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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詹尚晃

  • 被告
    簡年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1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年祥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簡年祥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簡年祥受雇於洪忠誠,自民國103年5月7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管理「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出租套房業務,工作內容包括套房出租廣告、代理與承租房客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代收租金(押金)、逾期催收租金、退租點交財產、定期對帳(紀錄每月收支明細表)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洪忠誠與案外人江明華簽訂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以「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管理洪忠誠名下所有高雄市○○區○○○路000 號、302之1號、304號2樓之1、304號3樓之1、高雄市○○區○○○路000○0號及高雄市○○區○○街000 號等不動產及代為處理相關法律行為,操基忠、簡年祥2 人受洪忠誠委任管理前揭「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不動產之套房出租事務,2 人分工由操基忠擔任主任,保管「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設於華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管理前揭不動產套房承租人每月將租金匯至專戶存摺內之租金收入,及代收租金(押金)、逾期催收租金現金、套房投幣式洗衣機內現金後,轉存至專戶存摺,再以前揭收入辦理老闆洪忠誠指示之銀行房貸繳納,或其它定期支付,如:水電費、第四台、MOD 、廣告廠商看板費、出租套房飲水機、投幣式洗衣機、電梯、監視器、環保垃圾清運合約廠商合約費及零星小額採購費用,不足額向老闆洪忠誠支領現金,或開立銀行取款條,由操基忠蓋用保管之「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大章後,持送老闆洪忠誠蓋用「江明華」小章,再臨櫃在銀行辦理取款支付,簡年祥則由主任操基忠監督下,依收、支情形,製作「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收支明細表,每月陳核,俟老闆洪忠誠閱畢後,再連同付款憑證發票、收據寄交會計師辦理記帳申報稅務。然主任操基忠於104年6月10日辭職後,老闆洪忠誠將「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財務管理交簡年祥 1人負責,簡年祥認有機可乘,為下列之犯行: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4年6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以①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現金後,未依規定存入專戶帳戶,且未列收支明細表收入項目,短報收入。②向老闆洪忠領取現金,未登載或以多報少於收支明細表收入項目,短報收入。③收取民族路投幣式洗衣機內現金,未列收支明細表收入項目,短報收入。④以不實發票核銷支出,浮報支出名目。⑤重複核銷他人代付款之中華電信設備費、電信費用收據,浮報支出金額。⑥以公款支付其勞健保自付額及其配偶吳玲玲勞之保投保費用。⑦盜領專戶存摺存款。⑧將管理之套房601、605供配偶吳玲玲使用,竄改收支明細表,短報租金收入等方式,將業務上管理之租金收入、存摺存款帳款及向老闆洪忠誠請領之現金款項等,挪為己用而予以侵占入己。簡年祥為掩飾上揭犯行,復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辦公室內,竄改電腦內前主任操基忠任內製作,業經老闆洪忠誠查核之104 年4月、5月收支明細表電磁紀錄,在不變更收入總計金額及結餘款金額情形下,減少附表一所示收支明細表「收入項目」之零用金結餘款、老闆交付現金及除主任交付支付員工薪水現金之「金額」,修改成其配偶吳玲玲使用605 號套房之年繳租金,復接續修改「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104 年6月、7月、8月、9月、11月收支明細表,在上開其業務上所掌之準文書上為虛偽之登載,並提出予會計高芳玉、特助葉沛琪及老闆洪忠誠查核而行使之。嗣因會計高芳玉、特助葉沛琪發現簡年祥管理之「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財務有下列情形:①房客李佳倫於104年2月24日承租民族一路302號205號房,自104年2月至6月將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500元,計2萬2500元,押金9000元,共計3 萬1500元現金交予簡年祥,惟查無紀錄。②房客黃偉安承租307 號房,將6個月房租3萬元交予簡年祥,惟查無紀錄。③209 號房客將租金現金交予簡年祥,惟查無紀錄。④「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存摺於104年9月14日跨轉3萬元,簡年祥紀錄民族路209、305、307號房匯款租金,惟實際資金來源為505 號房匯款租金。⑤房客王凱卉承租508號房於104年9月24日分別交現金租金1萬元、5000元、同年10月29日交租金5000元,惟查無紀錄。⑥「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存摺於104年10月30日匯款5萬3366元,簡年祥紀錄為民族路508 號房年繳匯款租金,惟實際匯款人係老闆洪忠誠生意往來客戶蕭竣豪(非承租人),浮報收入。⑦核銷發票不實,浮報5/23特力屋1198 元,5/6家樂福民族路冷氣2台66500元,6/1復橫路購買小冰箱5206元及6575元,6/4、6/18、7/5 復橫路購買小冰箱5811元、6352元、6891元,6/15電子鎖6150元、6/17復橫路椅套2735元、6/20復橫小沙發12434元、6/29汽車加油1199元,6/2 4海專路3 筆家具10萬6907元,7/1HOLA復橫衣櫃5741元,7/4鞋櫃1153、1190元,晶鑽防水多功能吊櫃附毛巾桿5038元、古典藍木框除霧鏡1800元、LG電冰箱1 萬5299元、衣櫃7400元、LG滾筒式洗衣機4 萬4365元、監視器2323元等,財務管理上收入、支出之異常情形,要求簡年祥將「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存摺、租賃契約書繳回查帳。簡年祥為避免其於104年12月8日盜領「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存摺內存款8 萬6000元之犯行曝光,竟另基行使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4 年12月初某日,將「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舊存摺(已作廢,交易明細時間自104年10月14日起至同年12月8日止)內頁影印剪貼刪除104 年12月8提領8萬6000元交易明細,重新黏貼變造之存摺交易明細表,再交予會計高芳玉、特助葉沛琪查帳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洪忠誠及「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對於銀行存款管理之正確性。洪忠誠於104年12月1日停止簡年祥管理「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財務之權限,簡年祥不願歸還存摺、印章,並承前開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向會計高芳玉、特助葉沛琪及老闆洪忠誠謊稱「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新存摺及印章已歸還,非其保管云云後,分別於104 年21日、22日,私自持上開專戶存摺及印章,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華泰銀行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華泰銀行北高雄分行,在取款憑條上蓋用「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江明華」之印文各1枚,而偽造用以表示領取15萬元及9萬6000元意思之提款單,並持以交付不知情之銀行人員行使,而盜領存款24萬6000元,足生損害於「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江明華」及金融機構對於存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洪忠誠於104 年12月向銀行補發「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存摺時,發現存款遭盜領,經向銀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發現上情,即於104年12月31日將簡年祥解職。 (二)惟簡年祥離職後,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為下列行為:①105年1月3日收取承租戶607 房1月份租金、②同年1月4日收取民族路套房508 房12月份租金、③同年1月5日收取復橫路5B套房12月份租金、④同年1月5日收取607 房1月份租金、⑤同年1月4日收取民族路套房508房12月份租金,⑦同年1月5日收取復橫路5B套房12月份租金等行為,⑧復將高雄市民族路套房大樓、高雄市復橫路套房大樓之監視主機共2 台拆下據為己有。洪忠誠立即指示會計高芳玉、特助葉沛琪全面查帳,核對104年6月起至12月31日止「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收入、支出帳款,始發現簡年祥管理財物本應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收帳款收入(華泰銀行租金匯款收入、承租人現金支付租金金額、簡年祥收支明細表紀錄之老闆洪忠誠交付現金繳交貸款金額),及支付附表三所示之核銷帳款(會計師記帳之憑證庶務支出、支付貸款及其它支出),而自104年6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侵占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共計301萬5256元。 (三)又簡年祥明知其配偶吳玲玲並未受雇於洪忠誠及在「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任職,亦未領取薪資,且於103年6月18日曾以眷屬身分為其配偶吳玲玲申請勞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4 年11月3 日,未經洪忠誠同意,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報月薪投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填寫不實之吳玲玲勞保月投保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2萬8元在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上,蓋用大章「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小章「江明華」之印文各1 枚,偽造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向勞保局投保勞保而行使之,使勞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予以納保,足以生損害於洪忠誠、「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及勞保局。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年祥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審訴卷第32、46頁),核與證人洪忠誠、高芳玉、葉沛琪、操基忠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105年度他字第2944號卷〈下稱他一卷〉第60至63頁、第178至208頁;105年度他字第2944號卷〈下稱他二卷〉第37至45頁、第64至69頁),復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89號損害賠償事件105年12月15日證人操基忠之言詞辯論筆錄、「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104年4月、5月收支明細表會計師版及阿祥版各1份、吳玲玲房屋租賃契約書(601、605號套房)共2份、「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104 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收支明細表、被告所偽造之收支明細表及侵占款項之總表、支出明細、收入明細、會計憑證明細、民族路房屋租賃約書、復橫路房屋租賃契約書、中信街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吳金河、陳鴻元、潘雨汶、張重鴻、黃士益、李佳倫、鍾文豐、陳依蓉、陳杉其、吳玉鈴、黃偉安切結書影本及員工廖豐茂之切結書、復橫一路及中信街收現明細各1 份、電子發票37張、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和樂左營分公、好市多大順分公司、家樂福鼎山分司電子發票交易明細一覽表影本、園夏鄉村家具訂購單各1份、華泰銀行取款憑條影本3張、「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華泰銀行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對照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12月份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雇主提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7月5日保費資字第10560217730號函(含被保險人名冊、申請表)、被告簡年祥向告訴人洪忠誠坦承盜領存款之自白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他一卷第7至8頁、第10至31頁、第33至40頁、第54至57頁、第71至89頁、第99至105 頁、第114至125頁、第136至142頁、第156至173頁、第184至185頁;他二卷第78至196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次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係以產生法律上權利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另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而所謂電磁紀錄,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制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 項亦有規定。查被告犯罪事實(一)中,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辦公室內,竄改電腦內前主任操基忠任內製作,業經老闆洪忠誠查核之104 年4月、5月收支明細表電磁紀錄,揆諸上開說明,該電磁紀錄自屬準文書無疑。(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如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如事實欄(一)所述,自104年6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先後侵占其業務上管理之租金收入、存摺存款帳款及向老闆洪忠誠請領之現金款項等金錢;及如事實欄(二)所述數次侵占款項行為,主觀上均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予包括之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且就偽造、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二罪間,係為達同一目的所為,係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犯之業務侵占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其時間、地點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主觀上係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故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業務侵占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被告所犯上開 2個業務侵占罪及1 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另按法院之量刑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受雇於洪忠誠,負責管理「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出租套房業務,工作內容包括套房出租廣告、代理與承租房客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代收租金(押金)、逾期催收租金、退租點交財產、定期對帳(紀錄每月收支明細表)等事務,本應忠於職守,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其持有之款項,所為誠屬不該,惟念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又被告於起訴前即已賠償告訴人60萬元,在訴訟中復與告訴人以250萬元達成和解,並當庭給付金額250萬元之支票1 紙予告訴人,為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審訴卷第47頁),並有該支票影本附卷可佐(見院一卷第50頁),足認其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情節,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緩刑宣告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茲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已給付賠償之金額,有支票影本1紙附卷可佐(見院一卷第50頁),又告訴人亦同意給予緩刑,並具狀表示不願追究,此有告訴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1紙在卷可稽(見院一卷第49頁),告訴人應已宥恕被告之犯行,諒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並觀後效。另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國庫支付5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又因此屬刑法74條第2項第8款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之宣告,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負擔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又被告若未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五、沒收之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104 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105 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已確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並非刑罰(從刑),自無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為時法之必然性,亦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無關(刑法第2條修正理由參照),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並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該條項乃規範犯罪行為人行為後,關於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適用之準據法,其條文雖經修正,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以就沒收部分,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相關規定。又修正後之刑法沒收規定,既已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故主文就沒收部分應與刑罰部分分別諭知,合先序明。(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特別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3、5項分別定有明文。考其修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修正為「應」沒收。是本案有關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以「應」沒收為原則,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若該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次按,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其立法理由說明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c 條及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第1項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經查,被告本案之侵占總額為301萬5,256元,惟告訴人表明同意讓步,扣除被告起訴前已先給付之60萬元,若被告願意再給付250萬元則願意與被告達成和解(見院一卷第46頁至第47頁、第49頁),被告亦當庭給付金額250萬元之支票1紙予告訴人,有該支票影本1紙附卷可佐(見院一卷第50頁),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且和解金額與被告本案犯罪利得相距甚微,如被告能確實履行和解金額,已足以剝奪其犯罪利得,且若被告未能履行,告訴人得持本判決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故認就被告本案未扣案犯罪利得部分再予以沒收,尚有過苛之虞,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節條款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三)再按,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參照)。該「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大 章及小章「江明華」之印章均屬真正,所蓋用之印文即非屬偽造,本院無從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予以沒收;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偽造之「取款憑條」2 紙既已交予不知情之銀行人員收執;被告犯罪事實(三)所偽造之「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已交予不知情勞保局承辦人員,均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 條、第220條第2項、第342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 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月君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原始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4月份收支明細表 │變造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4月份收支 │ │ │明表 │ │ │ │ ├──┬──────────────┬───┼──────────────┬───┤ │序號│項 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 ├──┼──────────────┼───┼──────────────┼───┤ │ 2 │4/1民族602號房租金4500元及押│56000 │4/1收民族602號房年繳租金 │117500│ │ │金4500元、205號房租3500元及 │ │60000元及預繳電費5000元及205│ │ │ │押金7000元、美麗島303號房( │ │號房租金3500及押金7000元及 │ │ │ │年繳4年)24000元及押金預繳電│ │305號房租金年繳42000元。 │ │ │ │費2000元 │ │ │ │ ├──┼──────────────┼───┼──────────────┼───┤ │ 4 │4/7主任交海專取款額合計24304│24304 │4/7主任交海專601退房費用2943│2943 │ │ │元(3/ 28-4/2租金4筆22500元 │ │元 │ │ │ │及水電3筆1804元) │ │ │ │ ├──┼──────────────┼───┼──────────────┼───┤ │ 7 │4/13收民族605號房租今繳36000│41000 │4/13收民族605號房年繳4年租金│190000│ │ │元及預電費5000元 │ │144000元(含押金2個月)元及 │ │ │ │ │ │預電費40000元 │ │ ├──┼──────────────┼───┼──────────────┼───┤ │ 8 │4/16老闆交現金15000元 │15000 │4/16收民族205號房半年繳租金 │27000 │ │ │ │ │27000 元 │ │ ├──┼──────────────┼───┼──────────────┼───┤ │ 9 │4/20老闆交海專補繳租金4筆360│42100 │4/20民族投幣洗衣機零錢5100 │5100 │ │ │00元及水電2/4~4/7共2筆6097元│ │ │ │ ├──┼──────────────┼───┼──────────────┼───┤ │ 10 │4/22老闆交現金400000元(主任│200000│4/22老闆交現金280000元(主任│80000 │ │ │將現金200000元存入銀行)。 │ │將現金200000元存入銀行)。 │ │ ├──┼──────────────┼───┼──────────────┼───┤ │ 12 │4/30主任交現金99000元支付員 │99000 │4/30收民族307號房租今年繳 │95000 │ │ │工薪 │ │60000元+押金10000元+預繳電│ │ │ │ │ │費25000元 │ │ ├──┼──────────────┼───┼──────────────┼───┤ │ 13 │4/30主任交海專取款金額合計40│40139 │刪除 │刪除 │ │ │139元(4/18~4/28租金7筆39000│ │ │ │ │ │元及水1筆1139元) │ │ │ │ └──┴──────────────┴───┴──────────────┴───┘ ┌─────────────────────┬──────────────────┐ │原始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5月份收支明細表 │變造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5月份收支 │ │ │明表 │ ├──┬──────────────┬───┼──────────────┬───┤ │序號│項 目│金 額 │項目 │金 額 │ ├──┼──────────────┼───┼──────────────┼───┤ │ 1 │4月零用金結餘31979元 │31979 │4月零用金結餘31979元,5/1收 │341979│ │ │ │ │民族601號房租今年繳4年240000│ │ │ │ │ │元及押金10000元及預繳電費 │ │ │ │ │ │60000元 │ │ │ │ │ │ │ │ ├──┼──────────────┼───┼──────────────┼───┤ │ 2 │5/11主任交海專取款金額合計89│69618 │5/8收民族302號房年繳租金 │65000 │ │ │618元(5/3-5/8租金14筆77000 │ │60000元及預繳電費5000元 │ │ │ │元及水電11筆12618元)(主任 │ │ │ │ │ │存入銀行20000元-如附表二) │ │ │ │ ├──┼──────────────┼───┼──────────────┼───┤ │ 7 │5/25老闆交現金350000元(主任│220000│5/25老闆交現金150000元(主任│20000 │ │ │將130000元存銀行繳貸款) │ │將130000元存銀行繳貸款) │ │ ├──┼──────────────┼───┼──────────────┼───┤ │ 9 │5/29收主任繳現金1591元(4月 │ │5/29收主任繳現金1591元(4月 │26862 │ │ │健保費自付額1113元及勞保費50│ │健保費自付額1113元及勞保費 │ │ │ │4元)阿祥繳現金1219元(4月健│ │504元)阿祥繳現金1219元(4月│ │ │ │保費自付額741元及勞保費504元│ │健保費自付額741元及勞保費504│ │ │ │) │ │元)及老闆交現金24000元 │ │ ├──┼──────────────┼───┼──────────────┼───┤ │ 10 │5/29老闆交現金35000元 │35000 │刪除 │刪除 │ ├──┼──────────────┼───┼──────────────┼───┤ │ 11 │5/29主任交現金99000元支付員 │99000 │刪除 │刪除 │ │ │工薪水 │ │ │ │ └──┴──────────────┴───┴──────────────┴───┘ 附表二:(本應收入的款項) ┌───────────────────────────────────┐ │「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6月至12月 收入 明細一覽表 │ ├───────────────────────────────────┤ │六月收入明細 │ ├───────┬────────┬─────┬──────┬─────┤ │租 金 收 入│華泰銀行匯款收入│房客交現金│老闆交付現金│總 計 │ ├───────┼────────┼─────┼──────┼─────┤ │中信街收入 │76470 │ │ │76470 │ ├───────┼────────┼─────┼──────┼─────┤ │復橫路+醫美 │136555 │12500 │ │149055 │ ├───────┼────────┼─────┼──────┼─────┤ │民族路收入 │81122 │86500 │ │167622 │ ├───────┼────────┼─────┼──────┼─────┤ │其它收入:利息│1057 │ │ │1057 │ ├───────┼────────┼─────┼──────┼─────┤ │存入總計 │295204 │99000 │819000 │0000000 │ ├───────┴────────┴─────┴──────┴─────┤ │七月收入明細 │ ├───────┬────────┬─────┬──────┬─────┤ │租 金 收 入│華泰銀行匯款收入│房客交現金│老闆交付現金│總 計 │ ├───────┼────────┼─────┼──────┼─────┤ │中信街收入 │111375 │ │ │111375 │ ├───────┼────────┼─────┼──────┼─────┤ │復橫路+醫美 │126589 │36500 │ │163089 │ ├───────┼────────┼─────┼──────┼─────┤ │民族路收入 │105417 │86500 │ │191917 │ ├───────┼────────┼─────┼──────┼─────┤ │其它收入:利息│ │ │ │ │ ├───────┼────────┼─────┼──────┼─────┤ │存入總計 │343381 │123000 │780000 │0000000 │ ├───────┴────────┴─────┴──────┴─────┤ │八月收入明細 │ ├───────┬────────┬─────┬──────┬─────┤ │租 金 收 入│華泰銀行匯款收入│房客交現金│老闆交付現金│總 計 │ ├───────┼────────┼─────┼──────┼─────┤ │中信街收入 │80265 │20400 │ │100665 │ ├───────┼────────┼─────┼──────┼─────┤ │復橫路+醫美 │126514 │38500 │ │165014 │ ├───────┼────────┼─────┼──────┼─────┤ │民族路收入 │131518 │66000 │ │197518 │ ├───────┼────────┼─────┼──────┼─────┤ │其它收入:利息│ │ │ │ │ ├───────┼────────┼─────┼──────┼─────┤ │存入總計 │338297 │124900 │350000 │813197 │ ├───────┴────────┴─────┴──────┴─────┤ │九月收入明細 │ ├───────┬────────┬─────┬──────┬─────┤ │租 金 收 入│華泰銀行匯款收入│房客交現金│老闆交付現金│總 計 │ ├───────┼────────┼─────┼──────┼─────┤ │中信街收入 │108130 │ │ │108130 │ ├───────┼────────┼─────┼──────┼─────┤ │復橫路+醫美 │153925 │31500 │ │185425 │ ├───────┼────────┼─────┼──────┼─────┤ │民族路收入 │120394 │91500 │ │211894 │ ├───────┼────────┼─────┼──────┼─────┤ │其它收入:利息│ │ │ │ │ ├───────┼────────┼─────┼──────┼─────┤ │存入總計 │382449 │123000 │400000 │905449 │ ├───────┴────────┴─────┴──────┴─────┤ │十月收入明細 │ ├───────┬────────┬─────┬──────┬─────┤ │租 金 收 入│華泰銀行匯款收入│房客交現金│老闆交付現金│總 計 │ ├───────┼────────┼─────┼──────┼─────┤ │中信街收入 │81900 │ │ │81900 │ ├───────┼────────┼─────┼──────┼─────┤ │復橫路+醫美 │158081 │24000 │ │182081 │ ├───────┼────────┼─────┼──────┼─────┤ │民族路收入 │84122 │81500 │ │165622 │ ├───────┼────────┼─────┼──────┼─────┤ │其它收入:利息│53366 │ │ │53366 │ ├───────┼────────┼─────┼──────┼─────┤ │存入總計 │377469 │105500 │400000 │882969 │ ├───────┴────────┴─────┴──────┴─────┤ │十一月收入明細 │ ├───────┬────────┬─────┬──────┬─────┤ │租 金 收 入│華泰銀行匯款收入│房客交現金│老闆交付現金│總 計 │ ├───────┼────────┼─────┼──────┼─────┤ │中信街收入 │94420 │60300 │ │154720 │ ├───────┼────────┼─────┼──────┼─────┤ │復橫路+醫美 │139736 │15000 │ │154736 │ ├───────┼────────┼─────┼──────┼─────┤ │民族路收入 │89353 │76500 │ │165853 │ ├───────┼────────┼─────┼──────┼─────┤ │其它收入:利息│ │ │ │ │ ├───────┼────────┼─────┼──────┼─────┤ │存入總計 │323509 │151800 │290334 │765643 │ ├───────┴────────┴─────┴──────┴─────┤ │十二月收入明細 │ ├───────┬────────┬─────┬──────┬─────┤ │租 金 收 入│華泰銀行匯款收入│房客交現金│老闆交付現金│總 計 │ ├───────┼────────┼─────┼──────┼─────┤ │中信街收入 │113360 │ │ │113360 │ ├───────┼────────┼─────┼──────┼─────┤ │復橫路+醫美 │130864 │12000 │ │142864 │ ├───────┼────────┼─────┼──────┼─────┤ │民族路收入 │90008 │63000 │ │153008 │ ├───────┼────────┼─────┼──────┼─────┤ │其它收入:利息│22 │ │ │22 │ ├───────┼────────┼─────┼──────┼─────┤ │存入總計 │334254 │75000 │ │409254 │ └───────┴────────┴─────┴──────┴─────┘ 附表三:(本應支出的款項) ┌───────────────────────────────────┐ │「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6月至12月 支出 明細一覽表 │ ├──┬───────┬─────┬──────┬─────┬─────┤ │月份│庶務支出(A) │貸款及其他│被告以虛偽發│實際支出小│備註 │ │ │會計師記帳憑證│支出(B) │票浮報支出 │計(A+B)│ │ │ │總額 │ │ │ │ │ ├──┼───────┼─────┼──────┼─────┼─────┤ │ 6月│120124 │808572 │158398 │928696 │ │ ├──┼───────┼─────┼──────┼─────┼─────┤ │ 7月│235526 │880195 │38461 │0000000 │ │ ├──┼───────┼─────┼──────┼─────┼─────┤ │ 8月│182371 │461974 │95882 │644345 │ │ ├──┼───────┼─────┼──────┼─────┼─────┤ │ 9月│158372 │528186 │124218 │686558 │ │ ├──┼───────┼─────┼──────┼─────┼─────┤ ├──┼───────┼─────┼──────┼─────┼─────┤ │11月│56081 │290250 │8400 │346331 │ │ ├──┼───────┼─────┼──────┼─────┼─────┤ │12月│ │ │ │ │本月支出全│ │ │ │ │ │ │由公司支付│ ├──┴───────┴─────┴──────┼─────┼─────┤ │總計支出 │0000000 │實際支出總│ │ │ │額 │ └───────────────────────┴─────┴─────┘ 附表四:(被告侵占之總額) ┌──────────────────────────────────────┐ │簡年祥侵占「江明華受託信託財產專戶」金額 彙總表 │ ├──┬──────┬──────┬─────┬─────┬────┬────┤ │ │財務報表收入│財務報表支出│每月結餘款│財務報表短│財務報表│侵占金額│ │ │ │ │ │報老闆交付│浮報金額│ │ │ │ │ │ │金額 │ │ │ ├──┼──────┼──────┼─────┼─────┼────┼────┤ │4月 │ │ │ │13萬5000元│ │ │ ├──┼──────┼──────┼─────┼─────┼────┼────┤ │5月 │ │ │ │23萬5000元│ │ │ ├──┼──────┼──────┼─────┼─────┼────┼────┤ │6月 │121萬3204元 │92萬8696元 │28萬4508元│ │15萬8398│44萬2906│ │ │ │ │ │ │元 │元 │ ├──┼──────┼──────┼─────┼─────┼────┼────┤ │7月 │124萬6381元 │111萬5721元 │13萬660元 │ │3萬8461 │16萬9121│ │ │ │ │ │ │元 │元 │ │ │ │ │ │ │ │ │ ├──┼──────┼──────┼─────┼─────┼────┼────┤ │8月 │81萬3197元 │64萬4345元 │16萬8852元│ │9萬5882 │26萬4734│ │ │ │ │ │ │元 │元 │ │ │ │ │ │ │ │ │ ├──┼──────┼──────┼─────┼─────┼────┼────┤ │9月 │90萬5449元 │68萬6558元 │21萬8891元│ │12萬4218│34萬3109│ │ │ │ │ │ │元 │元 │ │ │ │ │ │ │ │ │ ├──┼──────┼──────┼─────┼─────┼────┼────┤ │10月│88萬2969元 │70萬6374元 │17萬6595元│ │2萬2793 │19萬9388│ │ │ │ │ │ │元 │元 │ │ │ │ │ │ │ │ │ ├──┼──────┼──────┼─────┼─────┼────┼────┤ │11月│76萬5643元 │34萬6331元 │41萬9312元│ │8400元 │42萬7712│ │ │ │ │ │ │ │元 │ │ │ │ │ │ │ │ │ ├──┼──────┼──────┼─────┼─────┼────┼────┤ │12月│ │ │ │ │ │40萬9254│ │ │ │ │ │ │ │元 │ │ │ │ │ │ │ │ │ ├──┼──────┴──────┼─────┼─────┼────┼────┤ │ │吳玲玲租金(601+605),5 │ │ │ │8萬元 │ │ │~12月租金,1萬元×8月 │ │ │ │ │ │ ├─────────────┼─────┼─────┼────┼────┤ │ │李奈融租金(506)4月~12月│ │ │ │5萬5000 │ │ │租金,5000元×9月加1萬元押│ │ │ │元 │ │ │金 │ │ │ │ │ │ ├─────────────┼─────┼─────┼────┼────┤ │ │李奈融預付租金 │ │ │ │14萬5000│ │ │ │ │ │ │元 │ │ │ │ │ │ │ │ │ ├─────────────┼─────┼─────┼────┼────┤ │其它│監視器(復橫+民族)共2台 │ │ │ │3萬6000 │ │ │ │ │ │ │元 │ │ │ │ │ │ │ │ │ ├─────────────┼─────┼─────┼────┼────┤ │ │簡年祥勞健保自付款 │ │ │ │7470元 │ │ │1245元×6月 │ │ │ │ │ │ ├─────────────┼─────┼─────┼────┼────┤ │ │吳玲玲投保(11月~1月) │ │ │ │1萬3644 │ │ │勞退1200+勞保1809+健保 │ │ │ │元 │ │ │1539×3 │ │ │ │ │ │ ├─────────────┼─────┼─────┼────┼────┤ │ │浮報濱海機件賠償 │ │ │ │3078元 │ │ │(徐正偉已支付) │ │ │ │ │ │ ├──────┬──────┼─────┼─────┼────┼────┤ │ │ │民族路6~12月│ │ │ │4萬1840 │ │ │ │ │ │ │ │元 │ │ │ │ │ │ │ │ │ │ │投幣洗衣機收├──────┼─────┼─────┼────┼────┤ │ │入 │復橫路6~12月│ │ │ │7000元 │ ├──┴──────┴──────┴─────┴─────┴────┴────┤ │總計侵占款項301萬525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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