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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家瑋
選任辯護人
何宥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3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胡家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胡家瑋明知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所示之商標圖樣,均係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下稱蘋果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觸控螢幕、排線零件、電池、螢幕保護貼及轉接器等商品,現仍在權利期間內,非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同一商品使用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又前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販賣,而基於詐欺、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104年2月起,在其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蘋果殿」商店,自107年3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蘋果殿」商店,陳列、販售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以I PHONE觸控螢幕每件新臺幣(下同)1900元至50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楊巧寧、莊玉賢、蕭偉傑、沈碧鳳、李居峰、黃郁晴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交付1900元至5000元不等之現金。嗣經警於107年4月10日14時10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2商店執行搜索,並扣得I PHONE觸控螢幕面板113件(其中2件附著於I PHONE手機,為採證物)、I PAD觸控螢幕面板43件、排線零件67件、電池1件、螢幕保護貼11件、耳機轉接器2件、維修單據1本等物。經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蘋果公司告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胡家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家瑋於被告本人於警訊、偵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警卷第2-6、7-11頁;偵卷第61、62頁;審智易卷第81-91頁,智易卷第47-63、181-191、227、239頁),並有證人即消費者陳柏全、王錦鴻、方邑德、楊巧寧、何佩綺、楊慧萍(莊玉賢妻子)、林志興、張惠淇、黃世豐、蕭偉傑、王威元、沈碧鳳、吳昇璋、王湘慈、王允姿、王克雄、徐玟玟、鄭伊君、李居峰、秦綸佑、陳偉明、蔣秉諺、許碩廷、王柔婷、吳天賀、葉俊廷、卓子元、陳怡潔、黃郁晴(下稱陳柏全等29人)於警詢(警卷第52-54、57 -59、62-64、67-69、72-74、77-79、82-84、87-89、92-94、97-99、103-105、108-110、113-115、118-120、123-125、128-131、134-136、139-141、144-146、149-151、154-156、159-161、164-166、168-170、173-175、178-180、183-1 85、188-190、193-195頁)於警詢之證述,印證相符;以及陳柏全等29人於蘋果殿之維修單,蘋果殿工作室名片影本及收據資料,107年1月10日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覺民店)及照片、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曾子店),鼎盛通訊行登記資料、鼎盛通訊行收據資料、商標註冊審定資料、蘋果殿工作室臉書網頁資料、蘋果殿工作室銷貨憑單、門號000000000申請登記資料、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共6項)、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共8項)、本院107年聲搜字393號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07年度檢管字第1750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院總管字第288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等資料在卷可佐(警卷第56、61、65、71、76、81、85、91、95、102、107、111、116、121、127、133、138、143、148、155、158、163、167、172、177、182、187、192、197、202、203-219、220、221-225、226、227-231、232-239、240-255、256-268頁;偵卷第25-29、33、35-39頁;審智易卷第33、75-77、109頁,智易卷第113-115、177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卷內積極事證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販賣虛偽標記物品罪,本即包含詐欺之性質,然因犯罪之情狀較為特殊,始有單獨處罰之規定,此乃基於立法之考量,若除單純販賣上開物品外,而有另行施用詐術之行為,即應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本件被告有向楊巧寧、莊玉賢、蕭偉傑、沈碧鳳、李居峰、黃郁晴佯稱係原廠商品等語,業據上開證人證述在卷,應認被告有另行施用詐術之行為。核被告胡家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件被告自107年5月間某日起至107年8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持續販賣仿冒商品而未間斷,其主觀上係出於一個犯意,客觀上亦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法律評價上應認屬包括的一行為,為集合犯,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胡家瑋為獲取利益,竟販賣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商品,同時詐欺消費者誤認為蘋果公司商標商品之真品,以獲取利益,影響蘋果公司之商業利益、企業形象及消費者權益,有礙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事後並與蘋果公司成立和解,蘋果公司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節,有本院109年1月2日審判筆錄、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狀各1份在卷可考(智易卷第227、265頁),兼衡被告素行尚可,暨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尚輕,被告自陳科大企管系畢業,從事種豆芽菜,月收入約2萬8千元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被告胡家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已坦承犯罪,並與蘋果公司達成和解,業如前述,諒被告經此警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之認定: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I PHONE觸控螢幕面板(其中2件附著於I PHONE手機)、I PAD觸控螢幕面板、排線零件、耳機轉接器、螢幕保護貼、手機電池1件等物,係被告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犯罪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均沒收。

㈡本件被告胡家瑋雖承認有不法所得約1萬8000元(偵卷第62頁)。然被告業與告訴人就本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達成和解,並給付超過上開金額之和解金,有被告於匯豐銀行之匯款水單1紙在卷可稽(智易卷第267頁),倘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至於扣案之維修單據1本,僅係被告工作的紀錄憑證,尚非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振飛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沒收扣案物)
┌──┬─────────────────┐
│編號│項目及數量                        │
├──┼─────────────────┤
│ 1  │I PHONE觸控螢幕面板113件(其中    │
│    │2件附著於I PHONE手機)            │
├──┼─────────────────┤
│ 2  │I PAD觸控螢幕面板43件             │
├──┼─────────────────┤
│ 3  │排線零件67件                      │
├──┼─────────────────┤
│ 4  │耳機轉接器2件                     │
├──┼─────────────────┤
│ 5  │螢幕保護貼11件                    │
├──┼─────────────────┤
│ 6  │手機電池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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