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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胡慧滿

  • 當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妮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妮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36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073 號、第10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不含107 年度審訴緝字第64號重複起訴三高茶公司部分):主 文 蔡妮霓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妮霓與陸振益為國小同學,陸振益為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 號2 樓,下稱三高茶公司)之負責人。蔡妮霓明知自己並未獲得陸振益及三高茶公司之授權或同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陸振益、三高茶公司之印章後,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三高茶公司之名義填寫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並接續在如附表一「所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三高茶公司願意依前開私文書之約定向附表一「地點」欄所示之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復將附表一「所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持交附表一「地點」欄所示電信公司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該承辦人員誤以為係三高茶公司委託蔡妮霓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受理該等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手機給蔡妮霓,致生損害於陸振益、三高茶公司及電信公司對客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二、蔡妮霓明知自己並未獲得如附表二所示燁大鋼鐵有限公司(下稱燁大公司,負責人江璧如)、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門公司,負責人王俁韡)、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鴻公司,負責人劉哲君)、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智公司,負責人吳美蓉)、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昶公司,負責人劉哲君)等5 間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如附表二「申辦名義」欄所示之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章後,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各該公司之名義填寫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並在附表二「所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如附表二「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各該公司願意依前開私文書之約定向附表二「地點」欄所示之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復將附表二「所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持交附表二「地點」欄所示電信公司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該承辦人員誤以為係附表二「申辦名義」欄所示之公司委託蔡妮霓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受理該等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手機給蔡妮霓,致生損害於附表二「申辦名義」欄所示之公司及其負責人、電信公司對客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三、蔡妮霓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化名「江明諭」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地點,由蔡妮霓將其個人照片黏貼在「蔡明潔」之國民身分證上,再以不詳之方式,變造成「蔡明潔」之國民身分證。蔡妮霓另於不詳時間、地點,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蔡明潔」之印章後,蓋用偽造之「蔡明潔」印文於申請核發所得及財產資料之委任書上,以此方式偽造委任書此私文書。蔡妮霓復將上開「蔡明潔」之國民身分證、委任書交給「江明諭」,由「江明諭」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持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偽造之委任書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承辦人員申請蔡明潔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而行使,因而取得蔡明潔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足生損害於蔡明潔之隱私權及稅務機關對於稅籍資料之管理核發。 四、蔡妮霓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5 月19日,持上開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蔡明潔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至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下稱澳盛銀行),以「蔡明潔」名義向澳盛銀行申請開戶,並在「開戶申請書─個人戶」之正本及複寫本上偽簽「蔡明潔」之簽名各1 枚、在「非美國客戶聲明書」上偽簽「蔡明潔」之簽名1 枚、在「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推介服務同意終止指示函」上偽簽「蔡明潔」之簽名1 枚、在「Certificate of Foreign Status of Beneficial Owner for United States Tax Withholding and Reporting (Individuals )」之Sign Here 欄上偽簽「蔡明潔」之簽名1 枚、在客戶簽名欄上偽簽「蔡明潔」之簽名2 枚、在「簽章式樣卡」上偽簽「蔡明潔」之簽名2 枚,而偽造上開申請文件等私文書,復將上開私文書,併同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蔡明潔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交給澳盛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足生損害於蔡明潔本人、澳盛銀行對金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幸因澳盛銀行察覺有異,而未准開戶。 五、蔡妮霓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5 年5 月31日,持上開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蔡明潔之戶籍謄本及自己之照片,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高雄區監理所,冒用蔡明潔之名義,向高雄區監理所之承辦人員表示其為蔡明潔本人,因駕駛執照遺失,欲申請補發,並在「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上之「簽章」欄偽簽「蔡明潔」簽名1 枚,而偽造上開私文書,復將上開私文書,併同上開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蔡明潔之戶籍謄本及自己之照片,交給高雄區監理所承辦人員而行使,致使高雄區監理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誤認蔡妮霓為「蔡明潔」本人,並將駕照遺失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車籍資料電腦檔案系統之公文書中(屬以電腦處理之電磁紀錄),並補發貼有蔡妮霓照片、載明蔡明潔名義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給蔡妮霓,足以生損害於蔡明潔及監理機關對於證件核發、管理之正確性。 六、蔡妮霓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5 年6 月6 日,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冒用蔡明潔之名義,向承辦人員表示其為蔡明潔本人,因國民健康保險卡遺失,欲申請補發,並將上開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上開蔡明潔名義之駕駛執照及自己之照片,交給承辦人員而行使,致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誤認蔡妮霓為「蔡明潔」本人,並將國民健康保險卡遺失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電腦檔案系統之公文書中(屬以電腦處理之電磁紀錄),並補發貼有蔡妮霓照片、載明蔡明潔名義之國民健康保險卡給蔡妮霓,足以生損害於蔡明潔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對於國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管理之正確性。 七、蔡妮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6 月25日,至位於高雄市○○區○○路0 號之巨蛋商旅投宿時,出示上開蔡明潔名義之駕駛執照、上開蔡明潔名義之國民健康保險卡給巨蛋商旅之人員,並在「旅客登記卡」上之「旅客簽名」欄偽簽「蔡明潔」簽名1 枚,而偽造上開私文書,復將上開私文書交給巨蛋商旅之人員而行使,偽以「蔡明潔」名義登記住宿,致巨蛋商旅人員陷於錯誤,而提供住宿服務,使蔡妮霓取得相當於新臺幣(下同)8132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蔡明潔及巨蛋商旅對於投宿旅客管理之正確性。 八、蔡妮霓明知自己並未獲得蔡麗馨及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下稱欣欣公司)之授權或同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蔡麗馨、欣欣公司之印章後,再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欣欣公司之名義填寫如附表三所示之文書,並接續在如附表三「所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如附表三「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欄所示之印文,而偽造欣欣公司願意依前開私文書之約定向附表三「地點」欄所示之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復將附表三「所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持交附表三「地點」欄所示電信公司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該承辦人員誤以為係欣欣公司委託蔡妮霓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受理該等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並交付如附表三「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手機給蔡妮霓,致生損害於蔡麗馨、欣欣公司及電信公司對客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九、案經陸振益、三高茶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蔡麗馨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被告蔡妮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上開犯罪事實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妮霓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107 年度訴字第371 號㈡卷第17至18頁、第36頁、107 年度審訴緝字第64號卷第98頁、第116 頁),且有附表一、二、三「所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文書在卷可稽,復有附表五所示之證據為證,足見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綜上所述,上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二、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9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就事實欄四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五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4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事實欄六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4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事實欄七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如事實欄一、二、三、八所示之印章,為間接正犯,並為偽造如事實欄一、二、三、八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進而於私文書上蓋印而偽造印文之行為,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加以行使,則前揭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如事實欄四、五、七偽簽「蔡明潔」簽名而偽造署押之行為,亦為偽造如事實欄四、五、七所示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加以行使,則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與「江明諭」之成年男子就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罪數部分: 1.事實欄一、二、八部分(即附表一、二、三): ⑴被告如附表一(三高茶公司)、附表二編號1 至9 (燁大公司)、附表二編號16至24及編號39(賽門公司)、附表二編號25至29(宇鴻公司)、附表二編號30至33(眾智公司)、附表二編號34至38(元昶公司)、附表三(欣欣公司)所示,針對相同公司所為之行為,均係利用相同之手法,多次偽造各該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文於各該私文書上,並持以行使,而取得各該門號之SIM 卡、手機,且均係出於冒用相同公司名義辦理門號,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而評價為一罪較為合理,是應各論以一罪。 ⑵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⑶另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三高茶公司)、附表二編號1 至9 (燁大公司)、附表二編號16至24及編號39(賽門公司)、附表二編號25至29(宇鴻公司)、附表二編號30至33(眾智公司)、附表二編號34至38(元昶公司)、附表三(欣欣公司)之罪,係冒用不同公司名義,被害人(公司)各不相同,顯係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共7 罪)。 2.事實欄三部分: 被告所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均係為了達成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申請蔡明潔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目的,顯係出於同一行為決意,應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斷。 3.事實欄四部分: 被告所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係為了達成向澳盛銀行開戶之目的而為,顯係出於同一行為決意,應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4.事實欄五部分: 被告所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係為了達到向高雄區監理所申請補發駕駛執照之目的,顯係出於同一行為決意,應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5.事實欄六部分: 被告所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係為了達到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申請補發國民健康保險卡之目的,顯係出於同一行為決意,應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斷。6.事實欄七部分: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7.又被告所犯事實欄三至七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論以數罪,並與上開事實欄一、二、八所示之7 罪分論並罰(事實欄一至八,共12罪)。 ㈢公訴意旨固未論及附表二編號39所示之事實,惟此部分與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賽門公司)具有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即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本院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隱私及財產法益,以上開方式觸犯上開罪名,所為殊值非議,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被告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犯罪所生之損害、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㈤沒收部分: 1.法律修正之說明: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2.沒收之諭知: ⑴偽造文書部分: ①被告如附表一「所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雖係事實欄一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電信公司收受,則各該私文書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偽造之「陸振益」、「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 個、偽造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欄所示之「陸振益」印文共36枚、「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印文共35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之罪宣告沒收。 ②被告如附表二「所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雖係事實欄二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電信公司收受,則各該私文書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偽造之「江璧如」、「燁大鋼鐵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 個、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欄所示之「江璧如」印文共30枚、「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共30枚;偽造之「王俁韡」、「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 個、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至24及編號39「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欄所示之「王俁韡」印文共41枚、「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共43枚;偽造之「劉哲君」、「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 個、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至29「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欄所示之「劉哲君」印文共29枚、「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共31枚;偽造之「吳美蓉」、「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 個、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0至33「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欄所示之「吳美蓉」印文共19枚、署押1 枚、「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共19枚;偽造之「劉哲君」、「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 個、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4至38「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欄所示之「劉哲君」印文共30枚、「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共30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二之各罪宣告沒收。 ③被告如事實欄三偽造之私文書即委任書,雖係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收受,則該物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偽造之「蔡明潔」印章1 個暨印文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三之罪宣告沒收。 ④被告如事實欄四偽造之私文書即各該申請文件,雖係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澳盛銀行收受,則該物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偽造之「蔡明潔」署押共9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四之罪宣告沒收。 ⑤被告如事實欄五偽造之私文書即「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雖係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高雄區監理所收受,則該物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偽造之「蔡明潔」署押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五之罪宣告沒收。 ⑥被告如事實欄七偽造之私文書即旅客登記卡,雖係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巨蛋商旅人員收受,則該物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偽造之「蔡明潔」署押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七之罪宣告沒收。 ⑦被告如附表三「所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雖係事實欄八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電信公司收受,則各該私文書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偽造之「蔡麗馨」、「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之印章各1 個、偽造如附表三「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欄所示之「蔡麗馨」印文共6 枚、「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印文共4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八之罪宣告沒收。 ⑵犯罪所得部分: ①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共8 組、手機共3 支,均係被告為事實欄一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之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共9 組、手機共2 支(燁大公司);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至24及編號39「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共10組、手機共5 支(賽門公司);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至29「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共5 組、手機共5 支(宇鴻公司);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0至33「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共4 組、手機共4 支(眾智公司);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至38「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共5 組、手機共5 支(元昶公司),均係被告為事實欄二各罪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分別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二之各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被告如事實欄七之犯罪所得為「8132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七之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④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共11組、手機共3 支,均係被告為事實欄八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八之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⑤至被告如事實欄三取得之蔡明潔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事實欄五取得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如事實欄六取得之國民健康保險卡,雖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上開之物並未扣案,且沒收並無刑法上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又附表二編號10至15所示以三高茶公司名義申辦門號、手機之犯行,107 年度訴字第371 號、107 年度審訴緝字第64號案件起訴書(105 年度偵字第22368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073、第1074號),均有記載及起訴此部分犯行(重複起訴),此部分犯行,於107 年度訴字第371 號案件(先起訴)判決被告罪刑,至於107 年度審訴緝字第64號案件(後起訴)起訴書所載此部分犯行,另依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第2 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210 條、第214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219 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伍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陸艷娣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105 偵22368 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 │編號│時間 │地點 │申辦名義│所申辦之門號│所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出處 │ ├──┼─────┼──────┼────┼──────┼────────┼───────────┼─────┤ │1. │105年3月2 │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茶公│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卷第25至│ │(即 │日 │五福二路213 │司 │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27頁 │ │105 │ │號「中華電信│ │ │(租用/異動)申│ 印文2枚 │ │ │偵22│ │五福服務中心│ │ │請書 │ │ │ │368 │ │」 │ │ ├────────┼───────────┼─────┤ │起訴│ │ │ │ │行動上網申辦服務│「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29頁│ │書附│ │ │ │ │申辦須知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表編│ │ │ │ │ │ 印文1枚 │ │ │號一│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30頁│ │ │ │ │ │ │告知條款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印文1枚 │ │ ├──┼─────┼──────┼────┼──────┼────────┼───────────┼─────┤ │2. │105年3月2 │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茶公│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卷第31至│ │(即 │日 │五福二路213 │司 │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33頁 │ │105 │ │號「中華電信│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 印文2枚 │ │ │偵22│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16G │請書 │ │ │ │368 │ │」 │ │ ├────────┼───────────┼─────┤ │起訴│ │ │ │ │4G極速優惠方案 │「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34頁│ │書附│ │ │ │ │iPhone購機優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表編│ │ │ │ │惠同意書 │ 印文1枚 │ │ │號二│ │ │ │ ├────────┼───────────┼─────┤ │) │ │ │ │ │行動上網 │「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35頁│ │ │ │ │ │ │申辦服務申辦須知│「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 │「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36頁│ │ │ │ │ │ │集告知條款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印文1枚 │ │ ├──┼─────┼──────┼────┼──────┼────────┼───────────┼─────┤ │3. │105年3月7 │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茶公│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卷第43至│ │(即 │日 │五福二路213 │司 │ │公司行動電話/第│「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44頁 │ │105 │ │號「中華電信│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印文2枚 │ │ │偵22│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 │ │368 │ │」 │ │ │請書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客戶個人資 │「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45頁│ │表編│ │ │ │ │料蒐集告知條款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號三│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4. │105年3月7 │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茶公│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卷第46至│ │(即 │日 │五福二路213 │司 │ │公司行動電話/第│「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47頁 │ │105 │ │號「中華電信│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印文2枚 │ │ │偵22│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 │ │368 │ │」 │ │ │請書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客戶個人資 │「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48頁│ │表編│ │ │ │ │料蒐集告知條款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號四│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5. │105年3月7 │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茶公│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卷第49至│ │(即 │日 │五福二路213 │司 │ │公司行動電話/第│「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50頁 │ │105 │ │號「中華電信│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印文2枚 │ │ │偵22│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 │ │368 │ │」 │ │ │請書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客戶個人資 │「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51頁│ │表編│ │ │ │ │料蒐集告知條款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號五│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6. │105年3月7 │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茶公│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卷第52至│ │(即 │日 │五福二路213 │司 │ │公司行動電話/第│「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53頁 │ │105 │ │號「中華電信│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印文2枚 │ │ │偵22│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 │ │368 │ │」 │ │ │請書 │ │ │ │起訴│ │ │ │ ├────────┼───────────┼─────┤ │書附│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54頁│ │表編│ │ │ │ │告知條款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號六│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7. │105年3月7 │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茶公│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卷第55至│ │(即 │日 │五福二路213 │司 │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57頁 │ │105 │ │號「中華電信│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 印文2枚 │ │ │偵22│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64G │請書 │ │ │ │368 │ │」 │ │ ├────────┼───────────┼─────┤ │起訴│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58頁│ │書附│ │ │ │ │契約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表編│ │ │ │ │ │ 印文1枚 │ │ │號七│ │ │ │ ├────────┼───────────┼─────┤ │) │ │ │ │ │4G極速優惠方案 │「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59至│ │ │ │ │ │ │iPhone購機優惠同│「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60頁 │ │ │ │ │ │ │意書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申辦服務│「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61頁│ │ │ │ │ │ │申辦須知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 │客戶個 │「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62頁│ │ │ │ │ │ │人資料蒐集告知條│「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款 │ 印文1枚 │ │ ├──┼─────┼──────┼────┼──────┼────────┼───────────┼─────┤ │8. │105年3月11│高雄市鳳山區│三高茶公│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陸振益」印文5枚、 │警卷第169 │ │(即 │日 │青年路2段474│司 │搭配手機1支 │話/第三代行動通│「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至172頁 │ │105 │ │號「台灣大哥│ │Iphone6 │信/行動寬頻業務│ 印文5枚 │ │ │偵22│ │大鳳山青年店│ │ │申請書 │ │ │ │368 │ │」 │ │ ├────────┼───────────┼─────┤ │起訴│ │ │ │ │號碼攜碼服務申請│「陸振益」印文1枚、 │警卷第173 │ │書附│ │ │ │ │書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頁 │ │表編│ │ │ │ │ │ 印文1枚 │ │ │號八│ │ │ │ ├────────┼───────────┼─────┤ │) │ │ │ │ │用戶 │「陸振益」印文3枚、 │警卷第174 │ │ │ │ │ │ │授權代辦委託書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頁 │ │ │ │ │ │ │ │ 印文2枚 │ │ ├──┴─────┼──────┴────┴──────┴────────┴───────────┴─────┤ │ 總 計 │偽造「陸振益」印文共計36枚、「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印文共計35枚 │ │ │ │ └────────┴─────────────────────────────────────────────┘ 附表二:(即106 偵緝1073、1074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惟編號10至15「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部分,重複起訴,本院另行處理) ┌──┬────┬──────┬────┬──────┬────────┬────────────┬────┐ │編號│時間 │地點 │申辦名義│所申辦之門號│所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 │ 出處 │ │ │ │ │ │ │ │ │ │ ├──┼────┼──────┼────┼──────┼────────┼────────────┼────┤ │1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燁大鋼鐵│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江璧如」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日 │五福二路213 │有限公司│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21至 │ │偵緝│ │號「中華電信│ │Iphone6s 64G│(租用/異動)申│2枚 │222頁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IMEI:0000000│請書 │ │ │ │、 │ │」 │ │00000000 ├────────┼────────────┼────┤ │1074│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須知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23頁 │ │訴書│ │ │ │ │ │1枚 │ │ │犯罪│ │ │ │ ├────────┼────────────┼────┤ │事實│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告知條款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23頁 │ │ │ │ │ │ │ │1枚 │反面 │ ├──┼────┼──────┼────┼──────┼────────┼────────────┼────┤ │2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燁大鋼鐵│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江璧如」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日 │五福二路213 │有限公司│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24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 │ │(租用/異動)申│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請書 │ │225 頁反│ │、 │ │」 │ │ │ │ │面 │ │1074│ │ │ │ ├────────┼────────────┼────┤ │號起│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須知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26反 │ │犯罪│ │ │ │ │ │1枚 │面 │ │事實│ │ │ │ ├────────┼────────────┼────┤ │一)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告知條款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27頁 │ │ │ │ │ │ │ │1枚 │ │ ├──┼────┼──────┼────┼──────┼────────┼────────────┼────┤ │ 3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燁大鋼鐵│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江璧如」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日 │五福二路213 │有限公司│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27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 │Iphone6s 16G│(租用/異動)申│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IMEI:0000000│請書 │ │228頁反 │ │、 │ │」 │ │00000000 │ │ │面 │ │1074│ │ │ │ ├────────┼────────────┼────┤ │號起│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須知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29頁 │ │犯罪│ │ │ │ │ │1枚 │反面 │ │事實│ │ │ │ ├────────┼────────────┼────┤ │一)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告知條款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30頁 │ │ │ │ │ │ │ │1枚 │ │ ├──┼────┼──────┼────┼──────┼────────┼────────────┼────┤ │4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燁大鋼鐵│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江璧如」印文2枚 │警2-2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有限公司│ │公司行動電話/第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09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2枚 │至209反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面 │ │、 │ │」 │ │ │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0頁 │ │犯罪│ │ │ │ │ │1枚 │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 │5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燁大鋼鐵│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江璧如」印文2枚 │警2-2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有限公司│ │公司行動電話/第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0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211頁 │ │、 │ │」 │ │ │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1頁 │ │犯罪│ │ │ │ │ │1枚 │反面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 │6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燁大鋼鐵│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江璧如」印文2枚 │警2-2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有限公司│ │公司行動電話/第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2至 │ │偵緝│ │號「中華電信│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2枚 │212頁反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面 │ │、 │ │」 │ │ │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3頁 │ │犯罪│ │ │ │ │ │1枚 │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 │7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燁大鋼鐵│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江璧如」印文2枚 │警2-2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有限公司│ │公司行動電話/第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3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214頁 │ │、 │ │」 │ │ │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4頁 │ │犯罪│ │ │ │ │ │1枚 │反面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 │8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燁大鋼鐵│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江璧如」印文2枚 │警2-2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有限公司│ │公司行動電話/第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5至 │ │偵緝│ │號「中華電信│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2枚 │215頁反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面 │ │、 │ │」 │ │ │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6頁 │ │犯罪│ │ │ │ │ │1枚 │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 │9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燁大鋼鐵│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江璧如」印文2枚 │警2-2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有限公司│ │公司行動電話/第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6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217頁 │ │、 │ │」 │ │ │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江璧如」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第217頁 │ │犯罪│ │ │ │ │ │1枚 │反面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10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荼企│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日 │五福二路213 │業有限公│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82至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司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文2枚 │183頁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16G │請書 │ │ │ │、 │ │ │ │IMEI:0000000├────────┼────────────┼────┤ │1074│ │ │ │00000000 │4G極速優惠方案 │「陸振益」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iPhone購機優惠同│「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83頁 │ │訴書│ │ │ │ │意書 │文1枚 │反面 │ │犯罪│ │ │ │ ├────────┼────────────┼────┤ │事實│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陸振益」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須知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84頁 │ │(重│ │ │ │ │ │文1枚 │ │ │複起│ │ │ │ ├────────┼────────────┼────┤ │訴,│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陸振益」印文1枚 │警2-2卷 │ │本院│ │ │ │ │告知條款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84頁 │ │另行│ │ │ │ │ │文1枚 │反面 │ │處理│ │ │ │ │ │ │ │ │) │ │ │ │ │ │ │ │ ├──┼────┼──────┼────┼──────┼────────┼────────────┼────┤ │11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荼企│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日 │五福二路213 │業有限公│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79至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司 │ │(租用/異動)申│文2枚 │180頁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請書 │ │ │ │、 │ │ │ │ ├────────┼────────────┼────┤ │1074│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陸振益」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須知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81頁 │ │訴書│ │ │ │ │ │文1枚 │ │ │犯罪│ │ │ │ ├────────┼────────────┼────┤ │事實│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陸振益」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告知條款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81頁 │ │(重│ │ │ │ │ │文1枚 │反面 │ │複起│ │ │ │ │ │ │ │ │訴,│ │ │ │ │ │ │ │ │本院│ │ │ │ │ │ │ │ │另行│ │ │ │ │ │ │ │ │處理│ │ │ │ │ │ │ │ │) │ │ │ │ │ │ │ │ ├──┼────┼──────┼────┼──────┼────────┼────────────┼────┤ │12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荼企│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2-2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業有限公│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68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司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文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64G │請書 │ │169頁反 │ │、 │ │」 │ │IMEI:0000000│ │ │面 │ │1074│ │ │ │00000000 ├────────┼────────────┼────┤ │號起│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陸振益」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須知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70頁 │ │犯罪│ │ │ │ │ │文1枚 │反面 │ │事實│ │ │ │ ├────────┼────────────┼────┤ │一)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陸振益」印文1枚 │警2-2卷 │ │(重│ │ │ │ │告知條款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71頁 │ │複起│ │ │ │ │ │文1枚 │ │ │訴,│ │ │ │ │ │ │ │ │本院│ │ │ │ │ │ │ │ │另行│ │ │ │ │ │ │ │ │處理│ │ │ │ │ │ │ │ │) │ │ │ │ │ │ │ │ ├──┼────┼──────┼────┼──────┼────────┼────────────┼────┤ │13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荼企│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2-2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業有限公│ │公司行動電話/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74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司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文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務(租用/異動)│ │175頁 │ │、 │ │」 │ │ │申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陸振益」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75頁 │ │犯罪│ │ │ │ │ │文1枚 │反面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重│ │ │ │ │ │ │ │ │複起│ │ │ │ │ │ │ │ │訴,│ │ │ │ │ │ │ │ │本院│ │ │ │ │ │ │ │ │另行│ │ │ │ │ │ │ │ │處理│ │ │ │ │ │ │ │ │) │ │ │ │ │ │ │ │ ├──┼────┼──────┼────┼──────┼────────┼────────────┼────┤ │14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荼企│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2-2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業有限公│ │公司行動電話/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76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司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文2枚 │至176頁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務(租用/異動)│ │反面 │ │、 │ │」 │ │ │申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陸振益」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77頁 │ │犯罪│ │ │ │ │ │文1枚 │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重│ │ │ │ │ │ │ │ │複起│ │ │ │ │ │ │ │ │訴,│ │ │ │ │ │ │ │ │本院│ │ │ │ │ │ │ │ │另行│ │ │ │ │ │ │ │ │處理│ │ │ │ │ │ │ │ │) │ │ │ │ │ │ │ │ ├──┼────┼──────┼────┼──────┼────────┼────────────┼────┤ │15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三高荼企│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陸振益」印文2枚 │警2-2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業有限公│ │公司行動電話/第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77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司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文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租用/異動)申│ │178頁 │ │、 │ │」 │ │ │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陸振益」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三高荼企業有限公司」印│第178頁 │ │犯罪│ │ │ │ │ │文1枚 │反面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重│ │ │ │ │ │ │ │ │複起│ │ │ │ │ │ │ │ │訴,│ │ │ │ │ │ │ │ │本院│ │ │ │ │ │ │ │ │另行│ │ │ │ │ │ │ │ │處理│ │ │ │ │ │ │ │ │) │ │ │ │ │ │ │ │ ├──┼────┼──────┼────┼──────┼────────┼────────────┼────┤ │16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 枚、「賽│警2-1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第93至94│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2 枚 │頁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64G │請書 │ │ │ │、 │ │」 │ │IMEI:0000000│ │ │ │ │1074│ │ │ │00000000 │ │ │ │ │號起│ │ │ │ ├────────┼────────────┼────┤ │訴書│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犯罪│ │ │ │ │須知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95頁 │ │事實│ │ │ │ │ │印文1枚 │ │ │一)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 │ │ │ │ │告知條款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95頁反│ │ │ │ │ │ │ │ 印文1枚 │面 │ │ │ │ │ │ ├────────┼────────────┼────┤ │ │ │ │ │ │手機領取用戶簽收│「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警2-1卷 │ │ │ │ │ │ │單 │ 印文1枚 │第96頁 │ ├──┼────┼──────┼────┼──────┼────────┼────────────┼────┤ │17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 │公司行動電話/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00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務(租用/異動)│ │101頁 │ │、 │ │」 │ │ │申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02頁 │ │犯罪│ │ │ │ │ │印文1枚 │反面 │ │事實├────┼──────┼────┼──────┼────────┼────────────┼────┤ │一)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 │13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02、 │ │ │ │號「中華電信│公司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印文2枚 │104 頁 │ │ │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64G │請書 │ │ │ │ │ │」 │ │IMEI:0000000├────────┼────────────┼────┤ │ │ │ │ │00000000 │企客4G極速優惠方│「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 │ │ │ │ │案iPhone購機優惠│「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07頁 │ │ │ │ │ │ │同意書 │印文1枚 │ │ ├──┼────┼──────┼────┼──────┼────────┼────────────┼────┤ │18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 │公司行動電話/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08至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108頁反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務(租用/異動)│ │面 │ │、 │ │」 │ │ │申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09頁 │ │犯罪│ │ │ │ │ │印文1枚 │ │ │事實├────┼──────┼────┼──────┼────────┼────────────┼────┤ │一)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 │13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10 、│ │ │ │號「中華電信│公司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印文2枚 │112 、 │ │ │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64G │請書 │ │114 頁 │ │ │ │」 │ │IMEI:0000000├────────┼────────────┼────┤ │ │ │ │ │00000000 │企客4G極速優惠方│「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 │ │ │ │ │案iPhone購機優惠│「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15至 │ │ │ │ │ │ │同意書 │印文1枚 │116頁 │ │ │ │ │ │ │ │ │ │ ├──┼────┼──────┼────┼──────┼────────┼────────────┼────┤ │19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 │公司行動電話/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17 頁│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務(租用/異動)│ │ │ │、 │ │」 │ │ │申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17頁 │ │犯罪│ │ │ │ │ │印文1枚 │反面 │ │事實├────┼──────┼────┼──────┼────────┼────────────┼────┤ │一)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 │13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18、 │ │ │ │號「中華電信│公司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印文2枚 │120 、 │ │ │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64G │請書 │ │122 頁 │ │ │ │」 │ │IMEI:0000000├────────┼────────────┼────┤ │ │ │ │ │00000000 │企客4G極速優惠方│「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 │ │ │ │ │案iPhone購機優惠│「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4至 │ │ │ │ │ │ │同意書 │印文1枚 │125頁 │ ├──┼────┼──────┼────┼──────┼────────┼────────────┼────┤ │20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6至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印文2枚 │127頁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64G │請書 │ │ │ │、 │ │」 │ │IMEI:0000000├────────┼────────────┼────┤ │1074│ │ │ │00000000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號起│ │ │ │ │須知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8頁 │ │訴書│ │ │ │ │ │印文1枚 │ │ │犯罪│ │ │ │ ├────────┼────────────┼────┤ │事實│ │ │ │ │手機領取用戶簽收│「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一) │ │ │ │ │單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8頁 │ │ │ │ │ │ │ │印文1枚 │反面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警2-1卷 │ │ │ │ │ │ │告知條款 │印文1枚 │第129頁 │ ├──┼────┼──────┼────┼──────┼────────┼────────────┼────┤ │21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 │公司行動電話/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9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反面至13│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務(租用/異動)│ │0頁 │ │、 │ │」 │ │ │申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30頁 │ │犯罪│ │ │ │ │ │印文1枚 │反面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22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 │公司行動電話/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31至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131頁反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務(租用/異動)│ │面 │ │、 │ │」 │ │ │申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32頁 │ │犯罪│ │ │ │ │ │印文1枚 │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23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 │公司行動電話/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32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務(租用/異動)│ │133 頁 │ │、 │ │」 │ │ │申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33頁 │ │犯罪│ │ │ │ │ │印文1枚 │反面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24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2-1卷 │ │(106│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 │公司行動電話/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34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至134頁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 │務(租用/異動)│ │反面 │ │、 │ │」 │ │ │申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王俁韡」印文1枚、 │警2-1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35頁 │ │犯罪│ │ │ │ │ │印文1枚 │ │ │事實│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25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宇鴻科技│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警2-1卷 │ │(106│1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契約 │印文1枚 │第137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Iphone6s 16G├────────┼────────────┼────┤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IMEI:000000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3枚 │警2-1卷 │ │、 │ │」 │ │00000000 │公司行動電話/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35 頁│ │1074│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4枚 │反面、 │ │號起│ │ │ │ │務(租用/異動)│ │136 、 │ │訴書│ │ │ │ │申請書 │ │138 、 │ │ │ │ │ │ │ │ │141 頁 │ │犯罪│ │ │ │ ├────────┼────────────┼────┤ │事實│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劉哲君」印文2枚 │警2-1卷 │ │一) │ │ │ │ │告知條款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41頁 │ │ │ │ │ │ │ │印文2枚 │反面至 │ │ │ │ │ │ │ │ │142頁 │ ├──┼────┼──────┼────┼──────┼────────┼────────────┼────┤ │26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宇鴻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1卷 │ │(106│1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電話/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Iphone6s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149至150│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64G │務(租用/異動)│ │頁 │ │、 │ │」 │ │IMEI:0000000│申請書 │ │ │ │1074│ │ │ │00000000 ├────────┼────────────┼────┤ │號起│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劉哲君」印文1枚 │警2-1卷 │ │訴書│ │ │ │ │契約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1頁 │ │犯罪│ │ │ │ │ │印文1枚 │ │ │事實│ │ │ │ ├────────┼────────────┼────┤ │一)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2卷 │ │ │ │ │ │ │公司行動電話/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2頁 │ │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 │ │ │ │ │ │ │務(租用/異動)│ │ │ │ │ │ │ │ │申請書 │ │ │ │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契約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3頁 │ │ │ │ │ │ │ │印文1枚 │ │ ├──┼────┼──────┼────┼──────┼────────┼────────────┼────┤ │27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宇鴻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1卷 │ │(106│1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電話/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42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Iphone6s 16G│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IMEI:0000000│務(租用/異動)│ │143 頁 │ │、 │ │」 │ │00000000 │申請書 │ │ │ │1074│ │ │ │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劉哲君」印文1枚 │警2-1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43頁 │ │犯罪│ │ │ │ │ │印文1枚 │反面 │ │事實│ │ │ │ ├────────┼────────────┼────┤ │一)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劉哲君」印文1枚 │警2-1卷 │ │ │ │ │ │ │契約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45頁 │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1卷 │ │ │ │ │ │ │公司行動電話/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46 頁│ │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 │ │ │ │ │ │ │務(租用/異動)│ │ │ │ │ │ │ │ │申請書 │ │ │ │ │ │ │ │ ├────────┼────────────┼────┤ │ │ │ │ │ │4G極速優惠方案 │「劉哲君」印文1枚 │警2-1卷 │ │ │ │ │ │ │iPhone購機優惠同│「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 │ │ │ │ │ │意書 │印文1枚 │147至148│ │ │ │ │ │ │ │ │頁 │ ├──┼────┼──────┼────┼──────┼────────┼────────────┼────┤ │28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宇鴻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2卷 │ │(106│1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電話/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4至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Iphone6s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155頁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64G │務(租用/異動)│ │ │ │、 │ │」 │ │IMEI:0000000│申請書 │ │ │ │1074│ │ │ │00000000 ├────────┼────────────┼────┤ │號起│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公司行動電話/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7頁 │ │犯罪│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 │ │事實│ │ │ │ │務(租用/異動)│ │ │ │一) │ │ │ │ │申請書 │ │ │ │ │ │ │ │ ├────────┼────────────┼────┤ │ │ │ │ │ │4G極速優惠方案 │「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iPhone購機優惠同│「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9至 │ │ │ │ │ │ │意書 │印文1枚 │160頁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告知條款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61頁 │ │ │ │ │ │ │ │印文1枚 │ │ ├──┼────┼──────┼────┼──────┼────────┼────────────┼────┤ │29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宇鴻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2卷 │ │(106│1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電話/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61頁 │ │偵緝│ │號「中華電信│公司 │Iphone6s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反面至 │ │1073│ │五福服務中心│ │Plus 64G │務(租用/異動)│ │162頁 │ │、 │ │」 │ │IMEI:0000000│申請書 │ │ │ │1074│ │ │ │00000000 ├────────┼────────────┼────┤ │號起│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訴書│ │ │ │ │告知條款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62頁 │ │犯罪│ │ │ │ │ │印文1枚 │反面 │ │事實│ │ │ │ ├────────┼────────────┼────┤ │一)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2卷 │ │ │ │ │ │ │公司行動電話/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63、 │ │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165 頁 │ │ │ │ │ │ │務(租用/異動)│ │ │ │ │ │ │ │ │申請書 │ │ │ ├──┼────┼──────┼────┼──────┼────────┼────────────┼────┤ │30 │105年3月│高雄市三民區│眾智國際│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卷 │ │(106│21日 │建工路569 號│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188 至│ │偵緝│ │「中華電信公│公司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印文1枚 │189頁 │ │1073│ │司建工服務中│ │Plus 64G │請書 │ │ │ │、 │ │心」 │ │IMEI:0000000├────────┼────────────┼────┤ │1074│ │ │ │00000000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 卷│ │號起│ │ │ │ │告知條款 │「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189 頁│ │訴書│ │ │ │ │ │印文1枚 │反面 │ │犯罪│ │ │ │ ├────────┼────────────┼────┤ │事實│ │ │ │ │4G極速優惠方案 │「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 卷│ │一) │ │ │ │ │iPhone購機優惠同│「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190 頁│ │ │ │ │ │ │意書 │印文1枚 │正反面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 卷│ │ │ │ │ │ │須知 │「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191頁 │ │ │ │ │ │ │ │印文1枚 │ │ ├──┼────┼──────┼────┼──────┼────────┼────────────┼────┤ │31 │105年3月│高雄市小港區│眾智國際│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吳美蓉」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2日 │漢民路290 號│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193頁 │ │偵緝│ │「中華電信公│公司 │Iphone │(租用/異動)申│印文2枚 │反面至 │ │1073│ │司漢民服務中│ │IMEI:0000000│請書 │ │194頁 │ │、 │ │心」 │ │00000000 ├────────┼────────────┼────┤ │1074│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告知條款 │「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194頁 │ │訴書│ │ │ │ │ │印文1枚 │反面 │ │犯罪│ │ │ │ ├────────┼────────────┼────┤ │事實│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須知 │「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195頁 │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 │105年企客4G極速 │「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優惠方案購機優惠│「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195頁 │ │ │ │ │ │ │同意書 │印文1枚 │反面至 │ │ │ │ │ │ │ │ │196頁 │ │ │ │ │ │ ├────────┼────────────┼────┤ │ │ │ │ │ │手機及SIM卡申辦 │「吳美蓉」指印1枚 │警2-2卷 │ │ │ │ │ │ │及領取切結書 │ │第200頁 │ ├──┼────┼──────┼────┼──────┼────────┼────────────┼────┤ │32 │105年3月│高雄市小港區│眾智國際│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吳美蓉」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2日 │漢民路290 號│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201頁 │ │偵緝│ │「中華電信公│公司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印文2枚 │至202頁 │ │1073│ │司漢民服務中│ │Plus 64G │請書 │ │ │ │、 │ │心」 │ │IMEI:0000000├────────┼────────────┼────┤ │1074│ │ │ │00000000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告知條款 │「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202頁 │ │訴書│ │ │ │ │ │印文1枚 │反面 │ │犯罪│ │ │ │ ├────────┼────────────┼────┤ │事實│ │ │ │ │105年企客4G極速 │「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優惠方案購機優惠│「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203至 │ │ │ │ │ │ │同意書 │印文1枚 │203頁反 │ │ │ │ │ │ │ │ │面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須知 │「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204 頁│ │ │ │ │ │ │ │印文1枚 │ │ ├──┼────┼──────┼────┼──────┼────────┼────────────┼────┤ │33 │105年3月│高雄市小港區│眾智國際│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吳美蓉」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2日 │漢民路290 號│股份有限│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205至 │ │偵緝│ │「中華電信公│公司 │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印文2枚 │206頁 │ │1073│ │司漢民服務中│ │Plus 64G │請書 │ │ │ │、 │ │心」 │ │IMEI:0000000├────────┼────────────┼────┤ │1074│ │ │ │00000000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告知條款 │「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204頁 │ │訴書│ │ │ │ │ │印文1枚 │反面 │ │犯罪│ │ │ │ ├────────┼────────────┼────┤ │事實│ │ │ │ │105年企客4G極速 │「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優惠方案購機優惠│「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205 頁│ │ │ │ │ │ │同意書 │印文1枚 │正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吳美蓉」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須知 │「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208頁 │ │ │ │ │ │ │ │印文1枚 │ │ ├──┼────┼──────┼────┼──────┼────────┼────────────┼────┤ │34 │105年3月│高雄市小港區│元昶數位│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2日 │漢民路290 號│影音股份│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52至 │ │偵緝│ │「中華電信公│有限公司│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司」印文2枚 │254頁 │ │1073│ │司漢民服務中│ │Plus 64G │請書 │ │ │ │、 │ │心」 │ │IMEI:0000000├────────┼────────────┼────┤ │1074│ │ │ │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契約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54頁 │ │訴書│ │ │ │ │ │司」印文1枚 │反面 │ │犯罪│ │ │ │ ├────────┼────────────┼────┤ │事實│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告知條款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55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須知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56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 │ │ │ │ │ │ ├────────┼────────────┼────┤ │ │ │ │ │ │105年企客4G極速 │「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優惠方案購機優惠│「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56 頁│ │ │ │ │ │ │同意書 │司」印文1枚 │反面至 │ │ │ │ │ │ │ │ │257 頁 │ ├──┼────┼──────┼────┼──────┼────────┼────────────┼────┤ │ 35 │105年3月│高雄市小港區│元昶數位│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3日 │漢民路290 號│影音股份│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33至 │ │偵緝│ │「中華電信公│有限公司│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司」印文2枚 │235頁 │ │1073│ │司漢民服務中│ │Plus 64G │請書 │ │ │ │、 │ │心」 │ │IMEI:0000000├────────┼────────────┼────┤ │1074│ │ │ │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契約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35頁 │ │訴書│ │ │ │ │ │司」印文1枚 │反面 │ │犯罪│ │ │ │ ├────────┼────────────┼────┤ │事實│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須知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36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告知條款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36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反面 │ │ │ │ │ │ ├────────┼────────────┼────┤ │ │ │ │ │ │105年企客4G極速 │「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優惠方案購機優惠│「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37頁 │ │ │ │ │ │ │同意書 │司」印文1枚 │ │ │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契約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37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反面 │ ├──┼────┼──────┼────┼──────┼────────┼────────────┼────┤ │36 │105年3月│高雄市小港區│元昶數位│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3日 │漢民路290 號│影音股份│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38至 │ │偵緝│ │「中華電信公│有限公司│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司」印文2枚 │240頁 │ │1073│ │司漢民服務中│ │Plus 64G │請書 │ │ │ │、 │ │心」 │ │IMEI:0000000├────────┼────────────┼────┤ │1074│ │ │ │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契約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40頁 │ │訴書│ │ │ │ │ │司」印文1枚 │反面 │ │犯罪│ │ │ │ ├────────┼────────────┼────┤ │事實│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告知條款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41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須知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41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反面 │ │ │ │ │ │ ├────────┼────────────┼────┤ │ │ │ │ │ │105年企客4G極速 │「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優惠方案購機優惠│「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42至 │ │ │ │ │ │ │同意書 │司」印文1枚 │242頁反 │ │ │ │ │ │ │ │ │面 │ ├──┼────┼──────┼────┼──────┼────────┼────────────┼────┤ │ 37 │105年3月│高雄市小港區│元昶數位│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3日 │漢民路290 號│影音股份│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43至 │ │偵緝│ │「中華電信公│有限公司│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司」印文2枚 │245頁 │ │1073│ │司漢民服務中│ │Plus 128G │請書 │ │ │ │、 │ │心」 │ │IMEI:0000000├────────┼────────────┼────┤ │1074│ │ │ │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契約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45頁 │ │訴書│ │ │ │ │ │司」印文1枚 │反面 │ │犯罪│ │ │ │ ├────────┼────────────┼────┤ │事實│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告知條款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46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須知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46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反面 │ ├──┼────┼──────┼────┼──────┼────────┼────────────┼────┤ │ 38 │105年3月│高雄市小港區│元昶數位│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劉哲君」印文2枚 │警2-2卷 │ │(106│23日 │漢民路290 號│影音股份│搭配手機1支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47至 │ │偵緝│ │「中華電信公│有限公司│Iphone6s │(租用/異動)申│司」印文2枚 │249頁 │ │1073│ │司漢民服務中│ │Plus 64G │請書 │ │ │ │、 │ │心」 │ │IMEI:0000000├────────┼────────────┼────┤ │1074│ │ │ │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號起│ │ │ │ │契約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49頁 │ │訴書│ │ │ │ │ │司」印文1枚 │反面 │ │犯罪│ │ │ │ ├────────┼────────────┼────┤ │事實│ │ │ │ │行動上網服務申辦│「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一) │ │ │ │ │須知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50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 │ │ │ │ │ │ ├────────┼────────────┼────┤ │ │ │ │ │ │105年企客4G極速 │「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優惠方案購機優惠│「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51頁 │ │ │ │ │ │ │同意書 │司」印文1枚 │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劉哲君」印文1枚 │警2-2卷 │ │ │ │ │ │ │告知條款 │「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第251頁 │ │ │ │ │ │ │ │司」印文1枚 │反面 │ ├──┼────┼──────┼────┼──────┼────────┼────────────┼────┤ │39 │105年3月│高雄市新興區│賽門科技│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王俁韡」印文2枚、 │警卷第 │ │(為 │7日 │五福二路213 │股份有限│ │公司行動電話/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至104│ │106 │ │號「中華電信│公司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印文2枚 │頁 │ │偵緝│ │五福服務中心│ │ │務(租用/異動)│ │ │ │1073│ │」 │ │ │申請書 │ │ │ │、 │ │ │ │ ├────────┼────────────┼────┤ │1074│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王俁韡」印文1枚、 │警卷第 │ │號起│ │ │ │ │告知條款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頁 │ │訴效│ │ │ │ │ │印文1枚 │ │ │力所│ │ │ │ │ │ │ │ │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即106 偵緝1073、1074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四) ┌──┬────┬──────┬────┬──────┬────────┬────────────┬────┐ │編號│時間 │地點 │申辦名義│所申辦之門號│所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署押、印文暨數量 │ 出處 │ │ │ │ │ │ │ │ │ │ ├──┼────┼──────┼────┼──────┼────────┼────────────┼────┤ │1. │105年2月│高雄市鳳山區│欣欣國際│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21日 │中山路83號「│旅運有限│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印文2枚 │15頁 │ │ │ │鳳山中山服務│公司 │ │(租用/異動)申│ │ │ │ │ │中心」 │ │ │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契約 │印文1枚 │1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告知條款 │印文1枚 │16頁 │ ├──┼────┼──────┼────┼──────┼────────┼────────────┼────┤ │2. │105年2月│高雄市鳳山區│欣欣國際│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21日 │中山路83號「│旅運有限│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印文2枚 │19頁 │ │ │ │鳳山中山服務│公司 │ │(租用/異動)申│ │ │ │ │ │中心」 │ │ │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契約 │印文1枚 │1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告知條款 │印文1枚 │20頁 │ ├──┼────┼──────┼────┼──────┼────────┼────────────┼────┤ │3. │105年2月│高雄市鳳山區│欣欣國際│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21日 │中山路83號「│旅運有限│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印文2枚 │23頁 │ │ │ │鳳山中山服務│公司 │ │(租用/異動)申│ │ │ │ │ │中心」 │ │ │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契約 │印文1枚 │2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告知條款 │印文1枚 │24頁 │ ├──┼────┼──────┼────┼──────┼────────┼────────────┼────┤ │4. │105年2月│高雄市鳳山區│欣欣國際│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21日 │中山路83號「│旅運有限│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印文2枚 │27頁 │ │ │ │鳳山中山服務│公司 │ │(租用/異動)申│ │ │ │ │ │中心」 │ │ │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契約 │印文1枚 │2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告知條款 │印文1枚 │28頁 │ ├──┼────┼──────┼────┼──────┼────────┼────────────┼────┤ │5. │105年2月│高雄市鳳山區│欣欣國際│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21日 │中山路83號「│旅運有限│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印文2枚 │31頁 │ │ │ │鳳山中山服務│公司 │ │(租用/異動)申│ │ │ │ │ │中心」 │ │ │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契約 │印文1枚 │3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告知條款 │印文1枚 │32頁 │ ├──┼────┼──────┼────┼──────┼────────┼────────────┼────┤ │6. │105年2月│高雄市鳳山區│欣欣國際│00000000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21日 │中山路83號「│旅運有限│ │公司行動寬頻業務│印文2枚 │35頁 │ │ │ │鳳山中山服務│公司 │ │(租用/異動)申│ │ │ │ │ │中心」 │ │ │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契約 │印文1枚 │3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告知條款 │印文1枚 │36頁 │ ├──┼────┼──────┼────┼──────┼────────┼────────────┼────┤ │7. │105年3月│台灣大哥大股│欣欣國際│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15日 │份有限公司鳳│旅運有限│ │話/第三代行動通 │印文5枚 │42-45頁 │ │ │ │山區青年路二│公司 │ │信/行動寬頻業務 │ │ │ │ │ │段474號「鳳 │ │ │申請書 │ │ │ │ │ │山青年二直營│ │ ├────────┼────────────┼────┤ │ │ │門市」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書 │印文2枚 │48頁 │ │ │ │ │ │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警4卷第 │ │ │ │ │ │ │公司帳單 │印文1枚 │4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05年5月│台灣大哥大股│欣欣國際│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蔡麗馨」印文1枚 │警4卷第 │ │ │19日 │份有限公司森│旅運有限│ │話/第三代行動通 │「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52頁 │ │ │ │林一路243之2│公司 │ │信/行動寬頻業務 │印文1枚 │ │ │ │ │號「高雄林森│ │ │申請書 │ │ │ │ │ │直營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05年10 │高雄市新興區│欣欣國際│0000000000 │台灣之星第三代行│「蔡麗馨」印文1枚 │偵三卷第│ │ │月30日 │新田路179 號│旅運有限│搭配手機1支 │動通信/行動寬頻 │「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94 頁 │ │ │ │「台灣之星高│公司 │Iphone7 32G │業務申請書 │印文1枚 │ │ │ │ │雄新田直營服│ │ ├────────┼────────────┼────┤ │ │ │務中心」 │ │0000000000 │台灣之星第三代行│「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偵三卷第│ │ │ │ │ │搭配手機1支 │動通信/行動寬頻 │印文1枚 │95頁 │ │ │ │ │ │Iphone7 128G│業務申請書 │ │ │ │ │ │ │ │ ├────────┼────────────┼────┤ │ │ │ │ │0000000000 │台灣之星多門號明│「蔡麗馨」印文1枚 │偵三卷第│ │ │ │ │ │搭配手機1支 │細表 │「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104 頁 │ │ │ │ │ │Iphone7 32G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 │「4G-2元-旗艦案 │「蔡麗馨」印文1枚 │偵三卷第│ │ │ │ │ │ │1999-3OM-升級」 │「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105 至 │ │ │ │ │ │ │專案同意書 │印文3枚 │107頁 │ │ │ │ │ │ ├────────┼────────────┼────┤ │ │ │ │ │ │「4G-2元-旗艦案 │「蔡麗馨」印文1枚 │偵三卷第│ │ │ │ │ │ │1999-3OM-升級」 │「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108 至 │ │ │ │ │ │ │專案同意書 │印文1枚 │110頁 │ │ │ │ │ │ ├────────┼────────────┼────┤ │ │ │ │ │ │「4G-2元-旗艦案 │「蔡麗馨」印文1枚 │偵三卷第│ │ │ │ │ │ │1699-3OM-升級」 │「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111至113│ │ │ │ │ │ │專案同意書 │印文1枚 │頁 │ └──┴────┴──────┴────┴──────┴────────┴────────────┴────┘ 附表四:主文 ┌──┬────────────────────────────────┐ │編號│ 主文 │ ├──┼────────────────────────────────┤ │1. │蔡妮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即│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陸振益」、「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印章各壹個│ │105 │、「陸振益」印文共參拾陸枚、「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印文共參拾伍枚│ │偵22│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共捌組、手機│ │368 │共參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號起│ │ │訴書│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一│ │ │】 │ │ ├──┼────────────────────────────────┤ │2. │1.蔡妮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即│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江璧如」、「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章各壹│ │106 │ 個、「江璧如」印文共參拾枚、「燁大鋼鐵有限公司」印文共參拾枚均│ │偵緝│ 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共玖組、手機│ │1073│ 共貳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 │ │74號│2.蔡妮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起訴│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王俁韡」、「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書犯│ 各壹個、「王俁韡」印文共肆拾壹枚、「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罪事│ 共肆拾參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 │實一│ 共拾組、手機共伍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本│ ,追徵其價額。 │ │判決│3.蔡妮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事實│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劉哲君」、「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欄二│ 各壹個、「劉哲君」印文共貳拾玖枚、「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共參拾壹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 │ │ 共伍組、手機共伍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4.蔡妮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吳美蓉」、「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各壹個、「吳美蓉」印文共拾玖枚、署押壹枚、「眾智國際股份有限公│ │ │ 司」印文共拾玖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 │ │ SIM 卡共肆組、手機共肆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蔡妮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劉哲君」、「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 │ 印章各壹個、「劉哲君」印文共參拾枚、「元昶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 │ 」印文共參拾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 │ │ M 卡共伍組、手機共伍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蔡妮霓共同犯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蔡明潔」印章壹個、印文壹枚均沒收。 │ │106 │ │ │偵緝│ │ │1073│ │ │、10│ │ │74號│ │ │起訴│ │ │書犯│ │ │罪事│ │ │實二│ │ │(一)│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三│ │ │】 │ │ ├──┼────────────────────────────────┤ │4. │蔡妮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即│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蔡明潔」署押共玖枚均沒收。 │ │106 │ │ │偵緝│ │ │1073│ │ │、10│ │ │74號│ │ │起訴│ │ │書犯│ │ │罪事│ │ │實二│ │ │(二)│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四│ │ │】 │ │ ├──┼────────────────────────────────┤ │5. │蔡妮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即│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蔡明潔」署押壹枚沒收。 │ │106 │ │ │偵緝│ │ │1073│ │ │、10│ │ │74號│ │ │起訴│ │ │書犯│ │ │罪事│ │ │實二│ │ │(三)│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五│ │ │】 │ │ ├──┼────────────────────────────────┤ │6. │蔡妮霓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即│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6 │ │ │偵緝│ │ │1073│ │ │、10│ │ │74號│ │ │起訴│ │ │書犯│ │ │罪事│ │ │實二│ │ │(四)│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六│ │ │】 │ │ ├──┼────────────────────────────────┤ │7. │蔡妮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即│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蔡明潔」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106 │幣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偵緝│徵其價額。 │ │1073│ │ │、10│ │ │74號│ │ │起訴│ │ │書犯│ │ │罪事│ │ │實三│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七│ │ │】 │ │ ├──┼────────────────────────────────┤ │8. │蔡妮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即│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蔡麗馨」、「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印章各壹│ │106 │個、「蔡麗馨」印文共陸枚、「欣欣國際旅運有限公司」印文共肆拾壹枚│ │偵緝│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申辦之門號」欄所示之SIM 卡共拾壹組、手│ │1073│機共參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 │74號│ │ │起訴│ │ │書犯│ │ │罪事│ │ │實四│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八│ │ │】 │ │ └──┴────────────────────────────────┘ 附表五:證據出處 ┌──┬────────────────────────────────┐ │編號│證據出處 │ ├──┼────────────────────────────────┤ │1. │‧三高茶公司聯單號碼摘要資料(警卷第69至75頁) │ │【即│ │ │105 │‧切結書1份(警2-1卷第81頁) │ │偵22│ │ │368 │‧證人吳珮琳於警詢中之證述(警卷第3至5頁) │ │號起│ │ │訴書│‧證人陸振益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15至16頁、84至84頁反面) │ │、本│ │ │判決│‧證人宋輝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警2-1 卷第24至27頁、偵一卷第90│ │事實│頁) │ │欄一│ │ │】 │‧證人張堯鈞於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第90至91頁) │ │ │ │ ├──┼────────────────────────────────┤ │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申辦門號附表( 警2-1 卷第78頁) │ │【即│ │ │106 │‧切結書4份(警2-1卷第79至80、82至83頁) │ │偵緝│ │ │1073│‧證人游芳怡於警詢中之證述(警卷第6至7頁) │ │、10│ │ │74號│‧證人宋輝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警2-1 卷第24至27頁、偵一卷第90│ │起訴│頁) │ │書犯│ │ │罪事│‧證人張堯鈞於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第90至91頁) │ │實一│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二│ │ │】 │ │ ├──┼────────────────────────────────┤ │3. │‧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影本( 警2-1 卷第12頁) │ │【即│ │ │106 │‧蔡明潔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真正)(警2-1卷第17頁) │ │偵緝│ │ │1073│‧蔡明潔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10│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警2-1 卷第14至15頁) │ │74號│ │ │起訴│‧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105年6月22日財高國稅新服字第00000000│ │書犯│16號函及檢送蔡明潔105年5月9日委託查調104年度所得及財產資料之委任│ │罪事│書、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共4紙(警2-1卷第33至37頁) │ │實二│ │ │(一)│‧證人蔡明潔於警詢中之證述(警2-1卷第11至11頁反面)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三│ │ │】 │ │ ├──┼────────────────────────────────┤ │4. │‧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影本( 警2-1 卷第12頁) │ │【即│ │ │106 │‧蔡明潔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真正)(警2-1卷第17頁) │ │偵緝│ │ │1073│‧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0日105澳盛(台執)字第 │ │、10│0850號函及檢送蔡明潔開戶資料( 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影本、蔡欣穎│ │74號│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蔡明潔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起訴│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開戶申請書─個人戶│ │書犯│」之正本及複寫本、「非美國客戶聲明書」、「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推介服│ │罪事│務同意終止指示函」、「Certificate of Foreign Status of Benefici│ │實二│al Owner for United States Tax Withholding and Reporting (In │ │(二)│dividuals )」、「簽章式樣卡」) ( 警2-1 卷第39至49頁) │ │、本│ │ │判決│‧證人蔡明潔於警詢中之證述(警2-1卷第11至11頁反面) │ │事實│ │ │欄四│ │ │】 │ │ ├──┼────────────────────────────────┤ │5. │‧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影本( 警2-1 卷第12頁) │ │【即│ │ │106 │‧蔡明潔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真正)(警2-1卷第17頁) │ │偵緝│ │ │1073│‧貼有蔡妮霓照片、載明蔡明潔名義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警2-1 卷第│ │、10│16頁) │ │74號│ │ │起訴│‧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警2-1卷第38頁) │ │書犯│ │ │罪事│‧證人蔡明潔於警詢中之證述(警2-1卷第11至11頁反面) │ │實二│ │ │(三)│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五│ │ │】 │ │ ├──┼────────────────────────────────┤ │6. │‧變造之蔡明潔國民身分證影本( 警2-1 卷第12頁) │ │【即│ │ │106 │‧蔡明潔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真正)(警2-1卷第17頁) │ │偵緝│ │ │1073│‧蔡明潔之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 偵二卷第34至36頁) │ │、10│ │ │74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2 月6 日健保高字第1076002912號函│ │起訴│( 偵二卷第39頁) │ │書犯│ │ │罪事│‧本院電話紀錄(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4號卷第79頁) │ │實二│ │ │(四)│‧證人蔡明潔於警詢中之證述(警2-1卷第11至11頁反面)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六│ │ │】 │ │ ├──┼────────────────────────────────┤ │7. │‧巨蛋旅店之旅客登記卡、訂房確認單、名片影本、裕力開發有限公司 │ │【即│Hotel R14委任書(警2-1卷第20至23頁) │ │106 │ │ │偵緝│‧證人曾政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警2-1 卷第18至19頁、偵一卷第89│ │1073│頁反面至90頁) │ │、10│ │ │74號│ │ │起訴│ │ │書犯│ │ │罪事│ │ │實三│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七│ │ │】 │ │ ├──┼────────────────────────────────┤ │8. │‧切結書1份(警4卷第51頁) │ │【即│ │ │106 │‧證人蔡麗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4卷第3-5頁、偵一卷第167-168頁│ │偵緝│反面) │ │1073│ │ │、10│‧證人曾胤瑄於偵查中之證述(偵三卷第20-20頁反面) │ │74號│ │ │起訴│‧證人余佳霖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41-42頁) │ │書犯│ │ │罪事│‧證人吳宇祥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43-44頁) │ │實四│ │ │、本│ │ │判決│ │ │事實│ │ │欄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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