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4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世宏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世宏為食尚美味餐飲文化有限公司(下稱食尚美味公司)之負責人,其下開設有高雄市○○區○○○路00號(下稱明誠店)及高雄市○○區○○○路000號 (下稱大同店)2家門市,並由被告授權王信文等現場人員 辦理食材訂購事宜。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1日起,明知食尚 美味公司經營不善,已無力清償積欠之貨款,且被告另有積欠大量債務,隨時準備棄債潛逃,亦無繼續經營上述門市以清償貨款之意願,竟意圖為食尚美味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隱匿上情,猶由王信文繼續以「明誠店」、「大同店」、「(大同店)央廚」、「(大同店)早餐」之訂購名義,向告訴人黃文祥經營之祥彬青果行訂購附表二所示金額之食材,致告訴人誤認食尚美味公司仍有清償意願及清償能力,而繼續出貨至明誠店及大同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 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被詐欺人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因果連鎖。若其並未施用詐術、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或有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交付財物非因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致等欠缺因果關聯之情形,均不能構成該罪。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未依約定本旨履行者,其原因不一,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在負債之後另行起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除有該當於前述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推認債務人自始無意給付,遽謂該債務人詐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食尚美味公司股東張永昌、廚房採購主管王信文及告訴人之證述、祥彬青果行出貨單及告訴人與食尚美味公司員工間請求付款之LINE對話紀錄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為食尚美味公司之負責人,並有附表一、二所示向祥彬青果行進貨,且迄今尚未清償附表一、二所欠貨款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明誠店和大同店開店時,我和張永昌都有各別出資,扣掉裝潢等成本後還有各新臺幣(下同)10至20萬元之週轉金,但是大同店營運一直不好,虧損太多,加上當時我個人財務也出問題,到最後連明誠店也撐不下去,我知道營運狀況不佳時,就有要現場幹部和張永昌陸續跟廠商處理相關之費用,也有答應先支付告訴人19萬元貨款,但告訴人堅持要支付全部38萬多元之貨款。我並沒有明知經營不善,還持續跟告訴人訂貨以詐欺告訴人之意,是當時店裡既然還有營運,還是必須要有食材,這些都是現場幹部在處理的等語。經查: ㈠、食尚美味公司於105年4月26日設立,由被告擔任負責人,張永昌為股東,並分別於同年4月間成立「明誠店」、同年6月間成立「大同店(包含央廚及早餐)」,2家門市均由王信 文負責向告訴人訂貨,自同年5月1日起之訂貨金額如附表一、二所示,並約定每月訂貨總金額應於次月20日前給付,但食尚美味公司僅給付4月份之貨款,自105年5月起之貨款迄 今仍未給付,而大同店及明誠店分別於同年7月底及8月初結束營業,食尚美味公司亦於同年8月24日停業等事實,業據 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見警卷第2至4頁、偵卷第9頁正背面、審易卷第2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2至13頁、偵卷第8頁背面至第9頁、第38至39頁背面、本院卷第131至132頁、第137頁)、張永昌於警詢、偵查中(見警卷第8至9頁 、偵卷第76至78頁)、王信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47至50頁、第81頁背面)相符,並有祥彬青果行出貨單、食尚美味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告訴人與食尚美味公司員工間請求付款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2至198頁、偵卷 第21至23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張永昌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我一開始有出資75萬元,也有借150萬元給被告,將公司交由被告經營,一開始明誠店經 營得不錯,所以才會展店開了大同店等語(見警卷第8頁、 偵卷第76頁正背面),而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王信文及食尚美味公司會計蔡欣靜於偵查中均證稱:明誠店的生意很好、有賺錢等語(見偵卷第50、59頁、本院卷第138頁 ),佐以食尚美味公司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71至76頁),可知 食尚美味公司於105年4月11日之前,已有約150萬元之資金 ,更於同年5月間有數筆18萬至50萬不等之存款紀錄(見本 院卷第71頁),足認食尚美味公司於105年4月間開設明誠店時,已有充足之營運資金,且明誠店於4、5月間確有實際營業並獲利。又蔡欣靜於偵查中證稱:我是5月底開始擔任會 計,我負責作會計帳的登入,並向2家店收營業額現金後, 以無摺存入食尚美味公司的兆豐銀行帳戶等語(見偵卷第57至58頁),核與上開帳戶自105年6月3日起至7月20日止,有多筆由蔡欣靜存入款項之紀錄(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相符,足徵食尚美味公司之明誠店及大同店於6月以後均持續有 營業之事實。再參以附表一所載5、6月間及附表二所載7月1日至7月20日間之訂貨紀錄,可知明誠店及大同店每次進貨 金額並非完全相同,亦非每日均有進貨,堪信2家店自6月至7月20日止之訂貨數量,確係依實際營業所需向告訴人訂貨 ,並無超越實際需求不斷、大量向告訴人訂貨之情形,則其於5月間至7月20日止為供營業所需向告訴人訂貨,既屬正常經營行為,初已難認係詐術之行使。 ㈢、張永昌於警詢、偵查中又證稱:大同店展店後業績一直不佳,營運狀況陷入虧損,我們就決定結束大同店的營業,加上被告當時因為私人債務要跑路,導致2家店都經營不下去, 我們就把明誠店盤讓出去,用盤讓所得款項來清償公司的債務及員工薪資,但因為債務太多,所以貨款大約只能清償5 成,除了告訴人以外,其他的債務都解決了等語(見警卷第8頁、偵卷第76頁背面至78頁),核與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 ,自105年7月21日起有多筆支出予其他廠商之紀錄(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相符。王信文於偵查中證稱:大同店生意一直很差,虧損到連明誠店的營收來撐都撐不下去,大約在7 月20幾日時,被告、張永昌、我,以及一些幹部有一起開會討論7月底大同店要關門的事,當時只說要關大同店,明誠 店仍然要繼續營業,所以我認為明誠店的營收仍然可以付大同店的菜錢,我並不知道明誠店在8月7日會突然結束營業等語(見偵卷第48至49頁);蔡欣靜於偵查中亦證稱:大同店一直都虧損,連發員工薪水都不夠,7月20幾日確實有開會 討論要結束大同店營業,我很確定當時沒說要把明誠店也關掉,後來8月7日突然把明誠店關掉我也很訝異等語(見偵卷第57至58頁),又蔡欣靜確於105年7月20日、22日、25日、28日持續存入款項至上開帳戶,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可證。足認大同店經營狀況雖始終不佳,但原先尚有明誠店之營收得以支應食尚美味公司之整體開銷,已難認定於大同店決定結束營業前,食尚美味公司已無資力支付各項貨款。而大同店確定將於7月底結束營業後,食尚美味公司之員工主觀 上仍認為明誠店將繼續經營,明誠店事實上亦持續有營收,則明誠店之經營狀況尚佳,即令於7月20日後已確定將結束 大同店之營業,是否可憑此即推認於7月20日後之訂貨,均 係自始無意或無資力支付,顯非無疑。況明誠店於8月7日突然結束營業,實係導因於被告個人債務亦同時出問題,方致食尚美味公司之清償能力雪上加霜。明誠店結束營業後,張永昌復以盤讓明誠店之金額積極清償廠商貨款及員工薪資,並未放任債務人求償無門,本案亦僅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告訴,顯見食尚美味公司自始至終對公司之各項債務,均有清償之意。故是否得以大同店之經營狀況不佳,及被告個人財務出問題,導致大同店結束營業後明誠店又無預警結束營業,因而陷於不能履行債務之結果,即反推食尚美味公司於7月 20日,甚至7月1日以後向告訴人所為之訂貨,均無清償之意及資力,自非無疑。 ㈣、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始終供稱:我知道財務出問題後,在6、7月間有一直在籌錢,並委託現場幹部與告訴人協調清償半數貨款,直到7月中確定籌不到錢後,我就把明 誠店盤讓,用盤讓所得金額來清償廠商的貨款,告訴人也可分得19萬多元,只是他不接受,要求要全額清償等語(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9頁正背面、第39頁、本院卷第60、145至148頁),與張永昌前揭證述相符,亦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我提告之前,食尚美味公司確實有人來跟我說可以還我一半約19萬元的貨款,但我的利潤很少,他們積欠的貨款快40萬元,我無法接受只還一半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 )相符。再依食尚美味公司之上開帳戶交易明細,於6月20 日有1筆未具名之55萬元現金存入,被告於7月5日則存入50 萬元之款項,張永昌亦於6月21日及7月7日各存入50萬元之 款項,堪認被告自6月起確有就食尚美味公司之負債積極籌 款清償,當時明誠店又能正常營運,縱令當時食尚美味公司已處於負債過多而暫時欠缺支付能力之情形,但被告主觀上希冀仰賴明誠店營收及籌得之款項度過難關,尚非明顯與事理相悖,不能憑此即認定被告有詐欺故意。況被告於7月中 確定無法籌得足夠金額後,亦有積極以盤讓明誠店所得金錢按比例清償債務,足徵確有清償之意,僅因告訴人不願接受部分清償方提出告訴,當難認定被告於附表二各該訂貨日期,已有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 ㈤、又王信文於偵查中雖證稱:7月20幾日決定7月底大同店要關門後,被告有說「那就叫少一點」等語(見偵卷第82頁),然其於偵查中亦證稱:7月20幾日開會決定結束大同店後, 被告確實有講說要停止訂貨,但是大同店既然不是馬上關門,還要營業就必須繼續訂貨,我當時有跟被告講說之前已經有拖欠菜錢的情形,但是要開店就要叫菜,被告才說「那就叫少一點」等語(見偵卷第81頁背面至82頁),堪認被告於確定要結束大同店營業後,已指示王信文停止訂貨,僅因王信文堅持還要開店就要訂貨後,被告方指示王信文減少訂貨數量。且當時被告仍有試圖以盤讓明誠店所得金額清償債務,已如前述,故是否得認被告此時已無意支付告訴人之各項貨款,更非無疑。再王信文於偵查中另證稱:明誠店和大同店是各自叫貨,中央廚房也會叫貨,因為中央廚房才有冷藏室,所以食材主要冷凍在那裡,且有些東西例如滷牛肉是統一由中央廚房處理,再配給明誠店和大同店,雖然中央廚房和大同店在同一個地方,但這些記帳都會分開。如果在都不進貨的情況下,2家店面最多只能撐2至3天,因為麵或菜這 些東西不太能囤積,都要當天叫等語(見偵卷第48至49頁),而依附表一、二之訂貨金額觀之,7月20日以後之訂貨總 金額,確有呈現陸續減少之情形,其中大同店僅訂貨4次, 各次訂貨金額亦僅數百元,遠不及於在此之前常有數千元,甚至曾達1萬元以上之訂貨金額,足認大同店此時之訂貨數 量,確僅為維持其最後數日之營業所必須。至其餘訂貨金額,均歸屬於明誠店、央廚及早餐,而此時明誠店既仍正常營運,業經認定如前,王信文以明誠店及央廚之名義向告訴人訂貨,自無何詐術之行使。且王信文已依被告指示按大同店之實際經營狀況降低訂貨數量,更難認被告於斯時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及犯行。 ㈥、末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證稱:在5、6月我都沒收到貨款時,我有跟食尚美味公司之會計聯絡,她說會跟老闆講,之後我看還是沒有匯錢,我就跟王信文講,王信文說等這陣子錢進來再說,但是一直拖到快7月底時,王信文就跟我說 老闆跑了,店可能要收起來,我問他要怎麼辦,他說因為現在還是有營業,他也是要繼續做,因為王信文沒跟我說他們哪一天不營業,我就只好繼續送等語(見本院卷第135至136頁),更徵王信文於7月20日之後確有將大同店之經營困境 明白告知告訴人,是公訴意旨認被告隱匿已無清償能力之交易上重要訊息,使告訴人誤信而依原有營業模式出貨乙節(見起訴書第3頁),顯乏憑據。至7月20日之前,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有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已如前述,亦不得僅憑告訴人履經催促,食尚美味公司均未如期給付款項乙節,即認定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及犯行。 ㈦、食尚美味公司與告訴人間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然檢察官既未舉出確實證據得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意及犯行,自不得僅憑食尚美味公司未能履行給付積欠告訴人之貨款,被告又為食尚美味公司之負責人,即逕認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及犯行,而以詐欺取財罪嫌相繩。至食尚美味公司與告訴人間之貨款問題,核屬民事糾葛,應循民事程序解決。四、綜上所述,依檢察官起訴所憑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有詐欺取財罪嫌,現有證據既有合理之可疑,無法使本院形成有罪確信,自難僅憑推測或擬制方法,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宜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一【食尚美味公司自105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每日向告訴人訂貨金額一覽表(均為新臺幣/元)】 ┌──────┬──────┬──────┬──────┬──────┬───────┐ │ 日期 │ 明誠店 │ 大同店 │(大同店)央廚│(大同店)早餐│ 每日合計 │ ├──────┼──────┼──────┼──────┼──────┼───────┤ │105年5月1日 │ 14,464 │ │ │ │ 14,464 │ ├──────┼──────┼──────┼──────┼──────┼───────┤ │105年5月3日 │ 10,285 │ │ │ │ 10,285 │ ├──────┼──────┼──────┼──────┼──────┼───────┤ │105年5月4日 │ 5,913 │ │ │ │ 5,913 │ ├──────┼──────┼──────┼──────┼──────┼───────┤ │105年5月5日 │ 6,900 │ │ │ │ 6,900 │ ├──────┼──────┼──────┼──────┼──────┼───────┤ │105年5月6日 │ 4,953 │ │ │ │ 4,953 │ ├──────┼──────┼──────┼──────┼──────┼───────┤ │105年5月7日 │ 7,677 │ │ │ │ 7,677 │ ├──────┼──────┼──────┼──────┼──────┼───────┤ │105年5月8日 │ 10,166 │ │ │ │ 10,166 │ ├──────┼──────┼──────┼──────┼──────┼───────┤ │105年5月10日│ 12,172 │ │ │ │ 12,172 │ ├──────┼──────┼──────┼──────┼──────┼───────┤ │105年5月11日│ 2,998 │ │ │ │ 2,998 │ ├──────┼──────┼──────┼──────┼──────┼───────┤ │105年5月12日│ 4,657 │ │ │ │ 4,657 │ ├──────┼──────┼──────┼──────┼──────┼───────┤ │105年5月13日│ 4,889 │ │ │ │ 4,889 │ ├──────┼──────┼──────┼──────┼──────┼───────┤ │105年5月14日│ 7,718 │ │ │ │ 7,718 │ ├──────┼──────┼──────┼──────┼──────┼───────┤ │105年5月15日│ 14,196 │ │ │ │ 14,196 │ ├──────┼──────┼──────┼──────┼──────┼───────┤ │105年5月17日│ 7,851 │ │ │ │ 7,851 │ ├──────┼──────┼──────┼──────┼──────┼───────┤ │105年5月18日│ 4,103 │ │ │ │ 4,103 │ ├──────┼──────┼──────┼──────┼──────┼───────┤ │105年5月19日│ 11,072 │ │ │ │ 11,072 │ ├──────┼──────┼──────┼──────┼──────┼───────┤ │105年5月20日│ 7,654 │ │ │ │ 7,654 │ ├──────┼──────┼──────┼──────┼──────┼───────┤ │105年5月21日│ 5,124 │ │ │ │ 5,124 │ ├──────┼──────┼──────┼──────┼──────┼───────┤ │105年5月22日│ 10,615 │ 2,590 │ │ │ 13,205 │ ├──────┼──────┼──────┼──────┼──────┼───────┤ │105年5月24日│ 4,674 │ │ │ │ 4,674 │ ├──────┼──────┼──────┼──────┼──────┼───────┤ │105年5月25日│ 1,661 │ │ │ │ 1,661 │ ├──────┼──────┼──────┼──────┼──────┼───────┤ │105年5月26日│ 4,502 │ 2,540 │ │ │ 7,402 │ ├──────┼──────┼──────┼──────┼──────┼───────┤ │105年5月27日│ 3,479 │ 350 │ │ │ 3,829 │ ├──────┼──────┼──────┼──────┼──────┼───────┤ │105年5月28日│ 5,051 │ 4,476 │ │ │ 9,527 │ ├──────┼──────┼──────┼──────┼──────┼───────┤ │105年5月29日│ 1,218 │ 12,690 │ │ │ 13,908 │ ├──────┼──────┼──────┼──────┼──────┼───────┤ │105年5月31日│ 1,995 │ 12,501 │ │ │ 14,496 │ ├──────┼──────┼──────┼──────┼──────┼───────┤ │105年6月1日 │ 788 │ 4,357 │ │ │ 5,325 │ ├──────┼──────┼──────┼──────┼──────┼───────┤ │105年6月2日 │ 1,317 │ │ 5,422 │ │ 6,739 │ ├──────┼──────┼──────┼──────┼──────┼───────┤ │105年6月3日 │ 1,868 │ 1,355 │ 6,878 │ │ 10,101 │ ├──────┼──────┼──────┼──────┼──────┼───────┤ │105年6月4日 │ 724 │ │ 7,244 │ │ 7,968 │ ├──────┼──────┼──────┼──────┼──────┼───────┤ │105年6月5日 │ 1,965 │ │ 9,240 │ │ 11,205 │ ├──────┼──────┼──────┼──────┼──────┼───────┤ │105年6月7日 │ 1,490 │ 3,702 │ 5,757 │ │ 10,949 │ ├──────┼──────┼──────┼──────┼──────┼───────┤ │105年6月8日 │ 1,368 │ │ 7,404 │ │ 8,772 │ ├──────┼──────┼──────┼──────┼──────┼───────┤ │105年6月9日 │ 1,465 │ 744 │ 7,667 │ │ 9,876 │ ├──────┼──────┼──────┼──────┼──────┼───────┤ │105年6月11日│ │ │ 3,165 │ 600 │ 3,765 │ ├──────┼──────┼──────┼──────┼──────┼───────┤ │105年6月12日│ 3,593 │ 3,195 │ 4,965 │ │ 11,753 │ ├──────┼──────┼──────┼──────┼──────┼───────┤ │105年6月14日│ 715 │ 15 │ │ │ 730 │ ├──────┼──────┼──────┼──────┼──────┼───────┤ │105年6月15日│ 1,237 │ 278 │ 4,782 │ │ 6,297 │ ├──────┼──────┼──────┼──────┼──────┼───────┤ │105年6月16日│ 890 │ │ 840 │ │ 1,730 │ ├──────┼──────┼──────┼──────┼──────┼───────┤ │105年6月17日│ 890 │ │ │ │ 890 │ ├──────┼──────┼──────┼──────┼──────┼───────┤ │105年6月18日│ 1,640 │ 2,195 │ 3,490 │ │ 7,325 │ ├──────┼──────┼──────┼──────┼──────┼───────┤ │105年6月19日│ 1,837 │ │ 5,867 │ │ 7,704 │ ├──────┼──────┼──────┼──────┼──────┼───────┤ │105年6月21日│ 1,650 │ │ 4,201 │ │ 5,851 │ ├──────┼──────┼──────┼──────┼──────┼───────┤ │105年6月22日│ 1,918 │ │ │ │ 1,918 │ ├──────┼──────┼──────┼──────┼──────┼───────┤ │105年6月23日│ 903 │ 2,103 │ 776 │ │ 3,782 │ ├──────┼──────┼──────┼──────┼──────┼───────┤ │105年6月24日│ │ │ │ 3,585 │ 3,585 │ ├──────┼──────┼──────┼──────┼──────┼───────┤ │105年6月25日│ 3,113 │ │ 3,403 │ 880 │ 7,396 │ ├──────┼──────┼──────┼──────┼──────┼───────┤ │105年6月26日│ 1,855 │ 1,835 │ 6,186 │ 4,356 │ 14,232 │ ├──────┼──────┼──────┼──────┼──────┼───────┤ │105年6月28日│ 1,770 │ 975 │ 1,555 │ │ 4,300 │ ├──────┼──────┼──────┼──────┼──────┼───────┤ │105年6月29日│ 1,065 │ 254 │ 1,758 │ │ 3,077 │ ├──────┼──────┼──────┼──────┼──────┼───────┤ │105年6月30日│ 795 │ │ 1,755 │ │ 2,550 │ └──────┴──────┴──────┴──────┴──────┴───────┘ 附表二【起訴書所載期間食尚美味公司每日向告訴人訂貨情形一覽表(均為新臺幣/元)】 ┌───────┬──────┬──────┬──────┬──────┬───────┐ │ 日期 │ 明誠店 │ 大同店 │(大同店)央廚│(大同店)早餐│ 每日合計 │ │ │ │ │ │ │(新臺幣/元) │ ├───────┼──────┼──────┼──────┼──────┼───────┤ │105年7月1日 │ 1,485 │ 1,238 │ 8,040 │ │ 10,763 │ ├───────┼──────┼──────┼──────┼──────┼───────┤ │105年7月2日 │ 2,165 │ 815 │ 1,786 │ 4,696 │ 9,462 │ ├───────┼──────┼──────┼──────┼──────┼───────┤ │105年7月3日 │ 1,950 │ 2,462 │ 4,326 │ 3,180 │ 11,918 │ ├───────┼──────┼──────┼──────┼──────┼───────┤ │105年7月5日 │ 1,406 │ │ 5,107 │ │ 6,513 │ ├───────┼──────┼──────┼──────┼──────┼───────┤ │105年7月6日 │ 1,467 │ │ 5,130 │ │ 6,597 │ ├───────┼──────┼──────┼──────┼──────┼───────┤ │105年7月7日 │ 1,065 │ │ 2,259 │ │ 3,324 │ ├───────┼──────┼──────┼──────┼──────┼───────┤ │105年7月8日 │ 1,753 │ 700 │ 3,134 │ │ 5,587 │ ├───────┼──────┼──────┼──────┼──────┼───────┤ │105年7月9日 │ │ │ 2,626 │ │ 2,626 │ ├───────┼──────┼──────┼──────┼──────┼───────┤ │105年7月10日 │ 2,437 │ 740 │ 6,084 │ │ 9,261 │ ├───────┼──────┼──────┼──────┼──────┼───────┤ │105年7月12日 │ 349 │ 139 │ 5,164 │ │ 5,652 │ ├───────┼──────┼──────┼──────┼──────┼───────┤ │105年7月13日 │ 2,093 │ │ 1,766 │ │ 3,859 │ ├───────┼──────┼──────┼──────┼──────┼───────┤ │105年7月14日 │ 1,625 │ 1,100 │ 1,663 │ │ 4,388 │ ├───────┼──────┼──────┼──────┼──────┼───────┤ │105年7月15日 │ 615 │ 675 │ 1,530 │ 2,424 │ 5,244 │ ├───────┼──────┼──────┼──────┼──────┼───────┤ │105年7月16日 │ 2,157 │ 1,220 │ 1,810 │ 675 │ 5,862 │ ├───────┼──────┼──────┼──────┼──────┼───────┤ │105年7月17日 │ 2,673 │ 1,260 │ 6,893 │ 1,339 │ 12,165 │ ├───────┼──────┼──────┼──────┼──────┼───────┤ │105年7月19日 │ 3,179 │ 1,583 │ 3,092 │ 2,040 │ 9,894 │ ├───────┼──────┼──────┼──────┼──────┼───────┤ │105年7月20日 │ 1,731 │ │ 3,968 │ │ 5,699 │ ├───────┼──────┼──────┼──────┼──────┼───────┤ │105年7月21日 │ 1,031 │ 686 │ 4,020 │ │ 5,737 │ ├───────┼──────┼──────┼──────┼──────┼───────┤ │105年7月22日 │ 2,337 │ │ 3,540 │ 2,028 │ 7,905 │ ├───────┼──────┼──────┼──────┼──────┼───────┤ │105年7月23日 │ 3,115 │ 821 │ 3,285 │ 890 │ 8,111 │ ├───────┼──────┼──────┼──────┼──────┼───────┤ │105年7月24日 │ 3,469 │ │ 5,058 │ │ 8,527 │ ├───────┼──────┼──────┼──────┼──────┼───────┤ │105年7月26日 │ 1,349 │ 806 │ 5,661 │ │ 7,816 │ ├───────┼──────┼──────┼──────┼──────┼───────┤ │105年7月27日 │ 1,288 │ │ 1,777 │ │ 3,065 │ ├───────┼──────┼──────┼──────┼──────┼───────┤ │105年7月28日 │ 1,415 │ 515 │ 2,779 │ │ 4,709 │ ├───────┼──────┼──────┼──────┼──────┼───────┤ │105年7月29日 │ │ │ 315 │ │ 315 │ ├───────┼──────┼──────┼──────┼──────┼───────┤ │105年7月30日 │ 1,930 │ │ 1,787 │ 1,518 │ 5,235 │ ├───────┼──────┼──────┼──────┼──────┼───────┤ │105年7月31日 │ 895 │ │ 2,820 │ │ 3,715 │ ├───────┼──────┼──────┼──────┼──────┼───────┤ │105年8月2日 │ 975 │ │ 1,320 │ 3,566 │ 5,861 │ ├───────┼──────┼──────┼──────┼──────┼───────┤ │105年8月3日 │ │ │ 5,113 │ │ 5,113 │ ├───────┼──────┼──────┼──────┼──────┼───────┤ │105年8月4日 │ 1,188 │ │ 1,738 │ │ 2,926 │ ├───────┼──────┼──────┼──────┼──────┼───────┤ │105年8月5日 │ │ │ 3,752 │ │ 3,752 │ ├───────┼──────┼──────┼──────┼──────┼───────┤ │105年8月6日 │ │ │ 1,200 │ │ 1,200 │ ├───────┼──────┼──────┼──────┼──────┼───────┤ │105年8月7日 │ 2,335 │ │ 2,941 │ │ 5,2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