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守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守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守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相關裁判書各1 份在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類型,暨兩罪犯罪相隔時間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02 月28日 │108年05月10日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101號 │108年度簡字第2990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3日 │ 108年09月26日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101號 │108年度簡字第2990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8年07月12日 │ 108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