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麗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6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麗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違反商標法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 年度偵字第1888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及美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5 份、鑑定證明書2份及"NIKE"產品鑑定書1 份(見警卷第28、43、51、57、64、66、78、84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商標 │ 商品 │ 數量 │ 商標權人 │ │ │ │ │ │ │ ├──┼────┼───┼───┼───────┤ │ 1 │ADIDAS及│褲子 │2 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圖樣 ├───┼───┤司 │ │ │ │帽子 │9頂 │ │ ├──┼────┼───┼───┼───────┤ │ 2 │GUCCI及 │衣服 │1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 │ │圖樣 │ │ │固喜公司 │ │ │ ├───┼───┤ │ │ │ │帽子 │1頂 │ │ ├──┼────┼───┼───┼───────┤ │ 3 │CHAMPION│褲子 │4件 │美商HBI 品牌服│ │ │及圖樣 ├───┼───┤裝公司 │ │ │ │上衣 │1件 │ │ ├──┼────┼───┼───┼───────┤ │ 4 │CHANEL及│衣服 │1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 │ │圖樣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5 │BURBERRY│帽子 │2頂 │英商布拜里公司│ │ │圖樣 │ │ │ │ ├──┼────┼───┼───┼───────┤ │ 6 │KENZO及 │衣服 │4件 │法商肯諾股份有│ │ │圖樣 │ │ │限公司 │ │ │ │ │ │ │ ├──┼────┼───┼───┼───────┤ │ 7 │NIKE及 │帽子 │2頂 │荷蘭商耐克創新│ │ │圖樣 │ │ │有限合夥公司 │ └──┴────┴───┴───┴───────┘