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陳美芳

  • 被告
    黃志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82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 件案號:108年度智簡字第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志傑明知「韓國小雞麵」之商品照片,係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威誠公司)所製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照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被告為能順利在網路販售「韓國小雞麵」之商品,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底某日,在高雄市○鎮區○○里○○ 街0巷00號上網時,逕自於網路上複製前揭照片,並以蝦皮 拍賣網站「patrickhuang1105」帳號,在該拍賣網站製作商品拍賣網頁時,公開刊登前揭照片1張,而重製並公開傳輸 全球威誠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嗣全球威誠公司經理林哲寬於106年5月10日上網瀏覽發覺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及第92條 擅自公開傳輸之罪,依同法第100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於108年2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孝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