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法商納奧斯合股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IERLOT Thomas
- 訴訟代理人
- 劉向馗律師
- 被告
- 尚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星廷(原名林峻宇)
- 被告
- 薛婷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志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本院於中華
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教示欄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被告林星廷、薛婷妃等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被告等抗辯原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因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編號1之教示欄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教示內容 │ ├──┼────────────────────────────┤ │1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 │2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