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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6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蔡書瑜陳美芳張瀞文

原告
何旻玫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被告
陳莉祺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枏
兼法定代理人
許佳雯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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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鐘揚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張瀞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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