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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柏壽陳俊宏張瀞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號

                   107年度訴字第22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瑞芳
被告
蔡旻軒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駿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62號、第223 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8 至17欄位內,關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載」之記載,分別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如有顯屬誤寫或誤算,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62號、第223號刑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8 至17欄位內所記載「如附表一編號7 所載」等文字,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述說明,分別更正如附表,以維正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原判決附表二編號及其更正內容):┌──┬─────────┐│ 8 │如附表一編號8 所載│├──┼─────────┤│ 9 │如附表一編號9 所載│├──┼─────────┤│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載│├──┼─────────┤│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載│├──┼─────────┤│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載│├──┼─────────┤│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載│├──┼─────────┤│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載│├──┼─────────┤│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瀞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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