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7號
- 自訴人
- 承暘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全暘
- 自訴人
- 謝千瑩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李守蕾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陳里己律師、陳勁宇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上開律師嗣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自訴人現未委任律師進行自訴程序,自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