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 原告
- 周坤泉
- 原告
- 周姿君
- 原告
- 周家賢
- 原告
- 周綉澄
- 原告
- 周柏男
- 被告
- 張國彥
- 被告
- 張建宇
- 被告
- 鑫順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蘇鈺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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