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佩錡
- 選任辯護人
- 吳武軒律師(法扶)
- 被告
- 徐辜宥箖
- 選任辯護人
- 邱國逢律師
- 被告
- 黃旭上
- 選任辯護人
- 楊啓志律師(法扶)
- 被告
- 陳雅文
- 選任辯護人
- 蔡秋聰律師(法扶)
- 被告
- 林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795、16936、16937、16938號、108年度偵字第5633、7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柯佩錡、徐辜宥箖、黃旭上、陳雅文、林靜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柯佩錡、徐辜宥箖、黃旭上、陳雅文、林靜因涉犯幫助恐嚇取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柯佩錡、徐辜宥箖、黃旭上、陳雅文、林靜於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