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6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玉來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2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玉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玉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1 月29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聞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07年1月30日8時30分許,在上址另案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施用賸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各為0.4公克、0.8公克)、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4支、夾鏈袋1包、使用過之夾鏈袋2個、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等物,經帶返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毒品案件嫌犯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林偵107025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林偵107025)。
2.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及扣案物照片6 張。
3.被告王玉來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三、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經查獲後,供出其毒品來源,並帶領警方前往其毒品來源之居所,因而查獲其毒品來源,該人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查,本院審酌其所供出毒品來源之規模等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並非甚鉅,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賸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為被告所自承,並有甲基安非他命簡易快速篩檢結果照片可參;是該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及其等含有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2 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吸食器4 支、使用過之夾鏈袋2 個,為被告所有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末查如附表6 所示之手機1 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上開施用毒品有何直接關連,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名稱 │ 備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他命(毛重0.4 公克│ │ │ │;含包裝袋1 只)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他命(毛重0.8 公克│ │ │ │;含包裝袋1 只) │ │ ├──┼─────────┼───────────┤ │ 3 │吸食器1 具 │ │ ├──┼─────────┼───────────┤ │ 4 │玻璃球吸食器4 支 │ │ ├──┼─────────┼───────────┤ │ 5 │使用過之夾鏈袋2 個│ │ ├──┼─────────┼───────────┤ │ 6 │行動電話1具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1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