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吳俞玲
- 當事人陳家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2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盛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8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家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其仍不知戒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10月6 日中午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8 樓之13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於同年月7 日下午5 時30分許,經警依法通知到場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家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11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查獲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尿液及姓名對照表(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徹底戒除毒品,竟仍繼續施用,足見自我控制能力低落,實有不該;兼衡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暨其智識程度係高職畢業、自述家境小康、現已有固定工作、尚有母親需其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乾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雅惠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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