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振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振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振源因犯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確定裁判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2 月7 日晚間9 時25分│106 年2 月6 日 │ │ │回溯120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2312號 │106 年度簡字第246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1月13日 │ │ ├────┼─────────────┼─────────────┤ │ │確定日期│106 年11月21日 │106 年12月5 日 │ ├───┴────┼─────────────┼─────────────┤ │備 註│高雄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135│高雄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244 │ │ │2 號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