緝到案但坦承犯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犯罪分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 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 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或同案被告所有,且係於本件詐騙機房營運時所使用之物,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另於被告林佑軒處查扣之 現金新臺幣107400元,因無證據證明為犯罪所得或於本案有何關聯,不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條、 第28條、第2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振羽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編號│時間 │使用者名稱│顯示名稱│聊天訊息 │ ├──┼────────┼─────┼────┼───────┤ │ 1 │102年12月11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章 │ │ │32分 │ │ │ │ ├──┼────────┼─────┼────┼───────┤ │ 2 │102年12月11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水 │ │ │46分 │ │ │ │ ├──┼────────┼─────┼────┼───────┤ │ 3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9分 │ │ │ │ ├──┼────────┼─────┼────┼───────┤ │ 4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煇│ │ │27分 │ │ │ │ ├──┼────────┼─────┼────┼───────┤ │ 5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32分 │ │ │ │ ├──┼────────┼─────┼────┼───────┤ │ 6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54分 │ │ │ │ ├──┼────────┼─────┼────┼───────┤ │ 7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 │ │ │ │ ├──┼────────┼─────┼────┼───────┤ │ 8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水 │ │ │時14分 │ │ │ │ ├──┼────────┼─────┼────┼───────┤ │ 9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52分 │ │ │ │ ├──┼────────┼─────┼────┼───────┤ │ 10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1分 │ │ │ │ ├──┼────────┼─────┼────┼───────┤ │ 11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2分 │ │ │ │ ├──┼────────┼─────┼────┼───────┤ │ 12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23分 │ │ │ │ ├──┼────────┼─────┼────┼───────┤ │ 13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39分 │ │ │ │ ├──┼────────┼─────┼────┼───────┤ │ 14 │102年12月11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茸│ │ │時22分 │ │ │ │ ├──┼────────┼─────┼────┼───────┤ │ 15 │102年12月11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5分 │ │ │ │ ├──┼────────┼─────┼────┼───────┤ │ 16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7分 │ │ │ │ ├──┼────────┼─────┼────┼───────┤ │ 17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19分 │ │ │ │ ├──┼────────┼─────┼────┼───────┤ │ 18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45分 │ │ │ │ ├──┼────────┼─────┼────┼───────┤ │ 19 │102年12月11日14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27分 │ │ │ │ ├──┼────────┼─────┼────┼───────┤ │ 20 │102年12月11日14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27分 │ │ │ │ ├──┼────────┼─────┼────┼───────┤ │ 21 │102年12月11日15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10分 │ │ │ │ ├──┼────────┼─────┼────┼───────┤ │ 22 │102年12月11日15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水│ │ │時41分 │ │ │ │ ├──┼────────┼─────┼────┼───────┤ │ 23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19分 │ │ │ │ ├──┼────────┼─────┼────┼───────┤ │ 24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22分 │ │ │ │ ├──┼────────┼─────┼────┼───────┤ │ 25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27分 │ │ │ │ ├──┼────────┼─────┼────┼───────┤ │ 26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33分 │ │ │ │ ├──┼────────┼─────┼────┼───────┤ │ 27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37分 │ │ │ │ ├──┼────────┼─────┼────┼───────┤ │ 28 │102年12月12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59分 │ │ │ │ ├──┼────────┼─────┼────┼───────┤ │ 29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5分 │ │ │ │ ├──┼────────┼─────┼────┼───────┤ │ 30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7分 │ │ │ │ ├──┼────────┼─────┼────┼───────┤ │ 31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1分 │ │ │ │ ├──┼────────┼─────┼────┼───────┤ │ 32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51分 │ │ │ │ ├──┼────────┼─────┼────┼───────┤ │ 33 │102年12月12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茸│ │ │時22分 │ │ │ │ ├──┼────────┼─────┼────┼───────┤ │ 34 │102年12月12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55分 │ │ │ │ ├──┼────────┼─────┼────┼───────┤ │ 35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1分 │ │ │ │ ├──┼────────┼─────┼────┼───────┤ │ 36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22分 │ │ │ │ ├──┼────────┼─────┼────┼───────┤ │ 37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章│ │ │時23分 │ │ │ │ ├──┼────────┼─────┼────┼───────┤ │ 38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2分 │ │ │ │ └──┴────────┴─────┴────┴───────┘ ┌──────────────────────┐ │附表二(扣案物品) │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 │ 1 │室內電話機 │8台 │何嘉章│ ├──┼─────────┼─────┼───┤ │ 2 │HP列表機 │1台 │何嘉章│ ├──┼─────────┼─────┼───┤ │ 3 │監錄系統螢幕 │1台 │何嘉章│ ├──┼─────────┼─────┼───┤ │ 4 │筆記型電腦 │1台 │何嘉章│ ├──┼─────────┼─────┼───┤ │ 5 │白板 │1個 │何嘉章│ ├──┼─────────┼─────┼───┤ │ 6 │HUB集線器 │1個 │何嘉章│ ├──┼─────────┼─────┼───┤ │ 7 │電話語音路由器 │1個 │何嘉章│ ├──┼─────────┼─────┼───┤ │ 8 │教戰守則 │30張 │何嘉章│ ├──┼─────────┼─────┼───┤ │ 9 │大陸地區區域號碼 │7張 │何嘉章│ ├──┼─────────┼─────┼───┤ │ 10 │被害人姓名資料 │2張 │黃允騰│ ├──┼─────────┼─────┼───┤ │ 11 │手寫教戰守則 │1張 │江崴霖│ ├──┼─────────┼─────┼───┤ │ 12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1張 │江崴霖│ ├──┼─────────┼─────┼───┤ │ 13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1張 │陳呂億│ ├──┼─────────┼─────┼───┤ │ 14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3張 │何嘉章│ ├──┼─────────┼─────┼───┤ │ 15 │教戰守則 │8張 │何嘉章│ ├──┼─────────┼─────┼───┤ │ 16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7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8 │NOKIA 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9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20 │三星手機 │1支 │林佑軒│ │ │(0000000000) │ │ │ ├──┼─────────┼─────┼───┤ │ 21 │蘋果手機 │1支 │林佑軒│ │ │(0000000000) │ │ │ ├──┼─────────┼─────┼───┤ │ 22 │4G隨身碟 │1個 │何嘉章│ ├──┼─────────┼─────┼───┤ │ 23 │感應器 │1台 │何嘉章│ ├──┼─────────┼─────┼───┤ │ 24 │監視系統 │1台 │何嘉章│ │ │(含主機、鏡頭、遙│ │ │ │ │控器) │ │ │ ├──┼─────────┼─────┼───┤ │ 25 │筆記型電腦 │1台 │何嘉章│ ├──┼─────────┼─────┼───┤ │ 26 │數據機 │1台 │何嘉章│ ├──┼─────────┼─────┼───┤ │ 27 │WIFI定向天線 │1台 │何嘉章│ ├──┼─────────┼─────┼───┤ │ 28 │隨身碟內WORD檔列份│6張 │何嘉章│ │ │文件(檔名三線) │ │ │ ├──┼─────────┼─────┼───┤ │ 29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0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1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2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3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0) │ │ │ ├──┼─────────┼─────┼───┤ │ 34 │8G隨身碟 │1個 │何嘉章│ ├──┼─────────┼─────┼───┤ │ 3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2張 │何嘉章│ │ │款憑證 │ │ │ ├──┼─────────┼─────┼───┤ │ 36 │帳冊 │1本 │何嘉章│ ├──┼─────────┼─────┼───┤ │ 37 │陳明慧帳號名片 │1張 │何嘉章│ │ │00000000000 │ │ │ ├──┼─────────┼─────┼───┤ │ 38 │龍泉運水人桶裝飲用│2張 │何嘉章│ │ │水訂購單 │ │ │ ├──┼─────────┼─────┼───┤ │ 39 │WIFI定向發射器 │1個 │何嘉章│ ├──┼─────────┼─────┼───┤ │ 40 │VDSL無線路由器 │1個 │何嘉章│ ├──┼─────────┼─────┼───┤ │ 41 │行動電話3G無線AP │1個 │何嘉章│ │ │(門禁保全警報器含│ │ │ │ │SIM卡0000000000, │ │ │ │ │外勞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