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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7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毛妍懿林柏壽陳俊宏

原告
楊佳琪
訴訟代理人
蕭惠瑛
被告
張峻豪

      莊世皇

      謝瑞昌

      駱文豪

      陳宏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張峻豪、莊世皇、謝瑞昌被訴部分: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0 條前段、第50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莊世皇、謝瑞昌與共犯張峻豪自民國104 年3 月間起至105 年7 月31日止,共同以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淩公司)名義所為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乃為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被告莊世皇、謝瑞昌均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其2 人有罪在案,固有該判決可參。然原告楊佳琪是105 年8 月8 日始加入風淩公司成為該公司傳銷商,有刑案卷證之會員清單可證(會員編號TW00000000,會員清單卷五第118 頁),則原告並非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張峻豪、莊世皇、謝瑞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此部分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二、被告駱文豪、陳宏志被訴部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駱文豪、陳宏志被訴非法多層次傳銷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前述本院106 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書可參,依上述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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