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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方錦源詹尚晃陳彥霖

原告
周坤泉
原告
周姿君
原告
周家賢
原告
周綉澄
原告
周柏男
被告
張國彥
被告
張建宇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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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鈺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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