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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振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振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振源因犯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確定裁判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2 月7 日晚間9 時25分│106 年2 月6 日            │
│                │回溯120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2312號      │106 年度簡字第246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1月13日            │
│      ├────┼─────────────┼─────────────┤
│      │確定日期│106 年11月21日            │106 年12月5 日            │
├───┴────┼─────────────┼─────────────┤
│備            註│高雄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135│高雄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244 │
│                │2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