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黃蕙芳、黃政忠、洪毓良
- 法定代理人魏畢克
- 當事人王韶華、李文榮、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原 告 王韶華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李文榮 被 告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畢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林鈺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