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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3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松檀陳芸珮林于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3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葛哲維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葛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18 號分案審理後,因被告一度逃亡經通緝到案,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經本院依法諭令羈押,並先後於107 年9 月22日、107年11月22日各延長羈押2 月。嗣被告於羈押期間復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98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12月12日以107 年執岸字第11561 號核發執行指揮書,已於107 年12月14日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發監執行並經本院開除人犯停止羈押在案,此有前揭確定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其所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于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3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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