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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20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鄭詠仁曾鈴媖葉逸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42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朱志偉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品淞律師

      張啟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葉逸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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