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號
107年度訴字第22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瑞芳
- 被告
- 蔡旻軒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蔡駿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62號、第223 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8 至17欄位內,關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載」之記載,分別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如有顯屬誤寫或誤算,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62號、第223號刑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8 至17欄位內所記載「如附表一編號7 所載」等文字,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述說明,分別更正如附表,以維正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原判決附表二編號及其更正內容):┌──┬─────────┐│ 8 │如附表一編號8 所載│├──┼─────────┤│ 9 │如附表一編號9 所載│├──┼─────────┤│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載│├──┼─────────┤│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載│├──┼─────────┤│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載│├──┼─────────┤│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載│├──┼─────────┤│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載│├──┼─────────┤│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