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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石家禎李爭春陳力揚
  • 法定代理人
    陳菊、洪再興、張鴻江

  • 原告
    胡庭碩
  • 被告
    高雄市政府法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胡庭碩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被   告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原告主張103年7月31日下午11時59分高雄市二聖、凱旋三路口發生氣爆,其受有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理 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部份(103年度矚訴字第3號), 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107年1月12日 始具狀對上開被告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其此部份訴之追加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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