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 告 周坤泉 周姿君 周家賢 周綉澄 周柏男 被 告 張國彥 張建宇 鑫順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鈺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