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6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雄 選任辯護人 徐文彬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18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雄(下稱被告)係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及南灣旅行社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其於民國103 年11月1 日,與張玉武簽立土地租賃契約,由張玉武將所有座落屏東縣○○鎮○○段0000號、1005-1、1005-2地號土地及恆春鎮恆西段291 號建物農舍交予被告使用,被告於經營綠園休閒民宿時,為印製有履約保證之住宿券,遂委由張玉武以「綠園休閒民宿、負責人張玉武」名義與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簽訂預收款信託契約,然因被告未依約將預收款金額存入上開信託專戶,信託契約業已於104 年1 月26日終止。詎被告竟仍於103 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13日前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辦公室,以作廢而未將已核銷禮券繳回之方式,私自重複印製編號Z000000000C00023、Z000000000C00024號住宿券2張,其上 記載發行人綠園休閒民宿、負責人張玉武、履約保證機構華泰銀行等語,進而於103年12月13日,在桃園旅展,銷售上 開旅券,致民眾王嘉瑜誤認住宿券有履約保證而陷於錯誤,以新臺幣5,660元價格購買上開住宿券,足生損害於張玉武 及華泰銀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調偵字第2379號、105 年度調偵字第2496號、106 年度偵字第1530號、106 年度偵字第3442號、106 年度偵字第19692 號、106 年度偵字第21869 號、106 年度偵字第21870 號、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21873 號、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22081 號、106 年度偵字第22082 號、107 年度偵字第4858號、107 年度偵字第4859號、107 年度偵字第4860號等起訴書(下稱起訴書)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7 年6 月5 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772 號(嗣改分為107 年度訴字第531 號)案件繫屬在案;其後檢察官再以高雄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1868 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起訴書)就本件公訴意旨提起公訴,另經本院於107 年9 月14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664 號案件繫屬在案。惟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附表一登記序號144 部分所載犯罪事實,兩者為事實上同一之犯罪事實,此觀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內容甚明,復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蒞字第9531號補充理由書敘明在卷(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64 號卷第109 頁),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書係屬對於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