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邱曉柔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羅有順 被 告 張凱程 被 告 捷程醫療設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鄞士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