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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1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蕙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題銓
選任辯護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劉題銓明知起訴書附件一所示「LIEQI自拍神器」照片之攝影著作16張及附件二所示「產品介紹:全航空級鋁合金打造,加上鑭系高透度玻璃及雙層鍍膜、質感、效果一次大提升。相較於0.4X,0.65X 廣角鏡頭,其擁有更廣的0.36X 視角,畫質更清晰、色澤更真實,並縮小體積,收納更方便!搭配15X 微距鏡頭」、「全新設計第二代原廠固定夾,使用進口PC材質,具有止滑、防刮等功能。」、「加大按壓處以及削薄延展、接合開口,讓鏡頭能更密合於手機,有效降低暗角及虛化的產生,多種手機型號相容性大大提升;不易脫落、使用簡易、安全;本體堅固、耐磨、耐用」等文字之文字著作1 張,係屬何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何方公司)所有,竟於民國106年7月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2 樓住家,以電腦上網重製上開圖片、文字後,以其分別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申請註冊使用之帳號「Z0000000000」 及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請註冊使用之帳號「aZ0000000000」,在其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及蝦皮拍賣網頁上接續刊登上開圖片及文字,供不特定人瀏覽。嗣經何方公司員工於106年7月間,上網發現後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嗣告訴人何方公司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其所提之刑事陳報狀、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37、52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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