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張全仁 訴訟代理人 林 紐 被 告 米志榮 被 告 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雪 訴訟代理人 湯金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案件(本院107年原交簡字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