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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9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培維吳書嫺黃姿育

原告
加樂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程騰毅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告
蔡崇義
被告
鑫龍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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