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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黃蕙芳黃政忠洪毓良
  • 法定代理人
    魏畢克

  • 當事人
    王韶華李文榮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原   告 王韶華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李文榮 被   告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畢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林鈺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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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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