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勝得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夏玉
- 原告
- 鄭如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峻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采綸律師
- 被告
- 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皓炫
- 被告
- 尹遵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智易字第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⒈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應連帶給付原告勝得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應連帶給付原告鄭如潔新臺幣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名稱、案由及主文之全文,以14號字體刊登於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1日。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㈡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則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正能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曾皓炫、尹遵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年度智易字第2號),業經刑事判決就被告等人所涉上開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未經原告即告訴人勝得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如潔合法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庸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為准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