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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蕙芳陳美芳黃政忠

原告
陶淑芬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告
陳建銘
被告
蓁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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