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陳松檀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星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2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星琪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違反商標法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 年度偵字第25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國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國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法國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2 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 份、鑑定報告書3 份及鑑定報告1 份(見警卷第19頁、第56頁、第74頁、第76頁、第81頁、第91頁、第99頁至第101 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包包1 件,雖為被告所有,惟經送法國商伊芙聖羅蘭公司鑑定後,認上開化妝包提袋商品係為拉奧里露公司管理商品,故無法獲悉該商品之真偽,此有上開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76頁)在卷可佐,且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亦未認定上開附表編號17所示包包確屬仿冒商標商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且非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1件 ││ │商標塑膠提袋 │ │├──┼─────────────────┼─────┤│2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264 件 ││ │商標塑膠提袋 │ │├──┼─────────────────┼─────┤│3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2件 ││ │商標鏡子 │ │├──┼─────────────────┼─────┤│4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63件 ││ │商標耳飾 │ │├──┼─────────────────┼─────┤│5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4件 ││ │商標皮夾 │ │├──┼─────────────────┼─────┤│6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2 件 ││ │商標手鍊 │ │├──┼─────────────────┼─────┤│7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1件 ││ │商標項鍊 │ │├──┼─────────────────┼─────┤│8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38件 ││ │商標皮包 │ │├──┼─────────────────┼─────┤│9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7件 ││ │Kitty 商標之手提箱 │ │├──┼─────────────────┼─────┤│10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5件 ││ │Kitty 商標之化妝袋 │ │├──┼─────────────────┼─────┤│1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100件 ││ │Kitty 商標之塑膠袋 │ │├──┼─────────────────┼─────┤│12 │仿冒義大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2件 ││ │BVLGARI 商標耳環 │ │├──┼─────────────────┼─────┤│13 │仿冒法國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 商標包│4件 ││ │包 │ │├──┼─────────────────┼─────┤│14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 商│3件 ││ │標化妝包 │ │├──┼─────────────────┼─────┤│15 │仿冒法國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15件 ││ │GIVENCHY商標包包 │ │├──┼─────────────────┼─────┤│16 │仿冒法國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7件 ││ │標絲巾 │ │├──┼─────────────────┼─────┤│17 │YSL圖樣之化妝包提袋 │1件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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