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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洪碩垣

  • 被告
    董鍾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鍾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偵字第23216號、107年偵字第31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董鍾銘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四所示之負擔。 事 實 一、董鍾銘受雇於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報公司)所屬經濟日報工商服務部(任職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9日起至105年7月間),並與○○報公司簽有廣告經紀人合約書,擔任 報紙與特刊廣告招攬、展覽攤位招商、代收招攬業務相關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董鍾銘為填補其在外積欠之債務,利用收受報名參展廠商所交付支票、現金或匯款等機會,於承辦附表一之㈠、㈡、㈢、㈣、㈤所示五次展覽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侵占○○報公司所有之財物(時間、方式、財物、金額,詳附表一之㈠至㈤),足生損害於○○報公司。 二、董鍾銘為維持與客戶良好關係、創造個人廣告業績,竟: 1、明知如附表二所示客戶並未委託○○報公司刊登附表二所示廣告,竟意圖損害○○報公司利益,於附表二刊登廣告日期前1、2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辦公室內,以該等客戶委託○○報公司刊登廣告,而將不實之委刊單,交予○○報公司不知情人員,致上開人員刊載廣告內容於媒體,以此方式免費幫廠商刊登廣告,致生損害於○○報公司(廣告費用共67萬2044元)。 2、董鍾銘與臺灣海博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人員熟識,知悉○○○公司雖有廣告需求,竟仍因個人廣告業績需求,意圖損害○○報公司利益: ⑴、在未與○○○公司簽訂廣告契約前(即在105年1月20日前1 、2日),在其上址辦公室內,以○○○公司委託○○報公 司刊登廣告,而將不實之委刊單,交由○○報公司不知情人員,致上開人員於105年1月20日刊載廣告內容於經濟日報。⑵、105年3月4日,代表○○報公司與○○○公司簽訂廣告長期 合約書,約定自105年3月10日起至106年2月9日止,○○報 公司應按○○○公司提供之廣告刊登流程表預留版面,竟分別於105年3月9日、同年4月11日之前1、2日,在其上址辦公室內,以○○○公司委託○○報公司刊登廣告,而將不實之委刊單,交由○○報公司不知情人員,致○○報公司人員分別於105年3月9日、同年4月11日刊載廣告內容於經濟日報,足生損害○○報公司。 三、因○○○公司於簽約後尚未繳交廣告費,董鍾銘於105年5月5日先代墊1萬5593元廣告費予○○報公司。而○○○公司於105年5月26日,交付廣告費支票(支票號碼:AK0000000, 到期日:105年5月31日,金額:9萬4500元)予董鍾銘後, 董鍾銘明知其僅為○○○公司代墊1萬5593元廣告費,尚應 繳回7萬8907元予○○報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 上開支票侵占入己後,於不詳時地持以票貼借款,以此方式侵占該支票部分金額(即7萬8907元)。 四、董鍾銘為填補其在外積欠之債務,於105年4月22日前某日,因順環企業行負責人陳○○委託董鍾銘於經濟日報高雄自動化展特刊刊登廣告(D7版,刊登日期為105年4月22日,規格為2段33行),陳○○於同年7月間交付廣告費用3780元予董鍾銘後,董鍾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扣佣後之3024元侵占入己。 五、董鍾銘為填補其在外積欠之債務,於105年7月間,因洛柯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9樓之6,下稱洛柯公司)向○○報公司訂閱經濟日報1年份(105年7月21日至106年6月20日),董鍾銘於同年7月間某日,前往上址洛柯公司向該公司員工收受訂報費用730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該訂報金額侵占入己。嗣經○○報公司發覺上開帳戶有異,詢問董鍾銘後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六、案經○○報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鍾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鍾銘坦承不諱,核與李福忠、朱淑蘭、韋國彰、林福維、陳忠義證述相符,復有附表所示文件影本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 1、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參最高法院70年台上2162號裁判要旨)。 2、本案之委刊單,係用以表明客戶委託○○報公司刊登廣告之契約要約,以各該客戶為有權製作者,此從委刊單上需有委刊委刊行號及負責人用印,以表彰同一性,即可認之,是委刊單非被告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首應敘明。 3、又被告於上開期間係受雇於○○報公司,擔任報紙與特刊廣告招攬業務,自為從事業務之人。 ㈡、論罪: 1、事實欄一所示五次展覽: ⑴、附表一之㈠2016高雄國際建材大展、附表一之㈡2016高雄國際化工暨儀器展,附表一之㈢2017台北國際自動化工業大展、附表一之㈣2017台中工具機展部分、附表一之㈤2017高雄自動化工業展部分(共五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開五次犯行,每次犯行均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 ⑵、被告偽造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印文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業者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 ⑶、附表一之㈠、㈡、㈣,每次展覽活動侵占之數財物,各係利用同一職務之便密接侵占各次活動款項財物,係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即五次展覽雖為五次犯行,但上開三次展覽,每次係持續侵占數筆財物。 2、事實欄二部分(即附表二委刊單登廣告、以○○○公司名義刊登廣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被告 多次刊登廣告,手法相同,時間尚屬密接,可認係包括一行為,為接續犯,僅論一罪。 3、事實欄三、四、五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 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4、被告所犯上開九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以前揭方式獲取不法利益,實非可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請求予被告附條件(如附表調解筆錄內容所載)緩刑宣告,並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足稽,調解後被告亦依約於107年7月9月間履行調解條 件(卷附107年9月11日告訴代理人之電話紀錄)。暨被告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就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部分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1、被告偽刻之「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雖未扣案, 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2、如主文所示支票上偽造之「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支票,業經被告交予他 人,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不宣告沒收。 3、另附表二所示文書,業經交付與○○報公司,均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4、至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成立調解,業已達成還款協議,約定分期還款數額,並已清償20萬元,有調解筆錄可參,被告既與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依協議分期賠付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亦稱刑事判決不一定要再宣告沒收(院卷68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未前科紀錄,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警惕,本院107年6月12日107年審附民字第169號調解筆錄略以:聲請人(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並惠予附件緩刑,以五年之履行期間為緩刑期間等語(院卷52頁調解筆錄)。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雖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惟尚未給付完畢,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規定,課被告如附表四所示負擔為適當,併宣告之 。倘被告未遵循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 七、公訴意旨雖認:事實欄之二所示刊登廣告部分,另涉刑法第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然委刊單非被告業務上文書,業如前述。各該委刊單亦難逕認成立偽造私文書(詳附表二備註欄、附表二之㈠)。然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背信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342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振羽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編號│客戶名稱及展│證據名稱 │犯罪經過 │犯罪所得 │ │ │覽項目 │ │(金額:新臺幣) │(新臺幣) │ ├──┴──────┴──────┴───────────────┴──────┤ │㈠、2016高雄國際建材大展 │ ├──┬──────┬──────┬───────────────┬──────┤ │1 │BNI商務引薦 │1.左列客戶20│1、左列客戶於105年7月前某日向│66萬1500元 │ │ │商會高雄建築│16高雄國際建│ 董鍾銘報名參加左列展覽,約│ │ │ │團隊 │材大展參展報│ 定參展費用66萬1500元。 │ │ │ │2016高雄國際│名表影本(偵│2、嗣後,由廠商將支票:1.發票│ │ │ │建材大展 │二卷64頁) │ 人:楊清涼(楊啟富之舊名)│ │ │ │ ├──────┤ ,支票號碼:LD0000000,到 │ │ │ │ │2.由發票人楊│ 期日:105年4月5日,金額: │ │ │ │ │清涼所開立右│ 30000元。2.發票人:楊清涼 │ │ │ │ │列3張支票影 │ ,支票號碼:LD0000000,到 │ │ │ │ │本 │ 期日:105年3月30日,金額:│ │ │ │ │ │ 15萬元。3.發票人:楊清涼,│ │ │ │ │ │ 支票號碼:LD0000000,到期 │ │ │ │ │ │ 日:105年7月21日,金額:48│ │ │ │ │ │ 萬1500元,寄到董鍾銘辦公室│ │ │ │ │ │ (址設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 │ │ │ │ │ 363號6樓)由其收受後 │ │ │ │ │ │3、董鍾銘隨將該支票侵占入己,│ │ │ │ │ │ 挪用上開編號2之支票抵繳之 │ │ │ │ │ │ 前積欠○○報公司之業務帳款│ │ │ │ │ │ ,並不詳時地偽刻「聯合報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持該印章│ │ │ │ │ │ 於編號1、3支票背面用印,再│ │ │ │ │ │ 持向林福維票貼借款。 │ │ │ │ │ ├───────────────┤ │ │ │ │ │1、編號1、2、3支票影本:在偵 │ │ │ │ │ │ 一卷89、90、91頁。 │ │ │ │ │ │2、三張支票背面,均有蓋印偽造│ │ │ │ │ │ 之「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一枚。 │ │ ├──┼──────┼──────┼───────────────┼──────┤ │2 │佑光實業有限│1.左列客戶20│1、左列客戶於104年11月前某日 │29萬4000元 │ │ │公司 │16高雄國際建│ 向董鍾銘報名參加左列展覽,│ │ │ │2016高雄國際│材大展參展報│ 約定參展費用29萬4000元。 │ │ │ │建材大展 │名表影本(偵│2、嗣後,由廠商將支票:1.發票│ │ │ │ │二卷68頁) │ 人:佑光實業有限公司(姚保│ │ │ │ ├──────┤ 全),支票號碼:AK0000000 │ │ │ │ │2.由發票人佑│ ,到期日:104年11月1日,金│ │ │ │ │光實業有限公│ 額:8萬元。2.發票人:佑光 │ │ │ │ │司(姚保全)│ 實業有限公司(姚保全),支│ │ │ │ │所開立右列2 │ 票號碼:AK0000000,到期日 │ │ │ │ │張支票影本 │ :105年7月31日,金額:21萬│ │ │ │ ├──────┤ 4000元,寄到董鍾銘上開辦公│ │ │ │ │3.董鍾銘收受│ 室由其收受後 │ │ │ │ │右列支票2張 │3、董鍾銘隨將該支票侵占入己,│ │ │ │ │簽收單據影本│ 並不詳時地偽刻「聯合報股份│ │ │ │ │乙紙 │ 有限公司」印章,持該印章於│ │ │ │ │ │ 上開支票背面用印,再持向林│ │ │ │ │ │ 福維票貼借款。 │ │ │ │ │ ├───────────────┤ │ │ │ │ │1、編號1、2支票影本:在偵一卷│ │ │ │ │ │ 92、93頁。 │ │ │ │ │ │2、二張支票背面,均有蓋印偽造│ │ │ │ │ │ 之「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一枚。 │ │ ├──┼──────┼──────┼───────────────┼──────┤ │3 │霖園科技建材│1.左列客戶20│1、左列客戶於105年4月26日前某│15萬9600元 │ │ │有限公司 │16高雄國際建│ 日向董鍾銘報名參加左列展覽│ │ │ │2016高雄國際│材大展參展報│ ,約定參展費用15萬9600元。│ │ │ │建材大展 │名表(偵二卷│2、嗣後,由廠商將支票:1.發票│ │ │ │ │72頁) │ 人:黃秀惠,支票號碼:MD73│ │ │ │ ├──────┤ 32864,到期日:105年5月5日│ │ │ │ │2.由發票人黃│ ,金額:4萬元。2.發票人: │ │ │ │ │秀惠所開立右│ 黃秀惠,支票號碼:MD733286│ │ │ │ │列2張支票影 │ 5,到期日:105年7月31日, │ │ │ │ │本 │ 金額:11萬9600元,寄到董鍾│ │ │ │ │ │ 銘上開辦公室由其收受後 │ │ │ │ │ │3、董鍾銘隨將該支票侵占入己,│ │ │ │ │ │ 其中編號1支票交付予謝姓年 │ │ │ │ │ │ 籍不詳人士,編號2支票交付 │ │ │ │ │ │ 予林福維票貼借款。 │ │ │ │ │ ├───────────────┤ │ │ │ │ │1、編號1、2支票影本:在偵一卷│ │ │ │ │ │ 95、96頁。 │ │ │ │ │ │2、未偽造背書(二張支票背面,│ │ │ │ │ │ 並未蓋印偽造之「聯合報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4 │朵朵傢飾 │1.左列客戶20│1、左列客戶於104年12月23日前 │14萬7000元 │ │ │2016高雄國際│16高雄國際建│ 某日向董鍾銘報名參加左列展│ │ │ │建材大展 │材大展參展報│ 覽,約定參展費用14萬7000元│ │ │ │ │名表影本(偵│ 。 │ │ │ │ │二卷76頁) │2、嗣後,由朵朵傢飾負責人楊子│ │ │ │ ├──────┤ 震匯款14萬7000元入聯合報公│ │ │ │ │2.楊子震匯款│ 司合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450│ │ │ │ │14萬7000元入│ 000000000號帳戶 │ │ │ │ │右列聯合報公│3、董鍾銘即以向○○報公司佯稱│ │ │ │ │司所有帳戶匯│ 上開匯款抵繳其之前積欠聯合│ │ │ │ │款單影本乙紙│ 報公司業務帳款之方式(即董│ │ │ │ ├──────┤ 鍾銘於104年9月間無償替巴黎│ │ │ │ │3.右列巴黎花│ 花紙、季登企業及歐渼國際等│ │ │ │ │紙等3家公司 │ 公司刊登廣告所積欠聯合報公│ │ │ │ │廣告費繳款憑│ 司業務帳款,將上開匯款挪為│ │ │ │ │單影本乙紙 │ 己用。 │ │ │ │ │ ├───────────────┤ │ │ │ │ │1、無偽造私文書 │ │ ├──┴──────┴──────┴───────────────┴──────┤ │㈡、2016高雄國際化工暨儀器展 │ ├──┬──────┬──────┬───────────────┬──────┤ │5 │高雄市儀器公│1.左列客戶20│1、左列客戶於104年12月前某日 │20萬元 │ │ │會 │16高雄國際化│ 向董鍾銘報名參加左列展覽,│ │ │ │2016高雄國際│工暨儀器展參│ 約定參展費用55萬1250元。 │ │ │ │化工暨儀器展│展報名表影本│2、嗣後,董鍾銘前往址設高雄市○ ○ ○ ○ ○○○○○○○○ ○○區○○○路000號4樓之1 │ │ │ │ │78頁) │ 高雄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向│ │ │ │ ├──────┤ 公會員工收取左列展覽訂金支│ │ │ │ │2.高雄市儀器│ 票(彰化商業銀行現金支票,│ │ │ │ │公會所交付右│ 支票號碼:KB0000000,到期 │ │ │ │ │列現金支票影│ 日:104年12月29日,金額: │ │ │ │ │本 │ 20萬元)後,隨將該支票侵占│ │ │ │ ├──────┤ 入己,挪用該支票抵繳之前積│ │ │ │ │3.董鍾銘以右│ 欠○○報公司之業務帳款(即│ │ │ │ │列現金支票抵│ 董鍾銘所經手勝梨有限公司、│ │ │ │ │繳右列勝梨有│ 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勝轟│ │ │ │ │限公司等3家 │ 鎢鋼刀具參加經濟日報主辦相│ │ │ │ │廠商展覽費用│ 關展覽費用共20萬元)。 │ │ │ │ │之展繳款明細├───────────────┤ │ │ │ │表影本乙紙 │1、該支票影本:在偵一卷100頁 │ │ │ │ │ │2、支票背面,有蓋印偽造之「聯│ │ │ │ │ │ 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一枚│ │ │ │ │ │ 。 │ │ ├──┼──────┼──────┼───────────────┼──────┤ │6 │東金科技企業│1.左列客戶20│1、左列客戶於104年9月3日前某 │1萬元 │ │ │有限公司 │16高雄國際化│ 日向董鍾銘報名參加左列展覽│ │ │ │2016高雄化工│工暨儀器展參│ ,約定參展費用3萬4000元。 │ │ │ │暨儀器展 │展報名表影本│2、嗣後,董鍾銘於104年9月3日 │ │ │ │ │乙紙(偵二卷│ ,收受東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 │ │81頁) │ 員工所交付左列展覽訂金1萬 │ │ │ │ ├──────┤ 元後,侵占入己。 │ │ │ │ │2.董鍾銘收受├───────────────┤ │ │ │ │左列客戶訂金│1、無偽造私文書 │ │ │ │ │1萬元收據影 │ │ │ │ │ │本乙紙(偵一│ │ │ │ │ │卷101頁) │ │ │ ├──┴──────┴──────┴───────────────┴──────┤ │㈢、2017台北國際自動化工業大展 │ ├──┬──────┬──────┬───────────────┬──────┤ │7 │宜福門電子有│1.左列客戶20│1、左列客戶於105年6月18日前某│8萬元 │ │ │限公司 │17台北國際自│ 日向董鍾銘報名參加左列展覽│ │ │ │2017台北國際│動化工業大展│ ,約定參展費用36萬1200元。│ │ │ │自動化工業大│報名表影本乙│2、嗣後,於105年6月18日,由廠│ │ │ │展 │紙(偵二卷83│ 商將訂金支票,發票人:宜福│ │ │ │ │頁) │ 門電子有限公司(高英豪),│ │ │ │ ├──────┤ 支票號碼:GB0000000,到期 │ │ │ │ │2.由發票人宜│ 日:105年7月31日,金額: │ │ │ │ │福門電子有限│ 8萬元,寄到董鍾銘上開辦公 │ │ │ │ │公司(高英豪│ 室由其收受後 │ │ │ │ │)所開立右列│3、董鍾銘隨將該支票侵占入己,│ │ │ │ │1張支票影本 │ 並不詳時地偽刻「聯合報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印章,持該印章於│ │ │ │ │ │ 上開支票背面用印,再持向林│ │ │ │ │ │ 福維票貼借款。 │ │ │ │ │ ├───────────────┤ │ │ │ │ │1、該支票影本:在偵一卷102頁 │ │ │ │ │ │2、支票背面,有蓋印偽造之「聯│ │ │ │ │ │ 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一枚│ │ │ │ │ │ 。 │ │ ├──┴──────┴──────┴───────────────┴──────┤ │㈣、2017台中工具機展 │ ├──┬──────┬──────┬───────────────┬──────┤ │8 │上威實業社 │1.左列客戶20│1、左列客戶於105年4月前某日向│3萬6750元 │ │ │2017台中工具│17台中工具機│ 董鍾銘報名參加左列展覽,約│ │ │ │機展 │展報名表影本│ 定參展費用3萬6750元。 │ │ │ │ │乙紙(偵二卷│2、嗣後,由廠商將支票,1.發票│ │ │ │ │86頁) │ 人:上威實業社(葉俊輝),│ │ │ │ ├──────┤ 支票號碼:AA0000000,到期 │ │ │ │ │2.由發票人上│ 日:105年4月6日,金額:1萬│ │ │ │ │威實業社(葉│ 元。2.發票人:上威實業社(│ │ │ │ │俊輝)所開立│ 葉俊輝),支票號碼:AA1697│ │ │ │ │右列2張支票 │ 275,到期日:105年4月6日,│ │ │ │ │影本 │ 金額:2萬6750元,寄到董鍾 │ │ │ │ │ │ 銘上開辦公室由其收受後 │ │ │ │ │ │3、董鍾銘隨將該支票侵占入己,│ │ │ │ │ │ 並不詳時地偽刻「聯合報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印章,持該印章於│ │ │ │ │ │ 上開支票背面用印,再持向林│ │ │ │ │ │ 福維票貼借款。 │ │ │ │ │ ├───────────────┤ │ │ │ │ │1、二張支票影本:在偵一卷104 │ │ │ │ │ │ 、105頁(即偵二卷87至89頁 │ │ │ │ │ │ ) │ │ │ │ │ │2、卷附少一張支票背面影本。但│ │ │ │ │ │ 被告就二張支票均有蓋印偽造│ │ │ │ │ │ 之「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一枚,並不爭執。 │ │ ├──┴──────┴──────┴───────────────┴──────┤ │㈤、2017高雄自動化工業展 │ ├──┬──────┬──────┬───────────────┬──────┤ │9 │潔勁環保科技│1.左列客戶20│1、左列客戶於105年5月前某日向│1萬元 │ │ │有限公司 │17高雄自動化│ 董鍾銘報名參加左列展覽,約│ │ │ │2017高雄自動│工業展報名表│ 定參展費用3萬6750元。 │ │ │ │化工業展 │影本乙紙(偵│2、嗣後,由廠商將訂金支票,發│ │ │ │ │二卷90頁) │ 票人: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 (萬祥龍),支票號碼:MD79│ │ │ │ │2.由發票人潔│ 28699,到期日:105年5月30 │ │ │ │ │勁環保科技有│ 日,金額:1萬元,寄到董鍾 │ │ │ │ │限公司(萬祥│ 銘上開辦公室由其收受後 │ │ │ │ │龍)所開立右│3、董鍾銘隨將該支票侵占入己,│ │ │ │ │列1張支票影 │ 並不詳時地偽刻「聯合報股份│ │ │ │ │本 │ 有限公司」印章,持該印章於│ │ │ │ │ │ 上開支票背面用印,再持向林│ │ │ │ │ │ 福維票貼借款。 │ │ │ │ │ ├───────────────┤ │ │ │ │ │1、支票影本:偵二卷91頁 │ │ │ │ │ │2、支票背面,有蓋印偽造之「聯│ │ │ │ │ │ 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一枚│ │ │ │ │ │ 。 │ │ ├──┴──────┴──────┴───────────────┼──────┤ │ │合計 │ │ │1,598,850元 │ └────────────────────────────────┴──────┘ ┌───────────────────────────────────────┐ │附表二 │ ├──┬──────┬──────┬───────────────┬──────┤ │編號│客戶名稱 │證據名稱 │刊登項目/時間/規格(段*行) │刊登廣告費用│ │ │ │ │ │(含稅扣除佣│ │ │ │ │ │金,新臺幣)│ ├──┼──────┼──────┼───────────────┼──────┤ │1 │高雄市電器商│左列客戶數位│聯合財經網廣告:手機版-企業冠 │2萬4990元 │ │ │業同業公會 │廣告委刊單影│名內頁。財經網-企業冠名內頁 │ │ │ │ │本乙紙(偵二│/105年3月31日至同年4月30日/數 │ │ │ │ │卷106頁) │位廣告 │ │ ├──┼──────┼──────┼───────────────┼──────┤ │2 │齊來福軸承有│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廣告C4版/105年3月31日 │7萬5600元 │ │ │限公司 │濟日報刊登廣│/3*70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07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3 │國揚精密軸承│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廣告D4版/105年4月22日 │2萬9453元 │ │ │有限公司 │濟日報刊登廣│/6*70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09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4 │國揚精密軸承│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廣告自動化專輯B8版/105│1萬5593元 │ │ │有限公司 │濟日報刊登廣│年7月6日/3*70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11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5 │歐瑞福國際有│1.左列客戶 │經濟日報刊物-2016大中華專業採 │8萬3160元 │ │ │限公司 │2016大中華專│購總覽第74頁/105年3月21日/全頁│ │ │ │ │業採購總覽廣│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13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6 │宜福門電子有│1.左列客戶 │經濟日報刊物-2016大中華專業採 │8萬3160元 │ │ │限公司 │2016大中華專│購總覽第73頁/105年3月21日/全頁│ │ │ │ │業採購總覽廣│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15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7 │宜福門電子有│1.左列客戶20│經濟日報刊物-2016大中華機械五 │4萬4100元 │ │ │限公司 │16大中華機械│金總覽第136頁/105年5月4日/全頁│ │ │ │ │五金總覽委刊│ │ │ │ │ │單影本乙紙(│ │ │ │ │ │偵二卷117頁 │ │ │ │ │ │) │ │ │ │ │ ├──────┤ │ │ │ │ │2.右列廣告乙│ │ │ │ │ │紙 │ │ │ ├──┼──────┼──────┼───────────────┼──────┤ │8 │至盈實業股份│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廣告-E8版/105年4月11日│945元 │ │ │有限公司 │濟日報刊登廣│/10*70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24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9 │能揚興業有限│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廣告-刊機械五金贈報紙 │840元 │ │ │公司 │濟日報刊登廣│廣告,加價1000元E7版/105年4月 │ │ │ │ │告委刊單影本│11日/5*70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26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10 │能揚興業有限│1.左列客戶20│經濟日報刊物-2016大中華機械五 │2萬2932元 │ │ │公司 │16大中華機械│金總覽第161頁/105年5月4日/上半│ │ │ │ │五金總覽委刊│頁 │ │ │ │ │單影本乙紙(│ │ │ │ │ │偵二卷128頁 │ │ │ │ │ │) │ │ │ │ │ ├──────┤ │ │ │ │ │2.右列廣告乙│ │ │ │ │ │紙 │ │ │ ├──┼──────┼──────┼───────────────┼──────┤ │11 │強鑫工業股份│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廣告扣件專刊E5版/105年│1萬500元 │ │ │有限公司 │濟日報刊登廣│4月11日/3*35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30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12 │大田精密工業│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廣告A15版/105年422日/ │42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濟日報刊登廣│排名廣告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32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13 │高雄市儀器商│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廣告A15版/105年4月22日│4200元 │ │ │業同業公會 │濟日報刊登廣│/排名廣告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33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14 │建暐精密科技│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廣告A16版/105年4月30日│6萬72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濟日報刊登廣│/10*7 0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38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 ├──────┤ │ │ │ │ │3.工服部(南│ │ │ │ │ │區高雄)報告│ │ │ ├──┼──────┼──────┼───────────────┼──────┤ │15 │巴黎花紙行 │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廣告新一代設計展專刊D2│1萬5593元 │ │ │ │濟日報刊登廣│版/105年5月13日/3*70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41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16 │BNI高雄市中 │1.左列客戶經│520總統簽名賀稿A22版520排名 │4200元 │ │ │心區 │濟日報刊登廣│/105年5月20日/排名廣告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43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17 │昱佑電腦股份│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自動化專輯A22版/105年5│3萬1185元 │ │ │有限公司 │濟日報刊登廣│月25日/6*70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45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18 │昱佑電腦股份│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C3版/105年5月31日/6*70│7萬5600元 │ │ │有限公司 │濟日報刊登廣│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47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19 │國立中正大 │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A19版/105年6月16日 │1萬5593元 │ │ │學 │濟日報刊登廣│/3*70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49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20 │安德魯紳有限│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食品周專刊D4版/1 05年6│2萬1000元 │ │ │公司 │濟日報刊登廣│月22日/6*70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51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21 │頤樺科技股份│1.左列客戶經│經濟日報生技展專刊D10版/105年7│4萬2000元 │ │ │有限公司 │濟日報刊登廣│月21日/6*70 │ │ │ │ │告委刊單影本│ │ │ │ │ │乙紙(偵二卷│ │ │ │ │ │153頁) │ │ │ │ │ ├──────┤ │ │ │ │ │2.右列廣告影│ │ │ │ │ │本乙紙 │ │ │ ├──┴──────┴──────┴───────────────┴──────┤ │備註 │ │一、上開21張刊登廣告委刊單: │ │ ⑴、編號10:負責人章欄有一姓名,委刊行號印章欄空白 │ │ ⑵、編號14:負責人章欄、委刊行號印章欄,有負責人、公司印文 │ │ ⑶、其餘十九張:負責人章欄、委刊行號印章欄,均空白 │ │二、委刊單,係用以表明客戶委託○○報公司刊登廣告之契約要約,以各該客戶為有權製│ │ 作者,此從委刊單上需有委刊委刊行號及負責人用印,以表彰同一性,即可認之,是│ │ 委刊單非被告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首應敘明。唯其中1至9、11至13、15至21委刊單,│ │ 雖有記載客戶名稱,然此非簽名欄,而負責人章欄、委刊行號印章欄均空白,難認成│ │ 立偽造私文書。又編號14雖有公司及負責人印文,但依偵二卷138、139頁刊一贈一案│ │ 等字句,難逕認該印文定係偽造。編號10亦難逕認定係偽造之私文書。 │ └───────────────────────────────────────┘ ┌───────────────────────────────────────┐ │附表二之㈠ │ ├───────────────────────────────────────┤ │1、○○○公司105年1月20日廣告之刊登廣告委刊單影本,在偵二卷15頁(負責人章欄、│ │ 委刊行號印章欄,均空白)。105年3月9日廣告之刊登廣告委刊單影本,在偵二卷17 │ │ 頁(負責人章欄、委刊行號印章欄,均空白)。105年4月11日廣告之刊登廣告委刊單│ │ 影本,在偵三卷32頁(負責人章欄、委刊行號印章欄,均空白)。 │ │2、為此,此三張文件,難認有偽造私文書 │ └───────────────────────────────────────┘ ┌────────────────────────┬──────────────┐ │附表三 │ │ ├──┬─────────────────────┼──────────────┤ │編號│主文 │犯罪事實 │ ├──┼─────────────────────┼──────────────┤ │1 │董鍾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事實一:附表一之㈠2016高雄國│ │ │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2欄所示支票上偽造之「 │際建材大展部分 │ │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壹枚及「聯合報股│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均沒收。 │ │ ├──┼─────────────────────┼──────────────┤ │2 │董鍾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事實一:附表一之㈡2016高雄國│ │ │如附表一之㈡編號5欄所示支票上偽造之 「聯合│際化工暨儀器展部分 │ │ │報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壹枚及「聯合報股份有│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均沒收。 │ │ ├──┼─────────────────────┼──────────────┤ │3 │董鍾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事實一:附表一之㈢2017台北國│ │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際自動化工業大展部分 │ │ │一之㈢編號7所示支票上偽造之「聯合報股份有 │ │ │ │限公司」印文各壹枚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 │印章壹枚,均沒收。 │ │ ├──┼─────────────────────┼──────────────┤ │4 │董鍾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事實一:附表一之㈣2017台中工│ │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具機展部分 │ │ │一之㈣編號8所示支票上偽造之「聯合報股份有 │ │ │ │限公司」印文各壹枚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 │印章壹枚,均沒收。 │ │ ├──┼─────────────────────┼──────────────┤ │5 │董鍾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事實一:附表一之㈤2017高雄自│ │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動化工業展部分 │ │ │一之㈤編號9所示支票上偽造之「聯合報股份有 │ │ │ │限公司」印文各壹枚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 │印章壹枚,均沒收。 │ │ ├──┼─────────────────────┼──────────────┤ │6 │董鍾銘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二:因廣告業績需求,以客│ │ │ │戶名義登廣告 │ ├──┼─────────────────────┼──────────────┤ │7 │董鍾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事實三:侵占○○○公司廣告費│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萬8907元 │ ├──┼─────────────────────┼──────────────┤ │8 │董鍾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事實四:侵占陳○○廣告費3780│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 │ ├──┼─────────────────────┼──────────────┤ │9 │董鍾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事實五:侵占柯洛○○訂報費用│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00元 │ └──┴─────────────────────┴──────────────┘ ┌───────────────────────────────────────┐ │附表四:即本院107年審附民字169號調解筆錄之給付條件 │ ├───────────────────────────────────────┤ │被告董鍾銘應給付告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零壹佰貳拾伍元,以匯│ │款方式分期匯入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帳戶,給付期日分別為: │ │㈠、新臺幣貳拾萬元,被告業以對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金債權抵銷完畢。 │ │㈡、餘款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零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107年6月1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共│ │ 分為144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惟最後一期給 │ │ 付新臺幣壹萬五仟壹佰貳拾伍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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