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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0號

重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銘珠呂俊杰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科坪
被告
曾慈彬
被告
陳聖翔
上一人被告
義務辯護人 孫大昕律師
被告
龔昱銓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被告
呂東昇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被告
施信宏
被告
義務辯護人 張晉維律師
被告
陳寬仁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被告
林泰丞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陳欣怡律師
被告
張清源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鄭婷瑄律師
被告
魏伯學
被告
義務辯護人 許有茗律師
被告
簡君霖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
被告
謝侑呈
選任辯護人
馬興平律師
被告
力冠程
被告
蔡銘展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被告
洪家澄
被告
義務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告
顏佳宏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被告
陳文斌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
被告
蔡智豐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5行及判決頁數第13頁第8行、第27行、第28行關於「陳文彬」均應更正為「陳文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5行及判決頁數第13頁第8行、第27行、第28行關於被告陳文斌姓名之記載,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