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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黃政忠

  • 被告
    陳語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 年度簡字第135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語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704 號、第70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43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語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參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陳語晴於本院之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83頁、第145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3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盜刷告訴人洪于茜之信用卡購物,不僅侵害告訴人之權益,更危害社會金融交易秩序,且有損發卡銀行與信用卡特約商店對於金融簽帳、撥付消費款項與客戶資料之健全管理,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事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因此請求本院給予被告附條件(如附表調解筆錄內容所載)之緩刑宣告,並從輕量刑等情,有調解筆錄、本院高雄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刑事陳述狀、108 年3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見本院審訴卷第113 頁至第115 頁、第135 頁至第149 頁)在卷足稽,兼衡其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大專畢業,在市場工作,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 萬3 千元,單親,需扶養3 名幼子(100 年生、103 年生、107 年生)、低收入戶(見本院審訴卷第87頁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其所犯之31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錯,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顯見被告尚知為自己之行為負責,被告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更加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考量被告係以分期之方式賠償告訴人,如對被告執行上開宣告刑,可能將使告訴人難以獲得賠償,而不利於損害之填補,且被告需獨力扶養3 名幼子,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另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履行調解筆錄之調解條件,以啟自新。倘被告日後如未依附表條件履行,且情節重大者,告訴人並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檢察官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執行宣告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與否之認定: 本件被告詐欺所得共計336,994 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已跟告訴人成立調解,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洪光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應履行調│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洪于茜新臺幣參拾陸萬元,以匯│ │解條件之│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國│ │內容 │信託銀行博愛分行;受款戶名:洪于茜;受款帳號│ │ │:000000000000號),給付期日分別為: │ │ │(一)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前│ │ │ 給付完畢。 │ │ │(二)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前│ │ │ 給付完畢。 │ │ │(三)新臺幣參拾壹萬元,自民國108年3月15日起│ │ │ 至清償完畢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 │ │ 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 │ │(四)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 。 │ │ │ (於本判決前已給付部分無庸再重複給付)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704號107年度調偵字第705號被 告 陳語晴 女 37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謝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語晴(原名陳佳愉)前擔任洪于茜之助理,因職務之便而得悉洪于茜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下稱滙豐銀行)、山商業銀行(下稱山銀行)等信用卡卡號。詎陳語晴明知信用卡之卡號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持卡人名義,利用信用卡資訊完成消費交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偽造準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未徵得洪于茜之同意或授權,分於附表二所示刷卡日期,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賀寶芙臺灣分公司)之網站,各輸入洪于茜之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及授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之電磁紀錄,表示持卡人已確認該筆信用卡交易,並據以請求銀行撥付消費款項之旨,再將該等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均予以傳送而行使之,致使賀寶芙臺灣分公司陷於錯誤,以為欲進行線上刷卡訂購商品之人係合法持卡人洪于茜所授權之人,而依其訂購寄送賀寶芙健康食品予收貨人,足生損害於洪于茜、賀寶芙臺灣分公司及各家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刷卡日期、刷卡金額、訂購者、信用卡銀行、卡號、收貨人/送貨地址,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案經洪于茜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語晴於警詢、偵查│坦承以其本人及下線吉娜、│ │ │中之供述 │羅娜莉莎、陳怡菁等人名義│ │ │ │,在賀寶芙臺灣分公司之網│ │ │ │站,輸入洪于茜之信用卡卡│ │ │ │號、有效年月及授權碼等資│ │ │ │料,線上刷卡消費訂購賀寶│ │ │ │芙健康食品之事實。 │ ├───┼───────────┼────────────┤ │2 │告訴人洪于茜於警詢、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指訴 │ │ ├───┼───────────┼────────────┤ │3 │證人陳怡菁於警詢中之證│證人提供其名義作為被告下│ │ │述 │線,用以訂購賀寶芙健康食│ │ │ │品之事實。 │ ├───┼───────────┼────────────┤ │4 │告訴人所有信用卡正反面│佐證被告偽造不實之線上刷│ │ │影本、訂單資料、信用卡│卡消費訂購之電磁紀錄,復│ │ │帳單 │予以傳送而行使之事實。 │ ├───┼───────────┼────────────┤ │5 │告訴人與被告106 年9 月│佐證被告盜刷告訴人信用卡│ │ │26日LINE對話記錄乙紙、│後,為告訴人發現後,向告│ │ │被告106 年9 月27日傳簡│訴人坦承並承諾還錢之事實│ │ │訊至告訴人手機記錄乙紙│。 │ │ │、存證信函影本乙紙 │ │ └───┴───────────┴────────────┘ 二、核被告陳語晴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於附表二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許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信用卡銀行 │卡號 │ ├──┼───────┼────────────┤ │ 1 │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2 │ │0000000000000000 │ ├──┼───────┼────────────┤ │ 3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4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5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6 │滙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7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金額(新 │訂購者│信用卡銀行│卡號 │收貨人/送貨地址 │ │ │ │臺幣/元) │ │ │ │ │ ├───┼──────┼──────┼───┼─────┼────────┼─────────┤ │1 │106年2月2日 │10,558 │陳佳愉│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2 │106 年 2 月 │14,615 │陳佳愉│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15 日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3 │106年3月1日 │25,415 │陳佳愉│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4 │106 年 4 月 │7,252 │吉娜 │滙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GENNA GURA │ │ │18 日 │ │ │ │ │RETANAL2 9F-2,No │ │ │ │ │ │ │ │.38,Xinguang Rd . │ │ │ │ │ │ │ │,Lingya Dist. │ │ │ │ │ │ │ │Kaohsiung,802 │ ├───┼──────┼──────┼───┼─────┼────────┼─────────┤ │5 │106 年 4 月 │2,524 │吉娜 │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20 日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6 │ │3,000 │ │滙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3 樓 │ ├───┤ ├──────┤ ├─────┼────────┤ │ │7 │ │3,000 │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8 │106年5月4日 │16,419 │羅娜莉│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莎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9 │106年5月9日 │12,888 │陳佳愉│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10 │106年5月9日 │11,556 │吉娜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11 │106 年 5 月 │10,842 │吉娜 │滙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GENNA GURA │ │ │17 日 │ │ │ │ │RETANAL29F-2,No │ │ │ │ │ │ │ │.38,Xinguang Rd. │ │ │ │ │ │ │ │,Lingya Dist. │ │ │ │ │ │ │ │Kaohsiung,802 │ ├───┼──────┼──────┼───┼─────┼────────┼─────────┤ │12 │106年6月5日 │30,470 │陳怡菁│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13 │106 年 6 月 │10,870 │吉娜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10 日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14 │107 年 6 月 │8,476 │羅娜莉│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15 日 │ │莎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15 │106 年 6 月 │8,381 │陳佳愉│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22 日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16 │106 年 6 月 │10,851 │陳怡菁│滙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26 日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17 │106年7月9日 │17,327 │陳怡菁│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18 │106 年 7 月 │15,655 │羅娜莉│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20 日 ├──────┤莎 ├─────┼────────┤區凱旋路332 巷2-2 │ │19 │ │14,000 │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3 樓 │ ├───┼──────┼──────┼───┼─────┼────────┼─────────┤ │20 │106 年 7 月 │5,191 │陳佳愉│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29 日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21 │106 年 7 月 │12,626 │吉娜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29 日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22 │106年8月1日 │7,450 │陳佳愉│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23 │106年8月4日 │6,312 │陳佳愉│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24 │106 年 8 月 │12,741 │吉娜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12 日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25 │106 年 8 月 │8,000 │陳怡菁│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15 日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26 │ │4,381 │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3 樓 │ ├───┼──────┼──────┼───┼─────┼────────┼─────────┤ │27 │106 年 8 月 │7,556 │吉娜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23 日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28 │ │4,626 │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3 樓 │ ├───┼──────┼──────┼───┼─────┼────────┼─────────┤ │29 │106年9月1日 │10,871 │吉娜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30 │106年9月9日 │14,634 │陳怡菁│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陳佳愉/ 高雄市鳳山│ │ │ │ │ │ │ │區凱旋路332 巷2-2 │ │ │ │ │ │ │ │號3 樓 │ ├───┼──────┼──────┼───┼─────┼────────┼─────────┤ │31 │106 年 9 月 │8,507 │羅娜莉│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葉女秀/ 宜蘭縣○○○ ○ ○00 ○ ○ ○○ ○ ○ ○鎮○○路000 巷0 號│ │ │ │ │ │ │ │1 樓 │ ├───┼──────┼──────┼───┼─────┼────────┼─────────┤ │ │合計 │336,99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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