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66號
- 原告
- 何旻玫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宏律師
- 被告
- 陳莉祺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永枏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佳雯
- 被告
- 橘樂安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鐘揚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66號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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