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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曾鈴媖都韻荃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原告
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鈺
被告
鄭智仁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7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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