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鎮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參瓶(合計驗餘淨重參拾玖點玖玖公克,均含包裝瓶)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鎮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水3 瓶,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由手機上網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水3 瓶後,委託不知情之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進口快遞貨物簡易報關方式,自香港進口上開藥水3瓶來臺;嗣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在桃園國際機場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而被告前揭被訴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又扣案之液體檢品3 瓶,經送檢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5 年6 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523208120 號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3469號卷第1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包裝瓶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依附含之例與盛裝之毒品併同處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