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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英奇黃傳堯何一宏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佩錡
選任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法扶)
被告
徐辜宥箖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
被告
黃旭上
選任辯護人
楊啓志律師(法扶)
被告
陳雅文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法扶)
被告
林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795、16936、16937、16938號、108年度偵字第5633、7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柯佩錡、徐辜宥箖、黃旭上、陳雅文、林靜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柯佩錡、徐辜宥箖、黃旭上、陳雅文、林靜因涉犯幫助恐嚇取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柯佩錡、徐辜宥箖、黃旭上、陳雅文、林靜於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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