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2號
107年度訴字第55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榮俊
- 選任辯護人
- 林靜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第八行關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6時55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7 年1 月18日15時25分許」;第九行至第十行關於「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之住處」之記載,應更正為「停放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路○○○○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第8 行關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6 時55分許」之記載、第9 行至第10行關於「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之住處」之記載,與卷內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之記載明顯不符,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