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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7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銘珠吳俞玲呂俊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7號

自訴人
承暘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全暘
自訴人
謝千瑩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李守蕾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陳里己律師、陳勁宇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上開律師嗣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自訴人現未委任律師進行自訴程序,自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呂俊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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